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_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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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进入等场所;

(二)不得与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等活动;

(四)将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取保候审人:

年月日

一式三份,一份附卷,一份交被取保候审人,一份交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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