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定岗办法_人员定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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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定岗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人员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县政府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定岗实施办法。
一、人员定岗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这次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定岗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政策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本着优化人员结构,增强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
(二)基本要求
在这次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按县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定岗必须坚持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和组织决定的工作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工作需求,就是在核定的编制、职位、职数限额内,根据年龄、学历和职位要求,配备能够胜任本职位工作要求的人员任职,充分体现因岗择人,而不是因人设岗。
群众参与,就是要增加人员定岗工作的透明度,坚持走群众路线,采取多种方式让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广泛参与、监督、支持人员定岗工作。
综合考评,就是定岗工作应公开透明,事先要向群众公布职位和任职资格条件,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产生人选,然后在综合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拟定岗对象。
组织决定,就是对已经确定的拟定岗人员,由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按照规定的任用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任命。
二、人员定岗的原则和基本条件
(一)原则
1、积极推进公务员队伍年轻化。在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凡竞争公务员岗位的一般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拟任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必需的工作经历。截至2010年6月30日,男在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含50周岁)的不再参加本单位竞争上岗,由单位根据个人情况安排合适岗位。
2、积极推进公务员竞争上岗。在这次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确定后,内设股室的股长岗位和科员、办事员职位也应引入竞争机制,采取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办法产生人选。开展竞争上岗,一般在本机关内部现有同级职务人员中进行,也可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下一级职务人员参与竞争。同时,还应符合任职回避的规定。
3、积极推进公务员交流任职。在政府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确定后,凡在同一股(室)任职满五年的或在管理人、财、物、项目审批、证件核发、执法监督等股长(主任)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或在同一股室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应交流任职。
(二)基本条件
人员定岗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任职基本条件是: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符合公务员队伍要求的职务层次结构、专业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
3、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拟任职位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必要的工作经历。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工作认真,政绩突出,勤政廉洁,遵纪守法,尊重领导,团结同志,为人诚实,作风正派。
5、在近三年的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且能完成本职位工作任务。
三、人员定岗的步骤及方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三定”规定,按照职位分类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职位,并明确每一个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职位分类方案形成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办法》,认真制定出本机关人员定岗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组织实施。人员定岗应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民主推荐和党组(党委)决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竞争上岗、交流任职的具体职位,由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按照职务任免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出拟任人选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竞争上岗、交流任职前,要周密部署,精心准备,广泛宣传,搞好动员,向本机关全体职工公开宣布内设股(室)、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各部门、各单位应在编制限额内,依次确定股长(主任)、副股长、科员、办事员职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等非领导职务的确定按县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实行竞争上岗确定职位的,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进行,并且把操作每一个程序的结果向机关全体人员予以公布。
1、公布职位。在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学习有关机构改革政策法规,充分认识竞争上岗、交流任职的目的、意义的基础上,公布竞争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程序、办法以及应交流任职人员名单等事项。
2、公开报名。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必要时,可采取个人报名、群众推荐和党组(党委)决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凡应交流任职的人员不得申报现任职位,群众和组织也不得推荐其竞争现任职位。
3、资格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党组(党委)依据人员定岗原则和基本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不得参与竞争上岗。
4、述职答辩。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者在职工大会上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以及竞争职位工作的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5、民主测评。组织机关全体人员对竞岗者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6、组织考察。根据竞争上岗人员演讲答辩情况和民主测评得票情况,择优确定拟任职位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计划生育等情况。
7、决定任命。依据演讲答辩、民注测评和综合考察结果,经单位集体讨论确定拟任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上报审批,予以任命。
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竞争上岗过程中,要既坚持程序,又结合实际,方法多样,具有操作性,确保竞争上岗工作有序进行。
四、人员定岗的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
(一)本次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的人员定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相应成立人员定岗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专人办公。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组织专人具体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人员定岗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人员定岗工作稳妥进行。
(二)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实施人员定岗工作时,要以人为本,积极做好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做到公道正派、选贤任能、严格用人标准、任用程序和职位职数限额,自觉遵守人事纪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人员定岗工作按要求、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努力做到思想不散,程序不乱,工作不断。
(三)组织、人社、编制、纪检监察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坚决防止和纠正人员定岗工作中的违规违纪操作。对借机构改革封官许愿,突击超职数任用,故意混淆人员身份,或者排除异己,打击报复的人和事,一旦发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政府机构改革期间人员定岗工作的严肃性。
本《实施办法》仅适用于这次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期间的人员定岗工作,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