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答_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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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我国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规定主要是《担保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担保法》中关于定金的有关规定摘录:
第89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0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91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合同法》中关于定金的有关规定摘录:
第115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6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定金的有关规定摘录:
第4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通过上述《担保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归纳出我国法律关于购房定金的主要原则:
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或合同不能履行的,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
上述购房定金原则,看起来简单明了,只要将责任划分清楚,就可以套用法律规定来处理纠纷。但在实践中清楚地划分违约责任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无论买卖双方谁违约,都会给自己找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举出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约,或对方违约在先,或因自身不可克服的原因,有些还有把责任推到第三方(中介)。总之,自己没有故意违约。因此在实践中,但对违约事实和情节的不同理解,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请看以下三个购房定金的案例。
案例
一、买卖双方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并支付定金2万元,该房屋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并设立了抵押。在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时,对由谁出资先行偿还银行贷款并注销抵押登记发生争议,最终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不同,判决终止合同,原数返还定金2万元。
案例
二、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成交价,定金,首付款,尾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贷款申请、房产过户、和物业交接等事项作出了明确的约定,但没有对该房屋设立的抵押如何注销作出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卖房人认为,买房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买房人则认为,卖房人应当先将抵押注销,否则不具备过户条件,先支付首付款风险太大。法院判决卖房人有义务使出售房屋具备过户条件,否则即构成违约,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案例
三、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房人支付5万定金了和部分房款25万元,共计30万元。后因房屋涨价卖房人毁约不卖房(中介出具了书面证明),买房人要求退还房款25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共计35万元。卖房人同意退还30万元,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买房人从中介处收回了卖房人退回的30万元房款(含5万元定金),然后起诉要求再返还5万元(即双倍返还定金)。法院认为,虽然有证据证明卖房人毁约不卖房,但没有证据证明买房人收回30万元房款时保留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推定双方的纠纷已解决,没有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看了上述三个案例,大家可能会感到迷惑,为什么相似的情况判决结果不同,是不是法官或法院的水平有问题。上述案例都是作者在北京的法院办的案子,法官没有问题,之所以相似情况判决不同,是因为每个案件的证据不同,证明的事实不同,法院对违约事实的认定也不同,在此情况下判决结果不同是正常的。综上所述,购房定金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案件事实及违约责任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