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继续教育新增作业_继续教育第10模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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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案例: 网络游戏装备的纠纷 案情介绍:李某在两年时间里,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各种虚拟“生化武器”几十种,这些装备使他一度驰骋在虚拟世界的战场上。2008年2月的一天,当他再次进入游戏时,却发现自己在服务器的账号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其中包括自己最心爱的3个头盔、1个战甲和2个毒药等物品。
于是,李某先与游戏运营商交涉,希望找到盗走其武器的玩家,结果游戏运营商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不能提供”为由拒绝。李宏晨又到公安机关报案,也没有得到解决。他又一纸诉状将游戏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
(一)、从80年代的两个案 例讲起
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一种食品上,使用“丹麦牛油曲奇”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求指示,1987年10月29日得到的答复是:责令北京京港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这一名称。以保护《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原产地名称在我国的合法权益。此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案例。下一个是关于地理标志国内保护的案例。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就“龙口”名称能否作为商标问题西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指示。1988年5月9日答复概括如下:“龙口”是地方长期使用在粉丝商品上的带有产地名称性的称谓,不宜由某一企业作商标注册专用。从以上对两个案例的答复中可以看出:当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对地理标志有了较好的掌握。对于巴黎公约能很好的遵守,对于国内地理标志的保护也是明智的,没有把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给予注册,避免了单个企业由此而获得垄断利润,而其他本来也有权使用这一地理标志的企业被剥夺了这种权利,从而保护了龙口这一地方共同的无形资产。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出台
1998年12月3日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作为一项基本规则,证明商标的所有人无权使用该商标,该规则也被称为“反所有者使用规则“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在于形式而不在于实质。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可以利用已有的商标制度,不用另起炉灶,不必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世界上除了法国外的大多数国家均用商标法律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的形式来保护地理标志的。
(三)《关于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其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
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申请经保护办注册登记后,即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此规定是从直接保护的角度来保护这些由地理环境决定质量、特色或者声誉的产品,从而也间接的保护了这种专用标志(地理标志)。而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是从保护地理标志角度来保护这种产品。这两者最终的目的是一样的。
我国新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一)、新商标法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把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明确要求各成员予以保护,但都没有讲明成员国该用何种形式来保护。世界各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的法律形式有多种,如用商标法、特别法和反不正当竟争法等。在商标法修改之前,大家众说纷纭,有的主张用商标法来保护。有的主张用特别法强制注册来保护。商标法的修改给这场争论下了结论。首先,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取强制注册登记的观点,不仅直接与现有的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相违背,冲击现有的注册和保护制度,而且是一种以公权力不恰当的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⑥其次,利用现有的制度保护地理标志比创建崭新的制度当然容易的多。⑦采用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即是对这种私权的尊重,又符合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商标来保护的国际惯例。
(二)、应引起关注的问题
在我国有30多个地理标志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这些地理标志都被一个企业垄断使用。但地理标志毕竟是与普通商标有区别的。商标的作用在于使公众识别出商品的生产者,以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的同类商品。而地理标志则使该产地与其他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区别开来。所以,地理标志在使用时应注意其与普通商标的不同,即使其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如,“青岛啤酒”是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提到“青岛”啤酒,大家自然的把此啤酒的质量、特点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也就是说,大家选择此啤酒是因为它来自青岛。但是,现在青岛啤酒集团公司又在上海生产“青岛”啤酒,当然产地表明是上海,但公司的利用“青岛”这一块商标作大市场的本意往往难以实现。即使暂时取得好的市场,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一种危险的决策,无疑是饮鸩止渴。因为,使非产于此地的产品标上此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滥用,长期如此滥用后,此地理标志便会淡化,其识别性不再象以前那样明显。多少年后,又有多少人能把这种啤酒与青岛特定的地理环境相联系?由以上分析可见,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更应该被好好利用,从而使这一由多少代人铸成的标志保持其显著性。有些企业应该重视这一问题。
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商标法》于1982年制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颁布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在1993年和2001年曾经两次修改。此次《商标法》修订的一大亮点是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很多人认为,驰名商标几乎等同于“质量保证”,但立法本意并非如此。驰名商标不是一个荣誉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并非对商标的肯定,仅仅是被侵权企业的一张盾牌。驰名商标认定是对驰名商标扩大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是医治傍名牌现象的重要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金字招牌、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误导消费者。
新《商标法》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即“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具体来说,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只能
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此外,新《商标法》还规定将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防止一些驰名商标专用权人误导消费者,新《商标法》禁止将驰名商标用于广告宣传,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新《商标法》颁布后,国家工商总局召开贯彻落实新《商标法》电视电话会,强调要依法加强监管执行,规范和引导企业正确使用驰名商标,及时提醒和纠正驰名商标的不规范使用行为。
4.论商号权的性质。
对于商号权的性质,在学说上有不同的主张。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在民事权利的人身权部分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有学者据此认为,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将商号权规定为人身权的一种。12但实际上,如本文前述,商号不等于企业名称,商号权也不等于名称权。《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名称权属人身权的一种,但并未对商号权的性质作出法律上的规定。从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条第(二)项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是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商号、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八)项规定:知识产权应包括“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由于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了“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故可以认为,我国已对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表示接受。
实际上,商号权就其内容而言,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特点,应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具体理由是:
(一)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也叫做独有性或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商号享有的一种垄断性的专有权。专有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商号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效力,在一定的范围内,只有商号权人才能使用其商号,他人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其商号。
(二)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法定性是指商号必须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确认,方能获得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体而言,就是商号必须依法经过登记机关的登记,方才成立商号权。
(三)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商号必须注册登记,但商号权的效力范围只限定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因此它只有在其所在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具有效力。
当然,相对其他性质的知识产权而言,商号权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商号权无时间性。大部分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的特点,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而商号权则伴随着商事主体的发展而无限期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商号权具有更强的地域性。相对商标权与专利权受到全国范围保护而言,商号权只在登记范围内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