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_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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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现状
4.1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的基本情况
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确立始于1995年。早在1993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银行业实现分业经营。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严格的分业体制模式开始成为了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障碍,影响了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在分业监管下开始了混业经营的尝试,商业银行开始涉足其他金融领域。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开始了初步的发展。
随着市场对混业经营的需求加大,监管部门开始出台相关政策回应。2000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发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陆续出台的政策预示着对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管制有所放松。
银行与同业间开始合作与深化,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开始代理各种其他金融产品。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涉足同业拆借市场、国债回购市场等,使得银行资金能够跨市场流动。并且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不断提高银行对客户的金融服务能力。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发展至今,已逐步规模化以及规范化。目前国内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资金类业务、融资类业务、中间类业务、投资银行类业务和创新类业务。
4.2国内外商业银行发展状况对比
与我国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相似,国外商业银行源自于市场压力是金融创新的主要动力。例如二战后的日本,1948年《证券交易法》就已确立了分业经营的体制。但由于1965年后第二次发行赤字国债,此后国债规模越来越大,通货膨胀压力愈加明显,此时引入国债利率市场化发行方式势在必行。1980年,日本实行存款利率自由化,这导致了银行需要更多的收入渠道来满足其生存和发展,同时利率市场化也要求市场上有大量的融资工具可供使用和比较。1981年,日本修改了《银行法》和《证券法》,分业经营体制有所松动,证券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屏障逐步消失。1998年《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法案》,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这代表了日本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模式的开始。
而在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国内与国外相比有较大的不同,主要在于国内银行间存在的问题较有特色。中国银行业不同于日本,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控制和保护,银行业本身对利差收入以外业务需求不大。另外中国银行业表面良好而实则坏账累累的问题,也让管理层大为纠结。若资本市场将银行存款吸引而去,中国坏账问题将暴露无疑。不仅如此,中国自身条件也不足。目前美国仅纽交所的股票市值多年一直与美国GDP总量相当,且相当于美国的银行存款总额的200-300%,而目前沪深两个交易所的股票总市值占我国GDP或银行存款总额的比重仅30%左右。证券业萎靡不振难以与银行业互补,我国其他金融资产也不成气候,金融创新产品极度缺乏。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发展有着种种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