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情报预报规范_水文情报预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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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情报预报规范
SD 138-85
目 录
编制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目的第二节 规范适用范围
第三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章 水情管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节 水情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三章 水文情报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节 水情任务书
第三节 水情委托书
第四节 水文情报的处理
第五节 水文情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第四章 水文预报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二节 水文预报方案的评定或检验
第五章 水情服务
附录 I
附录II 水情任务书、委托书、服务卡格式
编 制 说 明
解放前,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非常薄弱,报汛站寥寥无几,水文预报更是空白。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满足防汛斗争的迫切需要,在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视下,水文预报工作
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提高,目前,水情站已发展到8400多处。随着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和管理运用的日益加强,对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要求也愈来愈高。现在,我国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的防汛指挥部门均没有水情专业机构,包括水情站在内,已经形成数万人的水情队伍。为了统一技术标准,严格工作程序,提高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质量,有必要系统总结经验,制订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工作规范。
早在1961年,我部就指定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负责这册规范的主编工作。在有关单位的积极协作下,经过多次讨论修改,于1964年编写成《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草案),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颁布施行。1981年我部委托长办水文局、四川、湖南、江西、吉林、新疆等水文总站成立《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定》起草小组。在1964年《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草案)基础上,吸收了二十年来我国水文情报预报的实践经验,编写了《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范》(讨论稿),在1982年全国水情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提出对水文预报误差评定这一关键性技术问题,要求结合我国河流实际资料作分析验证。遂于1982年10月成立了《水文预报的检验和评定标准》研究协调小组,分降雨径流北方片、南方片,风暴潮,冰情四个专题研究组。各专题组于1983年结合现行预报方案进行了误差评定的检验。同时,对世界气象组织关于水文预报误差评定的标准也进行了研究。1984年4月召开了有部分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院校等水情工作同志参加的水情会议,审查了误差评定标准。会后,根据讨论意见对《水文情报预报暂行规定》作了修正,并改名为《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草案),再次印发全国征求意见,复于1984年11月在苏州召开全国水情工作座谈会又对《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草案)作了较深入的讨论,最后审查定稿。
这册规范来自生产实践,吸收了多方面的意见,经过总结提高,已基本上能够满足当前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在形成规章制度,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对促进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虽然这次规范的编写审定工作经历了三年多的时间,它毕竟是我国水文史上第一次制订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技术规范,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希望各单位水情工作同志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广泛地提出意见,不断提高我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目 的
