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细则_推荐后备干部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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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善于治国理政、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使河南走在中部崛起的前列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实行动态管理,保持队伍活力;

(三)创新工作机制,坚持备用结合;

(四)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后备干部:

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纪委、人大、政协办公厅(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后备干部。

第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正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副职,也可以列为上一级副职的后备干部。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县(处)级以上后备干部要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八条

后备干部一般按照领导班子职数正职1∶

2、副职1∶1的比例确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中情况特殊的单位,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九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地(厅)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45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其中40岁以下的干部,省直机关工作部门至少要有1名,省辖市至少要有4名,并且要有一定数量35岁左右的干部;县(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4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其中35岁以下的干部一般不少于四分之一;乡(科)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35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其中30岁以下的干部一般不少于四分之一。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15%、20%和25%。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要求,需要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领导班子,其后备干部中应当有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一定数量高学历或高职称的优秀年轻干部,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第四章 选

第十条

正职后备干部,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灾个别谈话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近3年考核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同级党委(党组)研究认定。听取意见的范围:对省辖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对省、省辖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副职后备干部,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依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在适当了解后,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考察。民主推荐可以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也可以由呈报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参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后备干部人员由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参照《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差额考察认定。建议人选的差额一般按照拟定后备干部人数的20%掌握。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确定建议人选、考察人选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注重党组织平时掌握的情况,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

第十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资格严格把关,特别要把好政治关,注重看他们在政治上是否始终保持清醒坚定,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是非分明,在关键时刻是否经得起考验。

考察后备干部人选,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不断探索和改进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熟悉领域、主要专长、个性特点和主要不足。注意听取纪检、监察、信访、计生等部门的意见,对非中共党员后备干部,还要注意听取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挑选,还应当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的后备干部,可以在本系统范围内选拔。

第十四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五条 省、省辖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副厅、副县、副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选拔,有其代管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本细则组织进行,并统筹考虑。乡(镇)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后备干部有的可以交叉。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积极探索运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法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对后备干部,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九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形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理论学习和培训。

(一)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培训;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采取选送到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或者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者理论研讨等形式进行培训。同时,加强对后备干部自学的引导,广泛开展自学读书活动。

(三)后备干部在3年内应至少参加一次干部院校主体班次的培训,5年内在党校、行政学院或者干部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现岗位锻炼、岗位轮换、挂职锻炼、重大专项活动锻炼、交流任职等形式,并不断研究和探索实践锻炼的新方法、新途径。

对已经过多岗位锻炼、工作经历较为丰富的后备干部,主要采取现岗位锻炼的方式,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要求和管理;对经历相对单一的后备干部,有步骤地进行岗位轮换,增加领导工作经验;对缺乏重要岗位锻炼的后备干部,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者放到党政综合部门、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高等院校重要领导岗位上锻炼;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后备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上级部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对缺乏基层领导工作经历的后备干部,有计划地安排到条件艰苦、经济相对落后的基层挂职或任职,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或参与重大专项活动等,经受锻炼和考验;对在同一地区、同一部门或同一行业工作时间较长的后备干部,采取异地交流任职的方式,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培养锻炼。

第六章 管

第二十二条

建立后备干部考核分析制度。结合领导班子定期考核、平时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民主作风、廉洁自律以及心理素质等情况的考察了解,对后备干部培养和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要定期谈话制度。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同本单位后备干部谈话一次,帮助其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克服不足,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经受住群众、组织和实践的考验。

第二十四条 健全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应当适时对后备干部队伍进行调整充实,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后备干部因提拔使用或调整等原因出现名额空缺,拟对后备干部名单进行调整充实的,党委(党组)要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一般应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整补充。当空缺人数达到后备干部总数三分之一以上时,一般应当组织重新推荐,集中调整。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评议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收集和掌握后备干部的职务变动、考核奖惩等动态信息。呈报单位党委(党组)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涉及后备干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因组织需要调动工作时,如管理关系发生变化,原负责管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后备干部档案转交新的管理部门,由调入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 任

第二十七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对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上级党委(党组)应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不同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在研究干部问题时,应将是否为后备干部作为汇报干部情况的主要内容之一,并将当时民主推荐情况与后备干部的培养情况、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择优任用。需从后备干部以外提拔的,呈报单位应当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对被确定为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在一年内可直接考察任用。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建立后备干部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对后备干部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有相应责任。党委(党组)每年要把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听取1至2次后备干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要把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要专门设立后备干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督促检查。各级党政机关人事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后备干部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建立后备干部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干部、监督处(科)室会议,通报和研究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管理、任用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统筹协调,形成合力,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要把后备干部的培训和实践锻炼纳入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九章 纪

第三十五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领导成员的后备人选,其选拔、培养、管理、任用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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