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价费发【2001】301号_鲁价费发20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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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价费发[2001]301号

日期:2001-09-20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省计委、财政厅[92]鲁计财字第1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1990]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0.7-1‰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项(1000亩)以上(含 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经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 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济南、青岛市区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5.6元,其他城市(县城)按4.2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1993)鲁价涉字第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监督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一定比例计收。具体收费标准为:

1、大、中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二十万以上的)按1.4‰收取;

2、小城市(指市区非农业人口不满二十万以上的)按1..75‰收取;

3、地区工程质量监督站按驻地城市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标准执行。

4、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所监督工业、交通、水利、人防等工程质量,其质量监督费按大型工程不超过1.05‰,中、小型工程不超过1.4‰收取。

5、对已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大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0.5‰收取;中小型项目及其他工业、民用工程在不超老祖宗0.7‰收取。

6、对不实施质量监督的工程,不得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7、各市、县(市)工程 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5%上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所收工程质量监督费3%交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七)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每份降为2.10元;变更合同鉴证收费每份降为0.7元;续订合同不收费。

(八)工商部门收取的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按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14‰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100元,最低收1.4元。

三、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经批准成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或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对未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活动的交易人,不得按鲁价费发

[2000]150号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和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该文件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各市要将贯彻情况于11月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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