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解读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1219_信托业保障基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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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人民日报 日期: 2014-12-19 在管理资产规模上,我国信托行业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达12.95万亿元;全行业2013年度经营收入达832.6亿元,税后利润为440.86亿元。
信托业稳步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信托资产的68.8%投向了实体经济领域。然而受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产能过剩问题显现以及房地产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2013年下半年以来,信托业风险开始显现并逐渐增多,部分项目风险爆发。银监会办公厅在2014年4月下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为建立信托行业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信托业风险,2014年12月10日,银监会与财政部共同制订并发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同意,2014年12月19日设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和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保障基金为有偿救助,非损失赔付
“个体风险如不能有效进行处置和化解,可能引发行业风险,影响信托业发展的可持续性,甚至可能对金融市场造成一定冲击。由于信托业‘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行业属性,迫切需要建立信托业市场化风险处置长效机制。”银监会非银部相关负责人说,通过保障基金的介入,换取风险缓释和化解的“时间窗口”,将个体项目机构风险消化在行业内部,可以逐步释放存量风险、减少对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冲击。
保障基金的资金如何筹集?这位负责人介绍,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和通过信托项目获得资金的融资者认购。一是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在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是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其中:属于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的,由信托公司认购;属于融资性资金信托的,由融资者认购。在每个资金信托产品发行结束时,缴入信托公司基金专户,由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划缴;三是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此前发行的信托项目不用认购基金,只有新发行的信托项目才需要认购。保障基金公司每年付给信托公司相当于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息。”这位负责人说。
首先,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根据业务实践,购买标准化产品的投资性资金信托属于收费型业务,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属于通道类业务,投资者有能力、有意愿承担相关风险,信托公司尽职管理的界限也比较清晰,建议此类业务比照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收取报酬的一个比例认购保障基金。
其次,可以将融资性资金信托进一步分为债权融资性资金信托和股权融资性资金信托。对于股权融资性资金信托,如PE投资信托、并购投资信托、项目投资信托等,此类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此类业务的性质亦属于收费型而非风险型,信托公司不对此承担商业风险,因此,建议在信托公司开展股权融资性资金信托业务时,也比照财产信托,由信托公司按照收取报酬的一个比例(可以略高于投资性资金信托)认购保障基金。
最后,由于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迄今为止迟迟没有出台,严重限制了财产信托业务的开展,导致大量企业财产无法利用信托制度得到有效盘活,大量居民财产无法利用信托制度得到良好管理和传承。在企业和居民财产增长较快、财产积累较多的大背景下,建议监管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制订和实施,为改变资金信托一枝独秀局面、引导财产信托业务蓬勃发展创造必要的社会环境和制度条件。
所以,保障基金的设立,既没有强化“刚性兑付”,也不是解决“刚性兑付”的直接手段。鉴于“刚性兑付”的成因复杂,笔者建议宜采取多种方式综合施治,简言之,一是通过制度创新,允许信托公司为一部分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提供保本或保收益的承诺;二是通过业务创新,把信托制度和债券发行制度结合起来,将一部分债权融资类信托计划转换为附信托私募企业债,还信托融资作为直接融资工具的本来面目;三是通过产品创新,将另一部分无保本或保收益约定、投资者买者自负的股权融资类信托计划升级为规模化、长期化的以分散投资为特征的信托基金。
(本文作者介绍:作者系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
保障基金如何使用?保障基金公司将建立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的风险隔离机制。保障基金日常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方式。当信托公司产生风险时,保障基金作为最后的手段参与对信托公司的有偿救助,而不是损失赔付。
以下情况可以使用保障基金:一是信托公司因资不抵债,在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后,仍需重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并进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责令关闭、撤销的;四是信托公司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需要提供短期流动性支持的,以及其他情形。保障基金利于解决“刚性兑付”
这位负责人指出,保障基金对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须坚持市场原则,不是无成本的救助,更不是对信托公司及其股东的逆向激励。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将对信托公司原股东和高管依法依规追责,必要时实施市场退出,这将有助于落实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助于稳妥解决所谓“刚性兑付”问题。“实际上,相关部门并没有对风险项目实施‘刚性兑付’的规定,是信托公司担心风险事件会对整体业务产生不利影响,而形成的行业隐性‘刚性兑付’。”这位负责人说,信托业风险处置应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下一步还将出台《信托公司尽职指引》,进一步明确风险事件中,信托公司和投资人各自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未来一旦出现风险,严格界定双方责任,在信托公司未充分尽责的情况下,将由信托公司及其股东承担相关赔付责任,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作为卖者的信托公司已经履职尽责,出现的风险就要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