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养手续_收养儿童需要条件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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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人条件:《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方或夫妻双方,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可以自愿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或儿童。这是一般情况下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申请时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同时,《收养法》对特殊收养人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婴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残疾儿童或孤儿不受有无子女、年满30周岁和收养一名弃婴或儿童的限制。

二、有关收养登记机关的规定: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构所在地县级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登记。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三、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1.申请书。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被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4.收养人经常居住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的结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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