水文情报预报是合理利用水资源,进行防汛抗旱和水利水电建设的耳目和参谋,是水利电力系统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工作。它直接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服务。
为了更好地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搞好科学管理,统一技术标准,特制定水文情报预报规范(下称本规范)。
第二节 规范适用范围
凡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水利水电,水文机构,以及这些机构所布设的水情站网,均适用本规范。
地区(省辖市)及其以下布设的水情站网,可根据其领导机关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三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1.3.1条 本规范的修改和补充:
一、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某种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本规范中的某项要求、标准时,应报水利电力部批准。
二、本规范如有不够详尽之处,各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本规范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时,应注意与有关的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联系协商,避免造成矛盾或脱节。
第1.3.2条 水文情报预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雨情、水情、旱(墒)情、冰情、沙情、水质、风暴潮等各项水文情报;
二、发布各种不同预见期的水情、旱(墒)情、冰情及其他水文现象的预报或展望;
三、提供旱涝形势的分析报告;
四、提供有关水情问题的咨询或参考资料。
第1.3.3条 水利电力部1964年颁发的《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为水情工作的重要技术文件,必须认真执行。其中个别条文如与本规范不一致,则以本规范为准。
第1.3.4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人员应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思想方法,严谨果断的工作作风,并要求:
一、熟悉并严格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熟练掌握预报方案及有关业务技术要求;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的自然地理特性,河道及水文基本情况,有关工程设施及其管理运用方案;
三、了解本地区历史上洪、涝、旱情况,水文气象演变规律等。
第1.3.5条 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保密范围和保密等级按水利电力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1.3.6条 水文情报预报常用的名词、术语、符号、单位、图例、图幅等必须统一,详见附表1.1和第四章第4.1.6条的规定。
第二章 水 情 管 理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2.1.1条 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电力领导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提高管理水平。
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省辖市)各级水文领导机关须相应设置水情单位。上述各级水情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的专职人员,且不论汛期或非汛期,人员要稳定,以利熟悉情况,提高技术水乎。
第2.1.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领导机关及所属分站(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分工主管水情工作,并可根据当地政府安排,参加同级防汛机构,承担水情方面的任务。
第2.1.3条 已建或在建的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情工作,由各级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负责,水文部门在技术上应给予协助或指导。
