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南大学人文社会学院教师升等审查办法_南京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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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97.3.4 96學年度第13次院教評會通過 97.3.13 96學年度第12次校教評會通過 98.01.14 97學年度第10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8.01.15 97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98.12.23.98學年度第7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98.12.29 98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及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之。第二條
凡本院教師符合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三條、第五條資格者,得向院內各系、所第三條 第四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升等之申請。
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申請升等案件之審議,除著作外審之部分外,悉比照本辦法辦理。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經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後,系、所應匯整申請人下列升等相關資料,提請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本辦法進行複審:
一、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投票和評審過程之紀錄。
二、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資料。
三、申請人在本職內之教學、研究、服務和輔導之初審考核資料及結果。
四、申請人自行補充之其它資料。
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申請升等案件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集人應於收受系、所提送之升等相關資料後,將申請人之著作送請三位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外審委員之選任,委由具備該次申請升等案件審議資格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合計推薦九至十五名屬於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且具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其後,於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中,以隨機抽籤方式,將上述外審委員建議名單排定次序,先送請排序在前者審查,遇有婉拒審查之情形,則依序遞補之。
二、對於前款著作之外審,申請人得提三人以內認為不宜審查該著作之迴避名單,並敘明理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如認為申請迴避成立時,應將迴避名單排除於推薦名單之外。
三、著作外審結果,須有二人評定七十五分以上(含),始得就該著作審查結果,連同系、所檢送之升等相關資料,送請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就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三個項目,分別依15%、15%、70%之比重進行成績總評。
四、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升等教師列席,就本人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情形進行說明,但計算成績及投票時,申請升等之教師應予迴避。
五、申請人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研究等三個項目之評分及加權計算後之總分均達 七十分(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數)以上,且至少發表一篇SCI或EI或SSCI或TSSCI或A&HCI之學術著作,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後,本院應將申請升等案件陳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六、自九十六學年度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二至三款升等講師或第十六條之一第二至四款升等助理教授者之外審,按本校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六條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申請人研究成績之80%直接採取三位外審之平均成績(小數第一位四捨五入為整第六條 第七條 數),其餘20%由院教評委員評分,較外審委員平均成績為低者,應敘明理。其教學、服務與輔導之分項成績,由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依本校教師教學與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評分考核。
本辦法若有疑義或其它未盡事宜時,依本院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