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_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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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006-10-27 03:14:00
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程序审查期限收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进境动物源性食品如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角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等,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植物源性如各种杂豆、杂粮、茄科类蔬菜等具有疫情疫病传播风险的食品。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4)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5)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条件,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进境数量。
实施机关:
受理机关: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批机关:国家质检总局
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申请单位填写《申请表》,向辽宁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植检处提出申请,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申请材料
(1)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注册登记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商务部批准的企业享有进出口权的文件、资格证书或来料加工的批复文件;
(4)冷库备案资格证明文件、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进境肉类);
(5)境内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资格证明文件、对需要实施检疫监管的进境动植物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出具考核报告、申请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加工合同、仓储协议或代理进口协议(进境肠衣、可食用的鹿茸、鹿角、粮谷、杂豆等);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受理
辽宁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植检处履行受理申请程序,审核随附单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辽宁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植检处应在收到随附单证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辽宁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植检处初审后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食品局传递申请。
3、终审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食品局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在网上签发《检疫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辽宁检验检疫局动检处/植检处负责打印《检疫许可证》或《未获准通知书》。
图1: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许可证网上审批流程图
审查期限
全部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
收费
国家免收检疫许可审批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