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甘肃企业商会章程_企业商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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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北京甘肃企业商会
英文译名为:The 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缩写为:GSCC
第二条本商会由甘肃驻京企业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京发展创业的甘肃企业和务工经商的甘肃籍人士,通过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举办各项活动,实现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家乡、服务社会,促进本省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使商会企业得到发展。
本商会提倡会员继承艰苦创业、诚信守则的陇商精神,树立开拓进取、积极创新的陇商新形象;要求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企业水平。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北京丰台南方庄街15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为会员开展学习交流,与本省企业、社会法人、政府机构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与在京企业、北京同行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流合作,为会员搭建事业发展的平台,推动京陇两地企业在科技、文化、劳务输出、招商引资、项目合作等方面共同发展。发挥整体优势,发挥服务、协调、维权作用,打造“陇商”新形象。
(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其经营活动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自律意识;
(三)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建议和要求,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加强北京甘肃两地企业以及本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和文化联系,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五)组织北京甘肃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商会活动;
(三)甘肃籍或曾在甘肃工作过、在甘肃有社会关系,在北京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商会的宗旨和作用,关心本商会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给予提醒,对连续2年不交会费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将换届准备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会员大会召开后30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有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商会设立理事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会事务,自愿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本商会的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3年。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商会秘书处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及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职责:
(一)对本商会会长负责;
(二)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
(三)承办商会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商会秘书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
本商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财务审计。由本商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会员聘任制,本商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由本商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的财务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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