凡需要开展水情工作的水利水电工程,应在充分利用现有水情站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在工程以上地区增设必要的测报站点,配备好水情测报人员,落实经费,组织技术培训。特别是作为预报根据的上游的报汛联络问题,工管部门或施工单位应予妥善解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指挥调度的重点水库,由工管部门负责开展水文情报预报工作,但水文领导机关的水情单位也应了解和掌握其水情。
第2.1.4条 为确保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既要安全生产又要准确、及时,各级水文领导机关应建立和健全内容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质量检查评比、预报发布规定、安全生产和奖惩办法等。
第2.1.5条 国际水情测报涉及对外关系,必须严格遵照水利电力部布置的任务和规定执行。凡承担有国际测报任务的省、自治区,可根据需要制订管理细则,并报水利电力部备查。
第2.1.6条 对于水情站网中的委托水情(雨量、水位)站要加强管理,保证测报质量和时效。要签订测报任务书,明确测报任务和要求;要做好委托观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要制订合理的报酬标准和奖惩办法以及规章制度等。水文部门特别是分站(队)和水文站,应对所辖委托站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测报中存在的问题。
第2.1.7条 水文情报预报有关资料的搜集,是水情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了解过去、掌握当前和估计未来水情的基本依据。各级水情单位应把它列为一项经常工作,予以重视。水情资料的搜集应紧密结合水情工作的需要进行,一般应包括下列几方面:
一、反映流域自然地理景观、农林水措施、江河湖库水文情势、水文气象特征以及历史洪、枯水和凌汛调查资料;
二、记载大旱、大涝的历史文献,大暴雨洪水分析个例,重大灾情记载,水利工程资料,主要堤防失事后的灾害调查资料等;
三、有关的水库、闸坝、堤防、分蓄洪等工程的各项基本资料及其管理运用有关资料;
四、为编制预报方案而作的分析计算资料、图纸,研究成果以及各项技术报告等;
五、防汛资料、水情考证资料、水情手册、图表等。
第2.1.8条 各级水情单位都要建立业务技术档案,并参照科技档案的要求进行管理。水情业务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水倩业务的规定、办法及规章制度;
二、水情工作计划、总结;
三、各类预报方案及其附件;
四、水情任务书、委托书、协议书、服务调查资料、服务卡及合同等;
五、洪旱分析报告、水情科研成果、专题总结报告及第2.1.7 条中的部分资料;
六、通讯设施的有关资料。
第二节 水情工作的计划管理
第2.2.1条 水情工作计划
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前一个月,编制当年水情工作计划,向水利电力部和中央防总报送,并抄送有关单位。地区(省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前两个月,编制当年水情工作计划,向省、自治区、盲辖市水文总站和省防汛指挥部报送。
水情工作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本年度水情站网,拍报项 目和段次标准,计划开展的情报、预报专题项目,实施办法和措施,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附水情站网图和考证资料表。在计划调整变化不大时,可以只将调整变动部分上报。
第2.2.2条 水情工作总结
流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后两个月内,编制当年汛期水情工作总结,向水利电力部和中央防总报送,并抄送有关单位。地区(省辖市)水情主管单位应于每年汛后一个月内,编制当年汛期水情工作总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总站和省防汛指挥部报送。
水情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是:当年汛期工作完成情况,水文气象、汛情、旱情概述,主要暴雨洪水的分折,情报预报的质量和评定,水情服务效果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附水文特征、月、旬径流等统计图表。遇特大旱涝或其他严重水情,还应进行专题总结。
第三章 水 文 情 报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8.1.1条 水情站网的布设与调整
凡指定按本规范要求提供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情雨情资料的水文、气象测站统称水情站,它们所组成的水情拍报站网称为水情站网。
布设水情站网的原则是:以最经济的测站数达到能够控制和掌握所需水文情势的变化,满足水情服务需要的目的。水情站通常是在现有水文气象站网的基础上选定布设。布设时应考虑:
一、在水情雨情掌握上的代表性和控制性;
二、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特别是防汛抗旱、水利水电建设和工程运用对水情的需要;
三、满足作业预报的需要;
四、情报的传递通讯条件等。
水情站网布设以后应保持稳定,但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已失去其设站目的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一、自然条件改变,影响水文情势发生变化;
二、对水文情报的要求有改变;
三、由于测验条件或测站位置变动,需要调整时。
第3.1.2条 水情站的类别
水情站分为以下三种:
