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_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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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
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地合法权益,加强集体土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试点镇(大南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试点镇—大南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各项工作的领导。试点大南镇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南镇国土资源所。
二、试点目标任务
广丰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大南镇实际,2011年12月3日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10日全面启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1年12月31日完成试点大南镇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切实保障经费
县政府按照中央1号文件要求,统筹安排,将试点大南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为保障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中第三款第五条规定,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的登记费用,用以解决登记发证的有关工作经费。
四、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大南镇要成立相应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
五、试点工作程序
(一)发布土地登记公告
(二)土地登记申请
(三)权属调查
(四)地籍测量
(五)宗地面积量算
(六)土地登记
(七)注册登记,颁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