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公布的21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_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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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公布的21种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004年8月12日,国家林业局办造字[2004]59号文件发布第4号《公告》公布了19种森林植物检疫对象,自2005年3月1日生效,原林业部发布的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同时废止。
2005年8月29日,《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538号补充了刺桐姬小蜂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
2008年2月18日,国家林业局发布2008年第3号公告,将枣实蝇增列为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具体名录如下:
13.椰心叶甲Brontispa longiima(Gestro)
中文别名:红胸叶虫、椰子扁金花虫、椰子棕扁叶甲、椰子刚毛叶甲。鞘翅目(Coleoptera),叶甲总科(Chrysomeloidea),铁甲科(Hispidae),潜甲亚科(Anisoderinae),Cryptonychini族。分布:原产于印度尼西亚与巴布亚新几内亚,现广泛分布于太平洋群岛及东南亚。寄主(能危害35种之多)其中椰子为最主要的寄主。椰心叶甲是中国禁止进境的国际二类植物检疫对象
经检疫不合格的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协定、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等规定对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施检疫,对不合格的入境检疫物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作熏蒸、消毒、退回或销毁等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根据货物携带病虫害的不同情况而决定。
经检疫发现入境检疫物携带我国政府禁止传入的一、二类危险性病虫害,整批货物必须作熏蒸、消毒等灭害处理。如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经检疫发现入境检疫物携带危险性病虫害违反双边协定、贸易合同和信用证规定;或者病虫害为害严重,影响货物质量的作熏蒸、消毒等灭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病虫害为害严重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但通过限制措施能达到防疫目的,则采取限制使用地区、使用范围、使用时间、限制加工地点、加工方式、加工条件等措施,达到检疫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