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德江商会章程_最新修改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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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德江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贵阳市德江商会

英文译名:

GUIYANG DEJIANG Aociation of Commerce

缩写:GDAC

第二条 本商会由在贵阳德江籍商人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支持服务为基础,以创新发展为目标,以回报社会为愿望。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营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贵阳市民政局、贵阳市工商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二)与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洽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间的精诚合作和友好往来,共同营造宽松、祥和、互利的投资经营环境。

(五)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会员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各种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向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吸引和引导更多的贵阳市德江籍商人回乡投资创业,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八)组织会员参与拥军、助残、助学、扶贫、赈灾等社会公益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九)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德江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德江精神。

(十)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是德江籍公民在贵阳市经营的企业或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在当地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人和德江企业机构为主。

(二)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按时交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

(三)拥护本商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报上级批准;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连续3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协商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组成,经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商会的发展战略;

(二)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

(三)制定本商会的经营方针与经营策略;

(四)处理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内设机构

在作出重大决议和决定之时,或者新旧换届之际,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事前应征求、听取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的意见和建议,并定期向他们通报情况。当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提议或要求时,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商议重大决议和决定,应当适时邀请他们列席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商会按照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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