一、常年水情站,全年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
二、汛期水情站:只在汛期(包括皮汛和春汛)按规定拍报水情的站。
三、辅助水情站:规定当水情达到一定标准时才拍报,或因临时需要,指定在一定时期内拍报水情的站。
第3.1.3条 水情站站号的编定
水情站应按照水利电力部统一的规定编定站号,并不得随意更改。确有调整必要时,应由原负责编号单位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协商调整,并将调换后的站号表,报水利电力部和分送有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第8.1.4条 水情站的职责和要求
一、水情站应按照水情任务书要求,准确及时地完成测报任务。遇特大洪水时,也要力争做到“项得住,测得到,报得出”。
二、水情站必须执行本规范和《水文情报预报拍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在工作中切实贯彻“四随”(随测算、随发报、随整理、随分析)“四不”(不错报、不迟报、不缺报、不漏报),保证质量和时效。
三、水情站应主动与当地邮电;广播等部门联系,共同搞好对通讯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遇通讯受阻时,要克服困难,力争尽快发出水情电报。
四、水情站在做好水文情报工作的基础上,应根据需要和可能,努力为当地做好水情服务工作。
第3.1.5条 对水情拍报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一、水情拍报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千方百计消灭差错。拍发水情电报要用固定格式的发报本,拟好电文经校核(单人的水文站、雨量站要反复自校)后方可发出。话传电报要双方相互校核,并记录收发报时间、收发报人姓名或代号;及时认真答复查询电报。
二、水情电报应严格按规定时限发报,如确因观测场地太远,通讯条件限制,应由上级水情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时限,并在此规定时限内发报。
第3.1.6条 水情拍报段次标准的拟定
水情拍报段次标准,应根据需要与可能,经济合理地加以拟定。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而:
一、防汛、防涝、抗旱、防凌要求;
二、工程施工及运行管理要求;
三、作业预报要求;
四、照顾上下游、干支流之间的相应一致性;
五、便于水情站执行,特别当水情站要求报汛单位较多时,应尽可能统一或简化段次标淮。
第二节 水情任务书
第8.2.1条 流域和省级水文领导机关在所属水情站的拍报任务确定后,应编制水情任务书于汛前一个月下达水情站,并抄送其领导单位(流域下设的总站和省属的分站、队)一份。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情任务系通过防汛机构布置的,可仍按惯例办理。
第8.2.2条 在水情任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任务书不必每年重新编制,只需将调整变更部分通知有关水情站及其领导单位即可。水情任务书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表2.1拟定。
第三节 水情委托书
第3.3.1条 水情委托书只在流域和省一级的水文领导机关或防汛机构,以及中央管理的大型水利水电机构之间适用。流域和省以下的单位需要水情,必须报经流域或省一级的水文领导机关或防汛机构汇总编制委托书。水情委托书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附表2.2拟定。
第3.3.2条 水情委托要求应贯彻既考虑需要,又要节约的原则,受委托单位应将委托要求纳入计划,进行布置。但如委托内容不够恰当或执行有困难,受委托单位可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委托要求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意见和内容在委托书中注明,寄还委托单位。
第3.3.3条 水情委托书一式两份,于每年汛期开始三个月以前发往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留存一份,加盖公章寄还一份。以后如委托要求不变,则不必每年重新编制委托书,但仍应于汛期开始三个月以前与受委托单位联系说明。
第四节 水文情报的处理
第3.4.1条 水情电报应有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处理;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发生溃口、分洪、垮坝等特殊情况,水情电报应作为紧急件,随到随处理,并随时向领导汇报。
第3.4.2条 电话传递情报和收听气象预报广播,应建立专门的记录本,及时抄录和处理。
第3.4.3条 为掌握水情变化过程及其发展情势,应及时绘制各类水情图表,例如:水位(流量)过程线、水情登记表、雨量图(表)、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等。
第3.4.5条 水情电报一般保存三个月或一个汛期。
第五节 水文情报质量的检查和考核
第3.5.1条各级水文机构应经常对水文情报质量进行检查,有管理或辅导属站(包括委托水情站)任务的水文站,应把对属站的测报工作检查作为一项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水文情报的质量和时效;对本规定、拍报办法和水情任务书的执行情况;“四随”和“四不”的贯彻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等等。
