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批_投资审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投资审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投资审核”。

投资项目报批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分类及审批形式

1、项目分类(按投资主体分):(1)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凡使用下列资金(政府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和基础设施项目。

①、财政一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

②、转让、出售、租赁国有资产和经营权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资金

③、市政府统一组织、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的借贷(融资)资金

④、各种专项资金(基金)

⑤、其他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中央、省、无锡市补助资金)⑥、其他经批准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2)企业投资项目:

内资项目;

外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独资,港、澳、台在大陆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

2、项目审批形式

2004年7月16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行政审批、投资方式和投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创新。特别是在项目审批方面,加强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降低了企业投资项目的准入门槛。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不再经过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项目审批程序,而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一次性实行核准或备案。即;属于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

实行核准的项目: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具体主要包括:《目录》内的所有项目、所有外资项目,所有化工项目以及宜政发[2008]198号文规定的宜南山区开发项目和农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等等。

实行备案的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了明确规定需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以外,一律实行备案制。[或者:《目录》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备案制]。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资料要求 审批制的管理程序在所有项目管理中最为复杂,具体的行政程序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中有明确的规定: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设书的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履行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一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研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最后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手续。相关项目文件、报告等必须满足国家发改委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一系列相关标准规范和格式要求,这一复杂的管理程序构成,从项目立项开始,直到最终的项目开工许可,每一个环节均需要经过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特定的投资主体在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过程中必须遵从严格的管理,以满足政府作为全社会代言人使用社会公共资源的管理要求。从去年10月份开始持续2年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也就是重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招投标、土地使用、城乡规划、工程质量、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检查,切实解决一批突出问题。

项目申报文本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专业和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报国家审批的要甲级资质;报省审批的要乙级以上资质;报无锡审批的要丙级以上资质。

(一)、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拟建规模、拟建地点以及用地面积初步考虑;(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5)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和消耗、安全生产等初步分析;(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7)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宜政发[2006]91号)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在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通常我们会在9月底下发编报计划通知,并明确计划安排原则:2009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原则(1)、规划优先:优先安排市“十一五”政府投资项目规划、生态市创建规划、太湖治理规划及市重点专项规划的项目。(2)、突出重点:主要安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改善民生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实现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需实施的项目。(3)、财力许可:坚持轻重缓急,市财力优先保障一批急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把投资导向,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造、扩建项目不予安排。],各单位上报年度计划时必须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投资建设的目标、功能与价值,拟建规模、拟选址方案、外部建设条件、项目建设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等进行讼述。

发改、财政会同相关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提请市长办公会及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可视为已经过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下发的政府年度计划文件可作为项目建议书批文。对于政府年度计划外项目的审批,我们与财政局联合下发了文件:

1、未列入政府当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因实际需要确需实施的,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应进行调研论证,如同意实施,则将相关情况及建设理由同时上报市发改委、财政局。

2、市发改委依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进行必要性及可行性论证,形成初审意见。会审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上旬进行。

3、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通过的初审意见报市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作为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的依据,然后进入可行性研究审批程序。

4、各镇、园区、街道政府性投资项目也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和经过项目建议书审批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2)项目提出的依据;(3)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

(5)生态环境影响以及资源利用和能源、水消耗情况;(6)项目技术方案;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洪、防震等要求;(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11)项目招标方案;(12)项目建设周期;(13)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或经审定的规划平面图或规划设计要点和红线图;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及财政部门出资承诺或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宜兴市: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或单体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投资项目必须审批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概算书是确定一个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总文件,包括三个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和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如土地征购费、房屋拆迁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等)、预备费(不可预见的工程和费用)。

(四)、项目的变更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其他确有必要变更的,必须坚持程序透明、集体商量、科学决策、先批后变、控制总量的原则。同时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和有效的环节控制流程,确保工程变更规范操作,项目总造价不突破投资概算。

宜发[2009]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集体研究确定,单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累计变更造价100万元以上的,论证后应报市政府审批。

宜政发[2007]181号文《宜兴市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的,当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项目中标价20%以上的,应当由市长办公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一)内资

