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定稿]_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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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
一、方案报批。应当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通知收回。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
三、国有资产处置。县财政部门或经信部门对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四、签订合同。收回方案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五、交回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国土资源部门交回被收回的土地。
六、注销登记。县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通知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程序[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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