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学复习资料参考答案_证据学复习资料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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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学》综合复习题答案

一、选择题

1.C2.ABC3.ABC4.AB5.AC

6.A7.ABD8.ABD9.AB10.AB

11.B12.AC13.C14.BD15.ABCD

16.B17.AD18.D19.ABD20.C

21.ABCD22.C23.ABCD24.ABC25.AD

26.D27.AC28.ABC29.B30.ACD

31.ABC32.BD33.CD34.AD35.AD

36.ACD37.D38.AB39.A40.AH

41·D42.ABD43.C44.CD45.BC

46·BCD47.D 48.ABD49.D50.ACD

51.A52.ABC53.C54.AD55.B

56·CD57.D58.ABCD59.A60.ABC

二、问答题

(答案要点)

1.(1)直接: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

(2)形象:视听资料可以直观、生动地反映和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

(3)准确: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入微,比较客观和可靠。

(4)科学: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

(5)综合性:视听资料兼具其他证据的·一些特点,可以全方位地反映有关的案件事实。

2.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适用自认。以下几种情形下禁止适用自认:

(1)身份关系的案件。

(2)属于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2)属于显著的事实或其他法院必须予以认定的事实。

此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3、此句话是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当事人用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作为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案件事实,法院经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审查确认后,可以将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而免除该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对方当事人对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有异议的,须承担证明责任,举证加以证明,否则其异议不能成立。

4、证明对象是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而产生的。正是在观念上首先设立了证

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

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为了确证其真假,有必要把证据的提供落实在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上,这就是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证明责任,便没有证明标准。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

5.本案中原告甲出示的借条是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原告出示的欠条是书证,不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即可单独直接证明原告与被告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直接证据。

6.这句话不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首先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其次,要经被害人同意,才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根据诉讼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可将诉讼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根据诉讼证据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可将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来源,可将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8·证明对象是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相联系的概念;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证明对象是与实体法律规范相联系的概念;证明对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9·证人证言是由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所陈述的内容;是证人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应当是证人就案件有关情况向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10·证据具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1·(1)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2)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4)自诉人负有证明责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6)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要负证明责任:自诉案件中提出反诉的情况和对于一些程序法事实。

三、案例分析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四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此

处从法律或学理角度分析均可)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岳扛区第一小学和动物园共同赔偿损失,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原告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动物园主张原告陈X被饲养狗熊咬伤主要是原告和岳江区第一小学的过错造成的,对此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即由被告动物园对原告陈X有过错和岳扛区第一小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被告动物园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动物园认为自己有过错的主张,应就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和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2)本菜中的证明对象有:

原告陈X是未成年人,系某市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学生。

岳江区第一小学二年级组织学生去和平动物园游览。

原告陈X擅自选入狗熊圈内。

原告陈X被动物园饲养的狗熊咬伤。

原告陈X受伤的状况、后果。

被告岳江区第一小学是否尽到监管职责。

被告动物园管理中是否存在严重的疏漏。

2.(1)物证:从王某家搜查提取的厚5毫米上有直径6厘米圆孔胶皮板一块、刻字刀—把。

书证:王某现工作单位证明、王某原工作单位证明、《怎样刻印章》书一册。证人证言:某印刷厂职工李某证言、赵某证言、岳某证言、徐某证言。鉴定结论:对假汽油票的鉴定结论。

犯罪嫌疑人供述:王某否认伪造汽油票的辩解。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根据上述证据能认定王某有罪。

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中,没有证明被告人王某有罪的直接证据,但是现有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否定了王某的辩解,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得出了唯一的结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3.(1)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有:

物证:面罩、铁棍、钱包、手机、钻石项链;

证人证言:出租司机王某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李某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张某的供述。

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录下张某抢劫的小区监控录像。

(2)直接证据有:出租司机王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张某供认全部犯罪事实的供述;

实物证据有:面罩、铁棍、钱包、手机、钻石项链、现场勘验笔录、小区监控录像。

4.对“农民甲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是由化工厂排除的生产污水造成的”这一事实,应由被告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证明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是依法律规定由对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若不能证明则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

第四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农民甲以自己承包的养鱼池受到该化工厂排出的生产污水污染,造成鱼大量死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化工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实行证明责任倒置。被告化工厂承认自己往养鱼池附近的一条河排污,但其强凋自己排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排出的污水符合国家标准,不可能对养鱼池有污染,应就其排污行为与甲承包的养鱼池内鱼大量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化工厂不能举证证明,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反证:无。

6.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总的来看,本案的证据尚未达到认定黄某某有罪的程度,使能认定黄某某是盗窃公司20元的犯罪分子。具体而言:

首先,本案中侦查人员查明,黄某某曾经在三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证据和事实,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只能说明黄某某有前科,不能对黄某某是否盗窃公司的20万元产生证明作用。

其次,黄某某在购买物品时所使用的3张连号钞票,并不能说明,这3张就是失窃的钞票。

而且,尽管有两个证人证明黄某某在案发当天到过公司,但并不能说明黄某某就是到财务科进行盗窃。

最后,虽然在保险柜的侧面发现了黄某某的指纹,但这个指纹既可能是黄某某在作案时留下的,也可能是黄某某在几天前领取工资时接触到保险柜时留下的。因此,总的来讲,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得出黄某某就是犯罪人的唯一的结论,即不能仅仅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认定黄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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