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公民投票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实施办法_辩论赛通知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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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全国性公民投票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4-02-11 【正

文】

全国性公民投票意见发表会或辩论会实施办法

第 1 条

本办法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选举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于全国性公民投票案(以下简称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后至公民投票日前,应在全国性无线电视频道提供时段,供公民投票案正、反意见支持代表,发表意见(以下简称发表会),或进行辩论(以下简称辩论会)。

前项电视时段由本会洽商无线电视台提供,其场次以抽签决定。洽商未果者,由本会以指定方式为之。

第 3 条

每一公民投票案发表会或辩论会至少应办理五场。每场次以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为正方,不同意公民投票主文者为反方。正、反意见发表之时间,各为三十分钟,并得分段交叉进行。

依本法第九条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领衔人代表正方,立法院或行政院代表反方;依本法第十六条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关政府机关代表反方;依本法第十七条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行政院代表正方,持不同意意见之立法院党团共同代表反方,如无持不同意意见之立法院党团时,以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经许可设立办事处之反对意见者为反方代表。其代表人选由反对意见者协商决定之,协商不成时,以抽签决定之;正、反双方,各推荐一至五人参加发表会或辩论会。

依前项推荐之反方代表,其中至少应有一人为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经许可设立办事处之反对意见者。

正方或反方未能依前二项规定,于本会所定期限内推荐人选者,视为放弃,其时间由本会作为公民投票宣导之用。

第 4 条

各场次发表会或辩论会由本会依前条推荐名单之顺序,逐一邀集正、反意见代表各一人为代表人参加。推荐人数少于五人时,重复依序邀集。

第 5 条

发表会或辩论会由电视台以现场立即方式播出。代表人应于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之会场,依正、反意见顺序发表意见或进行辩论。

第 6 条

发表会代表人应依前条之规定顺序发表意见,不得提前或延后。代表人经主持人唱名三次,仍未上台发表意见者,应以弃权论。

代表人未到场发表意见或经唱名三次仍未上台或未满规定时间提前结束时,即由他方代表人接续发表意见或即结束发表会,其剩余时间由本会作为宣导之用。

第 7 条

代表人应亲自参加发表会,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请求以录影带播出。

代表人发表意见时,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有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之行为。

发表意见时除主持人、本会指定之工作人员外,他人不得在场。现场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会协调电视台负责安排决定之。

第 8 条

发表会或辩论会由本会推派委员为主持人,负责主持,并维持现场秩序。

第 9 条

发表会置计时员,于主持人指定代表人发言开始计时;并于发表意见规定时间届满前三分钟时,按铃一短声示意,时间届满按铃二长声,代表人应即结束发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延长,如仍不停止发言时,主持人应立即制止,并不予播出。

发表会进行中,如遇停电或其他电讯设备故障或其他临时意外情事发生,致使代表人发言中断时,应即时停止计时,并于恢复正常后继续计时。

第 10 条

发表会代表人发表意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应立即制止,并不予播出:

一、未使用本国语言。

二、发表无关主题之言论。

三、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第 11 条

电视台播放发表会时,中途不得插播广告。

第 12 条

本会举办辩论会时,应设置下列人员:

一、主持人:由本会推派委员担任。

二、发问人:由本会遴选公正人士担任。

三、计时员:由本会指派。

辩论会无法举办时,则改为发表会。

第 13 条

辩论会进行之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说明:由主持人说明辩论规则,并介绍发问人及代表人。

二、意见申论:由代表人依正、反顺序申论主要意见八分钟,时间届满前二分钟时,按铃一短声示意,时间届满按铃二长声,代表人应即结束发言。

三、发问人发问:由发问人提问一分钟,代表人就同一问题依序回答,每人五分钟,时间届满前一分钟时,按铃一短声示意,时间届满按铃二长声,代表人应即结束发言。代表人回答顺序第一问由反方先行回答,第二问由正方先行回答,第三问由反方先行回答。

四、结论:由代表人依正、反顺序作结论陈述七分钟,时间届满前二分钟时,按铃一短声示意,时间届满按铃二长声,代表人应即结束发言。

第 14 条

进行辩论时,发问人提问之问题,由发问人自行决定。问题内容得事先告知代表人。

第 15 条

进行辩论时,代表人如有超过时间或违反辩论规则时,主持人应立即制止,并不予播出。

第七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于辩论会适用之。

第 16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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