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征税_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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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咨询热点问题: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

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10-17 阅读次数: 2585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近来,广大市民和纳税人通过“12366”北京地税热线咨询有关“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京地税个[1999]6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四)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五)以上规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财税[2001]157号文件的规定,个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公司辞退员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12-10 阅读次数: 1827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根据京财税〔2001〕1974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为推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应作为计税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北京地税热线 03号咨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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