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居商会章程(修改)_最新修改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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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家居装饰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长沙市家居装饰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XINTAI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家装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面向全市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商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长沙家装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商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及时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内外其他商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承办上级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与副会长组成)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议授权的机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向商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商会反映情况,向商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1
为商会撰写学术论文;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长会议(会长、副会长)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与秘书长;
(三)审议会长与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七)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八)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与协助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会长会议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议半年一次。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常设机构为商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会长负责。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