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经[2002]117号文件_京劳社11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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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

京建经[2002]116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4月1日以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四、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处将另行发布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使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本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市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②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

①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方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定额的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在总结经验,条件

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定[2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一、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允许补充的范围

(1)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2)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

(1)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2)现场管理费中缺项的内容。

(3)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3、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1)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

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2)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

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

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

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3)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

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4)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

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

方协商确定。

二、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过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

估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

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

法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

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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