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1_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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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有相关规定

1、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下面一般可设若干支部。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总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党章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以下几点:(1)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与党员人数的关系。正式党员人数3人以上、不足5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其中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社会基层单位,可以成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

(2)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总支及支部的成立,首先村里提出申请报街道党工委,街道党工委再报东区党委批复。)

3、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怎样产生?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后,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采取由委员会协商分工的办法产生书记、副书记。

4、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确定原则。

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总支委员可以是各支部书记,也可不是。(例:五洲社区2名总支副书记1名是支部书记,1名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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