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要点银行部分_银行业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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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部分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相对独立的国家金融行政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即国务院,是国务院的一个职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监管情况的工作报告 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又是调节宏观经济的特殊政府机构。
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大职能。(服务、监督、调控)
职能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Ps银行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
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
工具
一般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提存于央行)基准利率制度(“法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再贴现制度 再贷款制度 公开市场业务(国债和外汇)
选择性工具:对证券市场、不动产市场、消费者的信用控制
第二节 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设立:
(1)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对商业银行的管理:
客户隐私保护、同业拆解(限制拆借资金用途,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分业管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贷款规定(审批、书面合同、资产负债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