第3.5.2条 水文情报工作完成的好坏应列为各级水文站及个人的考绩评比内容之一。流域和省一级水文领导机关每一定阶段应对水情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凡情报准确及时,质量优良,服务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如情报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事故,或水情人员有严重失职行为时,应视情节及影响后果,给予严肃处理。第四章 水 文 预 报
第一节 一般要求与规定
第4.1.1条 预报方案是作业预报的基本依据,凡开展水文预报的单位,必须先编制预报方案,送上级水情主管单位审查批准,方能据以进行作业预报,开展预报服务工作。
编制预报方案时,首先要对策2.1.7条的有关资料进行了解分析,充分掌握预报地区的基本情况。
第4.1.2条 编制预报方案所引用的水文资料,应有足够的代表性,一般不得少于10年系列,并需包括大水年、平水年和小水年。要求所用点次湿润地区不少于50个,干旱地区不少于25个,在各种量级上都有代表性,特别中高水点子应尽量采用,使之占有较大比重。但如资料代表性不够或点次不足,达不到上述规定时,所编方案应降一级使用。
第4.1.3条 编制预报方案所采用的预报方法,必须有理论根据。对经验相关关系也必须进行物理成因分析,检查合理性和适用条件。
第4.1.4条 预报方案一般应包括:预报地区的水系及站网分布图,预报图表,分折计算成果或程序,评定或检验的成果及文字说明。如系水库、闸、坝的预报方案,尚应附库容曲线、泄流曲线等特征资料,重要的河段则应附有关的抗洪能力资料。
预报方案文字说明包括以下内容:有关自然地理和水文气象特征的概述,引用资料的情况,预报要素和影响因素的特征分析,采用的预报方法和理论根据,作业预报使用方法、检验评定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讨论等。
第4.1.5条 预报方案建立以后,必须进行评定或检验,以说明方案的有效性和可靠程度。评定是引用编制方案的全部点次进行,检验是引用未参加编制方案的项留系列(不少于两年)进行。无论是评定或检验,对偏离大的突出点应深入分折,注明原因,不得为了凑精度而舍弃原始点。
第4.1.6条 预报方案中的名词、符号等,一律按本规范第1.3.6条规定,予以统一。附表采用8开或16开纸,附图采用15×20、25×35、35×50cm三种图幅;比例尺则以1:
1、1:
2、1:5的倍数为宜。预报图表必须正确无误,清晰整洁,并有拟制人、校核人、审定人签名。
第4.1.7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汛后应对预报方案进行检验或补充修订。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方案及时修订或更新:
一、实测水文现象已超出原方案数值范围时;
二、积累的新资料表明水文规律已有变化时;
三、由于自然变化或人为措施,使流域、河段或断面条件发生改变时;
四、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可以提高精度时。
第4.1.8条 关于中长期预报
中长期预报方法目前尚不够成熟,应积极开展研究。为了适应生产发展需要,有条件的水情单位,可以发布中长期水情展望,只提供领导掌握参考,不作为采取具体措施的依据,并注意结合实际变化,随时对展望进行补充修正。
在内陆和干旱地区,由于农牧业生产需要,是否发布月、季水量预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
第4.1.9条 凡开展作业预报服务的单位,应事先将预报发布对象、预报站点、预报项目、目的要求、发布标准、电报挂号或电话号码等登记列表,以便随时查考,开展预报服务工作。
第4.1.10条 作业预报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预报方案,每次预报应将引用资料、计算数据和预报值等逐项记入作业预报登记本,以便校核查对。对于出现特大洪水时预报曲线的外延问题,应事先进行分析研究,有所准备。
第4.1.11条 作业预报人员根据现实水情变化,或因溃垸、分洪等特殊影响,发现根据方案推得的预报值有明显偏离,此时可作现时修正,并将分析判断修正的依据和情况记入作业图表,以备核查和总结经验之用。
第4.1.12条 发布预报必须经过校核,并由预报者和校核者签名。重要预报应由水情负责人组织讨论,确定预报值,并由负责人签署后方能发布。
第4.1.13条 短期水文预报必须密切注视和了解天气形势的发展变化。已建立天气预报业务的单位,要更好地把水文、气象预报紧密结合起来,必要时也可用预报的降雨作水文预报,但必须十分谨慎,并向服务对象说明预报的依据,供其参考。
第4.1.14条 预报发布后,如天气和水文情势发生新的变化或实测水情与预报水情有较大出入时,应及时发布修正预报。
第4.1.15条 遇预报根据条件改变,如发生分洪溃口、水库泄放条件变化等等,则原发布的预报可不评定,改按新的条件评定修正预报。
第4.1.16条 每次预报或修正预报发布后,当该预报现象出现时,应即分析预报误差,并随时记录成功经验或失误原因。每次洪水过或过后,按第四章第4.2.3条规定评定预报等级。每年汛后应对当年作业预报质量进行一次总评,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预报方案的改进意见。
第二节 水文预报方案的评定或检验 第4.2.1条 确定性系数
以流域模型等制定的水文预报方案有效性的评定或检验方法,采用确定性系数dY进行。
式中: Se——预报误差的均方差;
σY——预报要素值的均方差;
Yi——实例值;
Y——预报值;
——实测值的均值;
n——系列点次的个数。
若以预报要素值在预见期△t内变幅△I计算,也可用类似确定性系数d△进行。
上三式中:
SΔ——预见期内预报变幅误差的均方差;
