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学院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指导意见书_团员教育评议本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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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学院团员教育评议工作指导意见书
为确保一年一度的团员教育评议工作的顺利完成,按照校团委有关指示精神,学院分团委决定每年在团员教育评议期间,确定若干名具有丰富团学工作经验的优秀学生党员或学生干部作为指导员,对低年级各班团支部开展的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进行指导。为进一步规范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和方便指导员开展指导工作,现拟订本工作指导意见书,具体如下:
一、指导员的工作
(一)总体要求:
1、评议期间,指导员可按照本《指导意见书》要求,对支部评议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疑义,对不符合评选要求的各环节都应直接指明,并督导支部纠正;
2、指导员在开展督导工作的过程当中,如遇到工作困难,应及时向学院反应;
3、评议期间,指导员应严格按参照《指导意见书》要求,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成工作,并正确及时的指导各团支部开展工作;
4、开展工作过程中,应主动、及时的同其负责的支部负责人沟通联系,协调好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具体工作:
1、团支部大会开始前,指导员应先做自我介绍,并针对自己的工作和评议注意事项做简单介绍;
2、指导支部正确开展工作,依据“工作操作说明”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或说明;
3、监督支部开展评议活动的投票和唱票工作,确保评议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4、评选结果产生后,应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公证,支部成员没有疑义后在工作记录表上签名;
5、应及时填写《法政学院团员教育评议活动记录表》,并于会后及时上交学院。
二、工作操作说明
1、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
(1)思想上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本年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3)本年度无不及格科目;
(4)优秀团干必须在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各级干部中产生;
(5)支部评选出的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数分别不得超过支部总团员数的10%和5%。经支部民主投票表决后,当选者必须过参会团员的半数,否则不得被评为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最多只选举2轮。(注:如果第二轮得票在都过半数的情况下,仍有候选人同票的,以第一轮得票数高低为准;若第一轮也同票,则只对同票的候选人再进行投票,得出结果;若还是同票,则上报院分团委议定产生。)
(6)具备参评资格的支部团员均可申请参加院级“优秀团员”的评比;
(7)学院分团委、社团推荐的优秀团干候选人,不占支部名额,但需经支部民主投票通过,得票数须超过参会团员的一半方可当选;
(8)保留团籍的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可参加院级“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的评比,同时拥有投票权;
2、“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简称“推优”):
(1)具体推优标准参考《法政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实施细则(试行)》
(2)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不得成为“推优”对象;非团员不得成为“推优”对象;未参加业余党校的或业余党校未毕业的团员不得成为“推优”对象;有宗教信仰的团员不得成为“推优”对象;
(3)被评为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党员除外),原则上自然成为“推优”对象的候选人,和其他候选人一起参加评比;
(4)支部评选的“推优”对象总数,不得超出支部总团员数的15%,经支部民主投票表决后,当选者必须过参会团员的半数,最多只选举2轮;
3、团支部大会:
(1)召开支部大会,把握会议的严肃性和正规性,必须有指导员在场;
(2)出席大会的团员数必须超过支部团员总人数的4/5,否则评议、评选结果无效;
(3)各支部应主动邀请所在班级的班主任出席大会,如班主任不能出席,支部负责人应在会后及时向班主任汇报评议、评选情况,并听取班主任意见;
(4)支部非团员个人,不具备团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参加支部大会的评选和投票,但可作为旁听参加大会。
共青团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法政学院分团委
二零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