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_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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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审核审批
低保审核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基本要件);
三类人员: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的居民(全额发放);
②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失业救济期)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③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自行确定。原则: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居民家庭
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
③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期)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④在职在岗人(下岗)人员领取工资(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就(养老保险金)、退休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⑤居民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者(除在校学生),均按其劳动实际收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⑥特殊救济对象;
家庭收入构成:①各类工资、奖金、补贴、其他劳动收入;
②继承、接受赠与、利息、红利、特许权收入;
③养老金、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失业救济金、保险金;
④其他合法收入;
申请: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并据实填报家庭收入及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证明。有关单位要据实为申请人出具证明。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本市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
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的;
③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④特殊救济对象;
农民家庭纯收入构成:①各类种植业收入;
②各类养殖业收入;
③各类劳务收入;
④养老金、退休费;
⑤赡养费、扶养费、扶养费;
⑥其他合法收入;
注: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纯收入。
申请:由户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在限期内评议、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保障金审批
1、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后,在限期内派人(委托申请人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及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提出意见上报区、县民政局。
2、区、县民政在限期内审查批准,不予批准者应书面通知申请人,病说明理由。
3、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农村为年人均收入)差额计算确定。注:特殊救济对象保障标准从优。
最低生活保障金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的当月起计发。
4、经批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对象家庭的需要发给现金或实物。
5、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6、保障对象迁移变更户籍,区、县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金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