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职成〔2004〕15号_沪教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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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职成〔2004〕1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中等职业学校
使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明书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的精神,为规范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出具的工作,现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毕业证书遗失后出具毕业证明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证书遗失后,由原持有者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申请。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负责出具毕业证明书。各学校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不得弄虚作假。
二、毕业证明书是应毕业生的申请,由原发证学校对因遗失毕业证书原件的学生开具的、证明其学历状况的书面证明。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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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文件,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毕业证明书适用于本市中专、职业高中因毕业证书遗失要求出具毕业证明书的毕业生。
四、毕业证明书由我委统一样式。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按统一样式进行印制并向学校提供。
(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地址:延安西路900号4楼;联系人:王建华;联系电话:62528660)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样张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职技教育学历通知
抄送:教育部职成教司、市教育科技服务中心、各中等职业
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4年6月17日印发
(共印2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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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教委职成〔2004〕1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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