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推荐]_黑龙江地理信息测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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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评选办法
(修 订 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的评选管理,发挥提升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工程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有关“黑龙江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以下简称“工程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工程奖设金、银、铜奖三个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获奖总数不超过当年参评数的70%。
第四条
工程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凡注册地址、办公地点在黑龙江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发包单位和承担单位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均可申请参加工程奖的评选。
项目承担单位须持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符合《测绘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和法律法规及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大地测量与空间定位、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形测绘(非摄影测量与遥感方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制图(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工程测量(含变形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地面移动测量等)、地籍测绘与土地勘1 测、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程项目。
第七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评选年前2年内完成的独立项目。
依据同一技术设计,统一组织生产的多件(幅)产品,一般应以一个项目申报全部产品,不得抽取其中部分产品进行申报。同一项目中不同专业或不同承担单位的产品,可按专业或承担单位申报,但成果必须是独立的,仅供测绘生产下工序使用的半成品不得单独申报。
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当加盖各单位公章,并按第一申报单位的性质所对应的程序进行申报。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资金投入额度:甲、乙级单位项目40万元以上;丙、丁级单位项目10万元以上;地图制图、房产测绘项目5万元以上。
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立项文件(立项批件、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等)。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具有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申报项目必须是项目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验收合格,成果可为用户使用的项目。其中,基础测绘等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通过授权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地图编制、互联网地图、导航电子地图等项目必须通过地图审查机构的地图审查,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必须通过相应机构或专家的测试。
申报或推荐单位可以是项目的承担单位,也可以是项目业主。申报或推荐单位对申报参评的测绘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和知识产权负责。
第十条
工程奖实行限额申报制度。主要完成人不得同时申报三项,主要完成单位不得同时申报四项。
存在业主单位、承担单位、完成人员等知识产权争议的项目,及未获有关部门批准申报的涉密项目不得申报本奖项。已申报同级或上级部门科技进步奖或工程奖的项目,曾经申报过工程奖的项目,无论获奖与否,均不得重复申报本奖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黑龙江省优秀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奖申报书》(见附件),提交的申报书(包括首页及全部一至三项内容)应装订成册,并经申报单位盖章生效。其中第一项《项目基本情况》,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提交的申报书一式两份。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填写顺序应根据对该项目所做贡献的大小排列。附件材料要求如下:
(一)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技术设计书、技术设计变更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验收报告复印件(地图编制项目附地图审查证明复印件,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项目附地图审查证明和测试报告复印件);
(六)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七)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证明或用户意见;
(八)项目已获奖励证明、涉密项目处理文件等;
(九)项目成果和文档目录;
(十)符合备案要求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证明,符合测绘成果汇交要求的项目需提供成果汇交凭证。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评选标准。工程奖的评选主要从工程的技术、管理、质量和效益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工程技术科学性,要求工程设计科学、经济、合理,技术路线先进,工艺水平高。
(二)工程组织管理水平,要求工程组织管理方式合理,工期与成本控制合理,工程文档规范完整。
(三)工程质量水平,要求技术标准执行好,质量控制严格,工程成果质量合格。
(四)工程效益,要求项目达到立项预期目标,工程建设效率高,项目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良好。
第十三条 工程奖按百分制进行评价,对每个工程项目的得分,由各评价指标项的分值累计而得。综合得分达90分(含)以上者可提名金奖,80~89分可提名银奖,65~79分可提名铜奖,64分以下不授奖。
第十四条
获奖名额控制在所申报项目总数的一定比例内,金奖不超过获奖项目的15%,银奖不超过获奖项目的40%,金、银、铜奖的比例要适当。不同类别的项目分别按比例进行控制,根据分值定奖级。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按本办法第二、第三章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所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可提交评审,否则退回原申报单位修改、补充或不受理参评。
第十六条
初审。由评审委员会按专业类别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每个项目经两名主审专家评分,专业组评议,按控制比例评选出金、银、铜奖的推荐项目;推荐项目经主审专家介绍,评审委员会全体联评,通过无记名投票评选出金、银、铜奖的候选项目。第十七条
复审。由评审专家组对初审评选的金奖候选项目和部分排名靠前的银奖候选项目进行复审。经申报单位的项目介绍、现场质询与答辩,通过无记名投票评选出金、银奖的提名项目。
第十八条
审批、公示。评审结果报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查批准。经批准的获奖提名项目通过有关网站或报刊公示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对有异议的项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处理。若处理后导致原评选结果有变动,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局、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分别授予奖牌、荣誉证书。金、银、铜奖荣誉证书分别授予排名前 10位、8位、6位的主要完成人。
获奖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对于获得本奖的项目,向获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通报,获奖单位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于获得本奖的项目,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将优先推荐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相关全国性协会组织等工程奖申报。
第二十三条
对于剽窃、侵夺他人成果,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奖的,由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撤销奖励、收缴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记入测绘地理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
参与本奖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守项目成果和评审情况的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今后不得参与本奖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奖励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