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县农业局_大姚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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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农业局
丰农发[2009]2号
关于开展我县农作物种子市场检疫检查
和检疫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种子经销单位(户):
为确保我县农业生产用种安全,防止检疫性病虫随种子调运途径传播扩散,保护农民利益。各经销农作物种子的单位或个人,务必严格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履行种子检疫手续。我单位将于近期对种子经营市场开展全面检疫检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查验种子检疫证书。经销商门面、仓库内所有引进的种子有无植物检疫证书(即调运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证书填写是否规范,品种和数量是否货证相符,并查清未经检疫而调运的种子品种及数量。
2、查验种子标签。种子经销商所引进种子的包装或标签上是否标有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对照核查。
3、检查种子小包装上是否粘贴有“江西省植物检疫标识”。
二、种子市场检疫要求
1、种子经销商在调运种子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调运植
物检疫证书,调入我县后,应及时到我单位进行检疫登记,并将检疫证书报送我局植保植检站备案。
2、种子检疫标识管理。种子经销商在种子销售前应及时主动到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检疫标识申领表》。县植检部门根据有效调运检疫证书标明的种子品种与规格数量核发相应数量的检疫标识。且种子经销商必须在种子上柜销售前,将申领的检疫标粘贴于检疫合格种子的外包装醒目位置。未经检疫或持无效检疫证书的种子,不予发放和不得粘贴检疫标识。且不同种子或不同批次的检疫标识不得混用。否则,将依据检疫法规从重处罚。
三、种子案件查处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所经销的种子未经检疫、无法提供有效检疫证书、或品种数量货证不符、小包装上未标明真实产检证明编号、未按要求粘贴检疫标识的,一律视为违法调运和非法经营种子行为。县农业局植检部门将依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检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封并严肃处理。
南丰县农业局、农技中心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 农作物种子检疫检查标识管理通知抄报: 江西省省植保植检局
抄送: 抚州市农业局植保站南丰县农业局办公室2008年3月2日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