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外汉司法考试高分过关记每日一练(.6.23)_司法考试卷一必背总结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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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汉司法考试高分过关记每日一练(2016.6.23)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

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

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A选项中,乙享有的债权的起算点是借期届满日而非出具借条日,A不正确。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说明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具有独立性,B不正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抵押人在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的实行会导致主债的诉讼时效中断。C正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首先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自然无法抗辩,仍可追偿;即使甲明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承担保证责任后仍可追偿,但除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外法院不予支持,D选项错误。

2、下列有关一人公司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国有企业不能设立一人公司

B.一人公司发生人格或财产混同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C.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D.一个法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司法部答案】BC 【考点】一人公司的设立

【答案解析】根据《公司法》58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A项错误。根据《公司法》59条第1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C项正确。

第2款,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法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无此限制,所以D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64条第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3、华新基金管理公司是信泰证券投资基金(信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新公司的下列哪些

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从事证券投资时,将信泰基金的财产独立于自己固有的财产

B.以信泰基金的财产为公司大股东鑫鑫公司提供担保

C.就其管理的信泰基金与其他基金的财产,规定不同的基金收益条款 D.向信泰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年收益率不低于12%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基金管理人行为的禁止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20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A项不违反规定)。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C项违反该规定。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B项违反该规定。

(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D项违反该规定。因此,本题B、C、D所述行为均不符合法律规定,A符合法律规定。应选BCD。

4、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破产清算的诉讼费用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011年)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以不预交纳诉讼费用。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归纳4点方便大家理解记忆: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属于破产债权;⑵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⑶不足以完全清偿其中一种债务的,按比例清偿;⑷所有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据此,BCD都是正确的。排除后只能选A了。

5、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起诉与受理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

诉讼请求。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6、甲公司依据买卖合同,在买受人乙公司尚未付清全部货款的情况下,将货物发运给乙公司。乙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货物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且法院已裁定受理。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已经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

B.甲公司可以取回在运货物

C.乙公司破产管理人在支付全部价款情况下,可以请求甲公司交付货物 D.货物运到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价款债权构成破产债权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在途货物取回权、破产债权

【答案解析】根据《破产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结合题意,乙公司暂未取得该货物所有权,卖方甲公司行使取回权,支付全款管理人可请求交付货物。所以,A错,B、C正确。

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该批货物运到乙公司后,即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乙取得的财产,则该乙欠甲的货款则构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正确。

注意:破产债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第一,须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第二,须为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

7、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司法部答案】AB 【考点】反诉

【答案解析】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故A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诉讼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提出后,即使本诉的诉讼请求被放弃或撤回,也不影响反诉的存在,法院仍然要对反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提起的诉,使原告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或部分实现,但反诉的成立不会直接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法律后果。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在反诉中,本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发生了转换,本诉的被告成为原告,本诉的原告则成为被告。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8、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开庭审理

【答案解析】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到的,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相互质证,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以审判长意见为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9、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司法部答案】B 【考点】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的区分

【答案解析】法人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划分,但大陆法系传统划分系最为重要的划分,也最难理解。所谓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所谓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依法人的目的事业的性质,法人可划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所谓营利,是指通过商业活动获取利益,并将该利益分配给成员;公益法人是指以公益为目的事业的法人,公益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社团法人既可为营利法人,也可为公益法人,前者如公司,后者如工会、消费者协会,A、C错误。基金会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B正确。我国有关法律中出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主要系营利法人,但也可为公益目的,如民办学校,民办慈善基金会,D错误。

10、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司法部答案】C 【考点】预约合同的效力 【答案解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商铺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它与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同,并不必要取得预售许可,合同有效。甲公司违反该预约合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李某有权解除合同。A错误,C正确。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预约合同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已经成立,其指向的标的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行为。B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该预约合同已经在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D错误。

11、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权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⑴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⑵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13、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

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

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

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 【司法部答案】ABD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征收 【解析】《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以上规定,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也应予拆迁补偿,而不是对失房市民“可”拆迁补偿。ABD皆正确。

1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第32条)。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选项A错。⑵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第128条);选项C正确。⑶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0条)。由此,选项C错误。⑷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6条)。选项D错误。故本题只有C项符合规定。

15、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二审程序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一开庭审理为原则,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故二审调解书不需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二审应当采用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16、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特别程序

【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17、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事项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本院是否享有对起诉至本院案件的管辖权

B.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

C.当事人是否具有诉讼权利能力 D.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法院依职权调查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涉及非单纯个人私益事项,故A、B、C、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8、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执行依据

【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19、工程师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王某利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

B.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C.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王某

D.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乙公司 【司法部答案】BCD 【考点】专利权、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专利权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王某在甲公司的职责是研发电脑鼠标,其在业余时间研发的新鼠标属于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A正确不选。

如王某没有利用甲公司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鼠标,同样属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B错误应选。

王某主要利用了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研发出新型手机,属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甲公司,C错误应选。

如王某辞职后到乙公司研发出新鼠标,属于“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均属于甲公司,D错误应选。20、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约定乙公司垫资1000万元,未约定垫资利息。甲公司、乙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但双方私下约定的工程造价为8000万元,均未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时间。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关于乙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1000万元垫资应按工程欠款处理

B.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垫资自7月1日起的利息

C.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

D.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1亿元自7月1日起的利息 【司法部答案】ABCD 【考点】《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答案解析】《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对垫资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工程款处理,A正确。根据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故B选项正确。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甲公司、乙公司经

备案的中标合同中工程造价为1亿元,C正确。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7月1日,乙公司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应当自该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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