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标程序及规定_定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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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定标
41.定标程序
41.1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由13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工程估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招标工程,定标委员会应由15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熟悉工程的董事会成员、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本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必须为招标人的在职在岗工作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等组成,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定标委员会组成可包括招标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熟悉本工程的人员。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举一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工程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招标人应同时组建由本单位监事会或纪检等部门人员或招标人上一级管理部门人员组成的3人以上的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监督。
41.2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定标会由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发放选票、定标委员会成员填写选票(须说明推荐理由并署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收票、验票,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唱票、计票,监督小组成员监票,出具投票统计结果报告等程序进行,保证定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定标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一名中标人。
41.3定标报告的备案。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结果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会议过程、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42.定标其它规定
42.1进入最终定标程序的投标人少于三名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42.2无论采用何种评定标方法,中标人失去中标资格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或招标工程进入评定标程序后招标失败需重新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变更评定标办法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启动招标投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