σΔ——预见期内预报要素变幅的均方差;
Δi——预报要素值在预见期内的变幅,Δi=Yt+Δt-Yt;
Δ——预见期内的预报变幅;
——变幅的均值。
评定(检验)时按下列标准:
方案的有效性
甲等
乙等
丙等
dY(dΔ)
>0.90 0.70~0.90 0.50~0.69
第4.2.2条 许可误差
由于预报要素及预报方法的不同,对许可误差作如下规:
一、河道水位(流量)预报:预见期内最大变幅的许可误差采用变幅均方差σΔ,变幅为零的许可误差采用0.3σΔ,其余变幅的许可误差按上述两值用直线内插法求出。如算出的水位许可误差σΔ>l.0m时,即以1.0m为上限(相应的o.3σΔ为o.3m);算出的0.3σΔ<0.1m时,即以0.1m为下限。算出的流量许可误差小于测验误差时,即以测验误差为下限。
取预见期内实测变幅的20%作为许可误差,水位以5cm为下限,流量以测验误差为下限。
上述两标准可任选一种进行评定。
预报洪峰出现时间的许可误差,采用预报根据时间至实测洪峰出现时间间距的30%,并以3h为下限。
二、降雨径流预报:净雨深预报的许可误差采用实测值的20%,许可误差大于20mm时,以20mm为上限;许可误差小于3mm时,以3mm为下限。
洪峰流量的许可误差取实测值的20%,并以流量测验误差为下限。
洪峰流量出现时间的许可误差,取预报根据时间至实际峰现时间间距的30%,并以3h或一个计算时段为下限。
三、春汛和冰情预报:春汛和冰情预报要素值的许可误差可取变幅的百分数。预报预见期在l0d以上的,取预报要素值在预报预见期内实测变幅的30%。
预报要素的预报预见期的许可误差如下:
预见期(d)1~3 4~5 6~9 10~13 14~1
5许可误差(d)1 2 3 4 5
四、风暴潮水位预报:风暴潮最高水位预报的许可误差,取预见期内实测潮水位幅度的15%,并以20cm为下限。
五、月、季水量预报:内陆及干旱地区月、季水量预报的许可误差,取实测值的20%,枯季月径流预报的许可误差,取实测值的30%。
六、按许可误差标准进行评定或检验,须计算其合格率,将预报方案划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甲等:合格率≥85%;
乙等:85%>合格率≥70%;
丙等:70%>合格率≥60%。
凡已通过误差评定的预报方案,达到上述甲、乙两个等级者,即可用于作业预报;达到丙等的方案用于参考性预报。丙等以下的方案不能用于作业预报,只能作参考性估报用。
第4.2.3条 作业预报按每次预报误差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优:预报误差在许可误差的25%以下;
良:预报误差在许可误差的25~50%;
合格:预报误差在许可误差的50~100%;
不合格:预报误差大于许可误差。
第4.2.4条 中长期水情展望和根据气象预报作出的预报,暂不进行评定,但应做好登记,不断积累资料,以供分析研究。内陆及干早地区发布的月、季水量预报,应按第4.2.2条的规定进行评定。
第五章 水 情 服 务
第5.0.1条 水情服务内容包括水文情报和水文预报两个方面。各级水情单位结合本身业务和服务对象的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并编制水情服务卡(参考格式见附表2.3),据以提供水情服务。
第5.0.2条 水情服务方式包括电报、电话、公告、公报、简报、接待来访、咨询和提供有关水情图表资料等。但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保证质量,讲求实效。
第5.0.3条 各级水情单位应做好水情服务调查工作,调查方式可以采取深入服务对象,直接访问了解;发调查表,书面征求意见;召开水情服务座谈会,听取和交流意见等。各种调查资料都应整理保存,建立档案。有关水情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5.0.4条 水情服务调查一般可在汛前、汛后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汛前调查内容以服务要求为主,包括服务对象对水文情报预报的具体要求;水情供应的方式和办法;水文情报预报与该部门业务的关系和作用等。汛后调查内容以服务效果为主,包括服务对象对水文情报预报的使用情况;水情服务的效益或因水情失误造成的损失,以具体事例和数字说明;以及在水情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等。
第5.0.5条 为了帮助服务对象掌握应用水文情报预报,更好地发挥水情服务效益,各级水情服务单位要经常采用多种方式,如通过防汛会议、服务座谈会、调查访问乃至报纸和广播等,开展有关水情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5.0.6条 城市工矿地区为了充分发挥水情服务作用,各级水情单位在人力和技术条件许可下,根据当地要求,可将警戒水位,历史最高水位标明在当地地形图上,作为防洪示意图,供有关部门及时对照水情,采取措施。
附录I
附表1.1 专用名词、符号及单位表
注:1.最大最小值(或最高最低值)加脚注max、min、如:Zmax,Qmin等;平均值则在上方加横线。
2.表列符号一般用于计算式或图表,单位代表符号则大都用于注明图表。本表未规定的专业名词,可以自行选定并在初次使用时加以说明。
附表II 水情任务书、委托书、服务卡格式
填表说明:1.水位、雨量如有若干级加报标准和段次,则(7)(8)(9)和(12)(13)各栏可重复填写。
2.流量、旬月雨量、表报等项目,即(10)(11)(14)(16)各栏,如有任务可以√表示。
附表2.2 XX(委托单位名称)水情委托书
2.如同一站受报单位较多,可另编受报单位代号、名称、。收报局和电报挂号表,则本委托书(17)-(19)栏可合并为一栏,只将受报单位代号填入即可。
附表2.3 向XX(服务对象名称)水情服务卡
填表说明:同水情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