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考核办法_石家庄市职工医保定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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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考核办法

一、为强化定点药店管理,提高定点药店服务质量,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定点药店应做好下列基础性工作:

1、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药事服务的管理机构,明确专管人员。

2、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药事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工作人员能够认真学习、熟练掌握、深入宣传、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

4、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参加医保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及时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5、按医疗保险准入制度,维护和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的规格要定义完整。

6、按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及时上传、下载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按时上报各种报表。

7、24小时提供服务,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保证药事服务质量。

8、按时序整理装订业务人员手工书写的药品销售票据和计算机打印的医疗保险药费票据。

三、定点药店下列行为属违规行为:

1、向参保人员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2、向参保人员销售的药品价格高于物价部门或医保管理部门规定的限价,或高于向非参保人员销售的同一药品的价格。

3、使用IC卡销售或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药品以外的商品。

4、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参保职工IC卡刷卡结算购药费用。

5、为参保人员划卡提取个人账户现金。

6、营业时间药师不在岗。

7、为参保人员一次性提供超过15日量的药品。

四、医保中心对定点药店应做好的基础性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与当月的合同保证金挂钩,按得分率返还保证金。(详见附件一)

五、医保中心对定点药店的违规行为实行不定时间、不定次数的检查,实行零分制考核。但一年中对各定点药店的检查次数均等(因投诉、举报而组织的检查除外)。对检查出的违规行为,在倒扣分和追回违规费用的同时,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分别作出扣合同保证金(在一次检查中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应扣合同保证金超过100%的,按100%扣除)、缴纳违约金、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医疗保险合同的处理(详见附件二)。对被媒体曝光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从重处理。连续三次检查均有违规行为的,终止医疗保险合同。

六、医保中心对定点药店进行的两方面考核结果均作为年度评比的依据。对综合考核成绩突出的药店进行表彰;对其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定点药店的表彰面不超过定点药店总数的10%。定点药店提供医疗保险服务时间不足一年的,原则上不评为先进。

七、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项目、评分标准和扣款标准,适时调整。

八、本办法由医保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比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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