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河县安监局8号文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安监局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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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精 河 县 财 政 局 件 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精安监发„2011‟8号 签发:赵玉龙
关于印发《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场、县直安委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经研究制订了《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已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精河县财政局 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分为: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可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或建设实施进度适当安排;贴息可根据项目投资贷款的实际发生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第三章 项目申请及确定
第六条 精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精河县安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年度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编制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七条 根据精河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精河县安监局会同财政局,组织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每年4月30日前,精河县直单位和各乡镇、场、县直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财政局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正式上报县财政局、安监局,一式两份。
第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规模、内容、实施方案、预期目标; 项目建设实施进度;
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单位自筹、当地政府配套资金证明材料; 资金使用承诺责任书;
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除附上述项目基本情况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
第十条 县安监局会同财政县审查各部门和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确定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预算管理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安监局、审计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擅自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对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或不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精河县财政局会同精河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安全生产 专项资金 管理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博州安监局。
精河县安监局 2011年5月23日印
共印汉文一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