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菜田基金政策_基金产品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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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商品菜田管理和菜田基金征收的通知
大政发[1994]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乡镇企业的发展,我市一部分商品菜田被征、占用;同时,按规定应缴纳的菜田基金,有的被减、免,有的没有征收上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商品菜田的管理,严格依法收取菜田基金,以确保全市商品菜田面积和全市蔬菜供应,特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控制征用商品菜田。今后凡征用菜田,必须由用地单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市计划部门和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方可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对经批准征用的商品菜田,用地单位必须依法缴纳菜田基金。菜田基金缴纳标准为:1992年以前的老商品菜田每亩2万元,1993年以后开发的新商品菜田每亩1万元。菜田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用地单位缴足后方可办理有关土地征用手续。
三、要从严控制减、免、缓菜田基金。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可减、免、缓菜田基金的建设项目,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计划、土地、蔬菜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再报请有关市长批准。
四、近期,市土地管理部门要会同市计划部门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对1990年以来征、占用的商品菜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未经批准被占用的和少征多占用的商品菜田,要责令限期退还,恢复耕种条件。不能恢复耕种的,要不缴菜田基金,并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章第三十八条一款规定,每平方米处以15元以下罚款;问题严重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后,凡私自占用商品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的菜田基金要转交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和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收取的非法占用商品菜田的罚款要转交市财政部门。
六、各区、市、县自有的商品菜田管理和菜田基金的征收可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