1、备案

备案权限: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除了国家、省、市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如汽车零部件项目、单晶硅、多晶硅项目),所有属于备案的项目,不分投资额大小,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即: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报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中央企业、省直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部分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投资项目需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如汽车产业政策、钢铁产业政策等规定的部分项目)。

1、属于我市备案的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项目购置设备清单(包括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清单);(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通知或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6)项目资本金来源的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7)项目能耗分析专篇或专章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须报无锡、省和国家备案的项目所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报告;(2)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项目购置设备清单(包括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清单);(4)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通知或新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投资意向书、公司董事会决议;

(6)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7)项目自筹资金(资本金)来源的证明(投资各方银行存款证明、经审计的最新财务报表);

(8)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9)项目能耗分析专篇或专章和节能评估审查意见;(10)银行贷款承诺;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2、核准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不再像以前那样单纯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划分,而是按照项目类型和建设规模具体划分,并由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上而下具体制定属于本级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1、属我市核准的内资项目前期受理所需材料清单(1)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概况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2、属我市核准的内资项目正式核准所需材料清单(1)项目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书;(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项目能耗分析、节能评估意见(8)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9)项目资本金来源的证明(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财务报表)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3、须报无锡、省和国家核准的内资项目前期受理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4)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5)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4、须报无锡、省和国家核准的内资项目正式核准需提供的材料

(1)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写的项目申请报告;(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或企业营业执照;(3)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项目能耗分析、节能评估意见

(8)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产品准入证明;(9)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10)自筹资金(资本金)来源的证明(注册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1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

本市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外商企业再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融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按照外商投资“先核准项目、再设立企业”的原则,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外资项目的核准实行分级负责管理。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下同)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或国务院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由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政府对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1、属我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受理所需材料清单(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概况;(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属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

(4)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

2、须报无锡、省、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受理所需材料清单

(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

(4)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5)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产品准入证明;

(6)市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上的申请报告或初步审查意见;(7)增资项目需提供验资报告;(8)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

3、外商投资项目正式核准所需材料清单(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预核准名称;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投资者个人身份证;;

(4)企业董事会决议,投资意向书及相关材料;(5)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产品准入证明;(6)银行贷款承诺或贷款协议;(7)增资项目需提供验资报告;

(8)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9)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10)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11)项目能耗分析、节能评估意见

(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相关要求

1、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内容和要求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苏发改规发[2010]1号文规定原则上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家核准的,须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报省核准的,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报无锡核准的,须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

2、外商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总投资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两者的比例如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3、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评审批意见等项目前置意见: 原则上应由项目核准的同级部门出具,如:需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应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环评审批意见应由省环保厅出具,如属审批权限下放的,应附相关授权委托书或相关文件。

4、投资项目的《节能分析》和《节能评估、审查》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分析》专章(或者专篇)的编制要求,详见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专章(或专篇)编制大纲》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要求,详见《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7]1038号),以及《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改工业发[2007]1137号)。

冶金、石化、建材、纺织项目: 年耗能2000吨标煤以下,合规性审查;

2000-4000吨标煤,须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4000-8000吨标煤,须具有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8000吨以上标煤,须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他项目:

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下,合规性审查;

3000-5000吨标煤,须具有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5000-10000吨标煤,须具有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10000吨以上标煤,须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5、内资项目资本金的要求:

内资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制度,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本金进行了重新调整:

(1)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2)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

(3)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4)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

(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6、项目报批依据的主要产业政策:

外资项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第346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商务部第57号令)

内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40号令,《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第40号)。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应特别注意的几点: 第十二条,《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和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原则上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八条,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金融部门不予贷款,不予办理用地、环保、建设工商、海关等手续;

第十九条,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7、投资项目涉及以下变更的,应按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向相应的项目原核准(或备案)部门及时申请变更:

(1)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投资业主或股权发生变化;

(3)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4)总投资超过原核准(备案)投资额20%及以上;(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申请变更的。

8、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所有上报材料,属于宜兴市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式2份,其中1份为原件;须上报无锡、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投资项目,一式4份,其中2份原件,并附电子文档1份。

(2)项目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3)项目在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批复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4)项目在核准批复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批复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投资审批.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投资审批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投资审核 投资审核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