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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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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基层党委所属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及中组部、国资委党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的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企业党的建设的最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群众、宣传组织群众、团结带领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部署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第三条 省公司系统内的各基层党支部要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廉政建设,为加快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一强三优”现代公司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应

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党员、群众的正当权益,尽力解决党员、群众的实际问题,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建设统一坚强智能电网、“一强三优”现代公司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对预备党员做好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企业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九)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党员责任区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十)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同级工会、共青团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讨论重大问题。支持他们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参与民主管理,协调工、团与行政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党支部的工作目标

(二)党支部参与单位(部门)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是:

1、行政负责人提出或党政主要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决策议题;

2、党支部对将要决策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3、召开支部委员会或支部扩大会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4、重大问题决策后,党支部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员工群众,保证决策的实施;

5、党支部如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要负责向企业行政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6、行政负责人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向党支部通报。

第十条 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全面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划,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协助支部书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教育计划,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经常了解并向支部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本单位党员执行纪律的情况;协助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向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管理群众对党员的检举、控告;检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同各种违犯党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做斗争;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第十四条

群众工作委员的主要职责:指导群众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群众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群众组织的自身建设;指导、协调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按《章程》开展适合各自特点的活动。

第四章 党支部的换届选举

第十五条

按期换届选举的重要性

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是各基层党支部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法规,是党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按期换届选举,有利于更好地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政治责任感。

(二)按期换届选举,有利于选拔接班人,把党性强、作风正、办事公道、有领导能力的好党员选入党的基层领导岗位,不

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经上级党委审查,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6、印制选票、准备票箱,布臵选举会场。

(二)选举实施

1、清点人数,确认选举资格。选举大会由上届支部委员会主持。在会前,先清点人数。在实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时,则宣布会议有效,可以开会。否则会议无效。

2、上届支部委员会负责同志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3、通过选举办法和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

4、公布候选人名单,介绍候选人情况。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5、分发、填写选票,投票、开票。

6、计票判断当选人。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在进行选举。

7、宣布选举结果,封存选票。

(三)选举大会后的工作

1、召开支部委员会的第一次会议,支部委员进行分工。会议由支部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四)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程序

(一)入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二)党小组或团组织向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三)党支部委员会经过认真衡量和审议,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四)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党支部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表》。

(二)坚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每季度一次的考察制度,通过召开支委会、党小组会,了解研究他们的思想情况、政治表现和工作表现。

(三)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或继续培养教育。

(四)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和经济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直接或间接从事经济工作的,要进行经济审查,看其是否有经济问题。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和应进行

1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一)党支部要及时将新接收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

(二)党支部坚持每季度对预备党员写实一次,及时举行预备党员宣誓。

(三)预备党员预备期一般为1年。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条件的要按期转正;不具备条件、需要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四)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五)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六章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党员教育

(一)党员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体党员干部,坚定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

(二)新时期的党员教育工作要在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

3活动;对于确有困难无法返回的,要建立信函联系制度,要求外出党员定期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情况,并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临时外出或就近务工、经商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要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组织生活。

(五)党支部要经常检查、讲评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弘扬正气,鼓励先进,对各种不良倾向要敢抓敢管,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

(六)加强对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主动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及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他们过好组织生活。适当组织形势报告会和情况通报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接转组织关系

(一)党员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经党组织批准,方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二)党员在转移组织关系时,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出证明,由党员本人持证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接转手续。各基层党支部不能直接对外单位转移党组织关系。

(三)各基层党支部接到新调入的组织关系后,应将新调入的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或是党小组,参加党的生活。

(四)办理组织关系要统一使用印制有带“回执单”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由最后接收的党组织或本人寄给原党组织。

5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2、经常了解和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支部反映,引导员工团结一致,为实现企业各项目标共同努力;

3、关心责任区内员工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增强企业凝聚力;

4、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关键工作有党员,困难面前有党员,突击攻关有党员;

5、要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解各种纠纷及不安全因素,做到责任区内无事故,无违纪。

(四)党支部在开展党员责任区活动中的责任:

1、制订党支部开展责任区活动的计划;

2、划分责任区,指定责任人,明确责任内容;

3、为党员履行责任创造条件;

4、定期向党员交待具体的工作任务和方法;

5、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6、负责向党员大会报告开展责任区活动的情况;

7、总结推广党小组、党员在责任区活动中好的做法和经验。

第三十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

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是从严治党,提高党员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有效方法。评议工作以支部为单位,每年进行一次。

(一)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内容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

7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意见。

4、组织考察。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向本人反馈,并向支部大会报告。组织意见可分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基本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四个档次。

5、表彰和处理。对评议出来的优秀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经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对评议中反映出的违法违纪等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认真调查,依据规定,严肃处理。经评议认定是不合格的党员,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认真讨论,形成决议。对那些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已不适宜继续留在党内的不合格党员,要坚决从党组织中清除,以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

第七章 党的组织生活

第三十二条 支部党员大会

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

(一)会议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

(二)党员大会的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大会

9部参加。会议的议题包括:

(一)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

(二)研究制订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及实施办法;

(三)研究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问题;

(四)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五)分析员工思想动态,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讨论、研究、协调工会、共青团、统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研究支部委员会需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问题;

(八)讨论、研究第九条第1项中所列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党小组会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党的一级组织。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组织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二)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团结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

(三)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检查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完成党小组分配的工作情况,民主评议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研究发展对象,评选优秀共产党员,讨论对党员处分等党务方面的有关工作;

1活会召开前应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派人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必须指定专人详细记录。会后15日内应将记录和报告报上一级党组织审阅。

第八章 党内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对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

第三十八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能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能否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保证党员的正当权力不受侵犯,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决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密切联系群众,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用好的作风选人用人。

(七)能否为政清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八)能否坚持原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各

3职工代表小组参加企业及本单位(部门)的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

(四)支持、帮助和指导共青团搞好自身建设。

第十章 党费的收缴

第四十一条 党费收缴

(一)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和活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企业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离退休干部、员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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