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纳税风险因素分析_房地产行业涉税风险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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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纳税风险因素分析

近几年来,房地产行业作为重要支柱,由于其有资金需用量大、工程周期长、施工流动快、项目多样化和涉及税种多、情况复杂等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此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均也可能存在各种涉税问题,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经过对房地产行业的专项检查,经过认真分析、梳理、总结、归纳其存在的典型问题和税收风险点,剖析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要途径和采用的主要方式方法。提出了如何加强房地产税源监控、防范税收流失风险的管理建议,为房地产税源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实现稽查与管理等税收业务活动的积极和有效互动。

一、房地产行业涉税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业务收入

1、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收的房屋定金、诚意金、房款、保证金等预收性质收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挂往来账,不结转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用开发产品抵顶材料款、工程款、银行贷款本息等视同销售行为不计收入,不按规定开具正规发票申报纳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换地、以地换房及合作建房等应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而未及时核定,或者未准确核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销售的地下室、车库、停车位和阁楼部分取得的价款单独开具收款收据,未实行开票缴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不计销售收入,从而少申报纳税。

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实现,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时,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结转收入,滞纳税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新房中利用旧房拆迁补偿,不申报回迁户的回迁面积,只就回迁户的扩大面积部分申报纳税。按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回迁形式销售,应按加上扩大面积之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7、房地产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或其他形式的营业外收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以达到逃避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8、房地产企业在财务核算中往往将利息收入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未直接记入收入,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未将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进行归集,申报缴纳税款。

(二)虚增成本费用,少申报纳税

1、部分房地产企业合同和立项书混乱,未分清项目,将完工与未完工的项目混在一起,故意造成完工项目成本虚增。

2、部分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直接记入开发产品成本,而不摊入可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等,增加销售成本。企业自用房产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而未将自用房产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到“固定资产”,造成成本虚增。

3、多列利息支出。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支出所占比重较大,对于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划分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完工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而开发公司财务处理多为直接进入本科目,当期摊销,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往往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并记入有关科目,造成多记成本。

4、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白条入账现象。用白条支付材料款、工程款、土地款,甚至以白条的形式虚增以上款项,加大工程成本。有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等现象。

5、部分房地产企业列支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如应由股东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些家庭用品)混于企业费用中。

6、部分房地产企业人员工资、培训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列支,造成多列费用。

(三)未按规定足额预缴和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1、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销售收入足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2、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混淆普通住宅与商用房、别墅收入,将应适用高税率的商用房、别墅收入按照低税率的普通住宅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造成少预缴土地增值税。

3、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土增税清算标准,不能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照成很大的税收隐患。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不准确,少申报纳税。

按照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的开始时间应从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即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通常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要晚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交付土地的时间,从而少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土地使用税的结止时间应为对售出的商品房,向购房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其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则土地使用权转移至购房户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税。而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户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户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时,即核减了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少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已开发竣工的商品房,使用自身经营用房,如售楼部等往往被忽视而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不计或少计收入,不申报或少申报纳税。

(六)印花税应税项目申报不全,少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土地出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购销合同、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增加等项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七)个人所得税缴纳账实不符。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板和股东,账面上反映每月取得收入与他们的实际收入相差甚远,申报纳税不实。销售人员的人数以及提成工资奖励等未纳入工资管理。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中涉及大量甲方供材现象。

如钢筋、电缆、门窗、瓷砖等大宗建筑材料及电梯等设备,在账务处理上直接以自购材料取得的货物发票作为核算有关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自购材料无需同施工方进行账款结算,也未取得建筑业发票,造成施工方逃避缴纳建筑业税收的问题。

二、房地产行业管理建议

(一)强化税收日常管理,夯实房地产税收管理资料。

要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基础管理资料的制度。从土地取得、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开发面积、工程预算,商品房预售等一系列与税收密切相关的涉税资料,实行“分户式”建档,应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源监控,税源分析,情报交换,信息采集等进行全程跟踪,实施“一体化”管理。要严格落实分项目管理的制度。要按工程开发项目进行纳税登记,建立纳税台账,同时制作商品房布局一览表,内容包括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地址、楼座号、单元、房号、结构、房型、面积、预售情况等。企业每销售一套房屋后,及时在一览表中注明已售,实行动态管理。

(二)坚持以票控税,严格销售不动发票使用和管理。

1、加强辅导和服务,引导纳税人按规定取得和使用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严禁纳税人使用自制收据取得收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加强社会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销售不动产发票是保护业主权益的重要保障及今后办理有关税收事宜的重要凭证,提高业主主动

索取发票的意识,保护税基;

3、规范发票检查、发票验票,通过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加强数据监控,提高纳税遵从、增强税源管理的有效性。

(三)严格执法,确保税收政策执行到位。

1、坚持土地增值税预缴制度,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预征。并严格把握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对达到清算标准的开发项目,必须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2、强化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方法及申报缴纳管理。

3、对产权转移书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土地使用权取得环节等纳税人必须涉及的印花税目,在管理环节应当辅导全面,确保印花税的应税项目应征尽征。

4、提高纳税遵从,增强扣缴义务人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观念。同时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收入的监控,对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中的票据严格审核,检查是否存在以其他名誉或方式发放个人收入的问题;对利润分配账户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利润分配账户发放个人收入;对往来账户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往来账户发放个人收入的情况。

(四)做好与国税、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的协作,增强信息传递。

要争取县政府的大力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强化日常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形成有效的税源控管体系。

(五)建立数据信息监控,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1、全面掌握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开工等基础资料,依托开发进度控制税收总体情况;

2、依托销售合同签订情况,动态掌握销售情况;

3、进行实地核查房产销售或者使用情况,及时比对财务状况,分析和查找少计收入、不计收入的疑点线索。

4、取得各税种的数据监控信息,准确计算各种情形下的应纳税额,比对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财务数据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登记基础信息等,实现数据监控。

(六)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落实。

税务管理部门利用政策宣讲会、互联网络和发放宣传达材料等形式宣传税收政策,入户核实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并积极推广使用各类税收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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