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_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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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政治经济学分析

作者:丁晓钦

(摘自《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总的趋势是更广、更严,并由发达国家主导和控制。发达国家现在积极倡导保护知识产权,似乎代表科学的呼声,但他们的历史并非“清白”。为了在激励发明创造和满足公共利益间达成平衡,发达国家在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过程中,适应本国经济、科技、法律、社会等条件的变化,不断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1)发达国家在历史上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制度。例如,1790-1836年期间,美国作为当时的技术净进口国一直限制对外国公民和居民的专利权授予,即使到了1836年,外国人的专利申请费也高出美国公民的9倍(如果是英国人,还要高2/3),直到1861年,外国人在这方面才不受歧视。直到1891年,美国的著作权保护仅限于美国公民,外国著作权在美国仍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如印刷必须使用美国排版),因此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的时间推迟到1989年,比英国晚100多年。直到1883年通过了(保护工业财产的)《巴黎公约》,1886年通过了(保护文学艺术著作的)《伯尔尼公约》,各国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国制度的性质。当时,这些公

约保留了相当多的自由。《巴黎公约》允许各国将技术领域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确定专利保护期限。该公约还允许撤销专利,并通过强制许可机制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2)许多国家时常将某些工业领域的各种发明置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它们的法律经常将某些产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限制在产品生产过程上,这样的产品包括食品、医药和化学药品,理由是不能垄断生活必需品,鼓励自由使用外国技术会比潜在地刺激国内工业的发明收益更多。许多国家采用这种办法,其中包括现在的发达国家,它们大多在19世纪采用这种方式,也有一些国家一直沿用到20世纪晚期,直到最近东亚的一些国家或地区还在使用。

(3)关于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在发达国家中一直存在着政治争议。1850-1875年期间,欧洲的学术界和政界就以下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专利制度是否是刺激发明的最好实用手段?约翰·斯图尔特·米尔持赞同观点,他认为给予发明暂时的专有权(作为刺激发明的一种手段)是更可取的,因为人们不用再花精力去判断该发明是否有用,发明的用处大小决定了获取回报的大小,发明的用处越大,回报也越大,因为这些回报是那些发明的使用者及消费者给予的。对专利保护制度的反对意见存在于各个领域:专利法授专有权于发明者,明禁令于他人,越来越多不重要但却获得专利的改进技术因此而充斥发明史,而其他与这些技术类似甚至更进步的技术却会长期受到阻碍;专有权对发明的抑制作用已超过其促进作用;每项专利权都会在特定的年限阻止别人对专利产品

向某个特定发展方向的改进,不管专利权所有人多么受益,社会也不会受益。这必然限制了所有发明者才能的施展,他们的人数远非一个,这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全面发展。然而,随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差距的拉大,尤其是传统制造业的转移,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主要比较优势在于拥有更多更先进的知识产权,为了在国际贸易中平衡收支,并用技术专利壁垒抑制发展中国家的“后发优势”,跨过了技术开发瓶颈的发达国家更积极地联合起来,组成技术垄断联盟,共同获取垄断利益,以延缓平均利润率下降的趋势。

梅尔·佩雷兹·普卡奇(M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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