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1_控告书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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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控告事项:请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出南华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2014年4月16日一街,对车主:杨平车牌:云L.P6972查处一事)个别人员滥用职权,对非法扣押我们车辆、动手打人及限制人身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我们于2014年4月16日在楚雄南华县罗武庄地界拉煤车,车主:杨平车牌:云L.P6972。被南华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扣押。大理州祥云县鹿鸣乡受害人:杨友、杨平、杨春、杨德顺、郭彩光(1、杨友为货物所有人;
1、杨平 杨德顺为运货人;
3、杨春货物所有人的弟弟;4)郭彩光带路)。
一、过 程
1、车辆与车上拉的煤及驾驶员杨德顺、杨平(副驾驶)被拦截下来后,将情况告知杨友。随后杨友、杨春、郭彩光三人及时将祥云县怀宇煤矿出具的证明及祥云县煤炭管理局鹿鸣煤管站出具的过磅单据送到事发现场。执法人员现场未看就将矿厂出具的证明撕毁。
2、执法人员则问受害人是否来闹事的,受害人答复不是,是过来送单据来的,随即执法人员动手打了受害人杨友和杨春。
3、在事发现场受害人讲述除无证驾驶外,其它手续都是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鹿鸣乡当地政府规定办理的,执法人员却反驳说我们这边的政府和你们那边的不是一个政府。
4、受害人与车辆被执法人员带到一街乡司法办办公室做笔录,杨春、郭彩光途中被用手铐控制,杨德顺到办公室晚上被用手铐控制。
5、受害人在与执法人员如实讲述事件真实过程中。在煤炭是否从合法矿厂拉运的问题上,执法人员不相信受害人提供的祥云县怀宇煤矿证明及过磅单据证据,同事在无凭无据的情况下,下结论说是受害人伪造的,执意说受害人所拉煤矿是不合法的。
6、在处理此事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出示相关执法证件。其中有一人未穿制服。
7、晚上将受害杨平、杨德顺转到一街派出所做笔录。
8、杨平、杨德顺做笔录期间。电话号码***号码打给南华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电话吗0878-7331366)主要想了解上述1-5条情况是否属实。打了两次人在就是不接电话,随后打通杨友手机让他们接电话,答复:什么都不用说(态度极其恶劣)。
9、于2014年4月16日晚上12点才让受害人离开一街派出所。南华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口头警告杨平、杨德顺将所有人带出一街,必须回祥云居住。此事等候处理。
10、受害人离开一街乡回家。
11、2014年4月17日上午10:11分,电话号码***号码打给南华县一街乡派出所了解以上1-6条情况是否属实,答复:1)此事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2)1-6条情况派出所不参与不知道。3)详细情况打电话0878-7331366南华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了解。
12、2014年4月17日上午10:14分,电话号码***号码打给南华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电话吗0878-7331366)了解
以上1-6条情况是否属实,答复:不知道(态度极其恶劣)。
13、在2014年4月16日晚上派出所做笔录以前南华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态度一致极其恶劣。
14、在2014年4月18日上午通知杨德顺,下午到南华县国土资源局综合执法大队一街司法办,下午2:00分受害人杨友、杨平、杨德顺、郭彩光及受害人本社社长杨正才一行人到一街司法办(杨春因16日被执法人员动手打着不敢再去)。执法人员在审讯室将杨平、杨德顺用手铐、脚镣控制审讯(时长两个多小时),态度一极其恶劣(审讯过程中因受害人一再如实讲述煤矿来源,审讯杨德顺执法人员问煤矿从哪里拉来真的是不是从怀宇煤矿拉来的,如果是非法开采的煤矿你就承认,责任不在你。在此问题上审讯的执法人员多次激烈的拍桌子恐吓受审受害人)。吃饭时间到了执法人员将受害人放出,要求吃饭后继续审问。作为普通百姓的受害人,出来后因经受不了执法人员一再如此栽赃逼供。受害人一行人直接回了祥云。执法人员打电话给受害人杨友,叫回去做笔录,因受害人杨友心灵受到执法人员的刺激并问是派出所还是执法大队。答复是执法大队的。杨友说不回来了,因为回来后就用手铐、脚镣对待。
二、恳求与希望
请求领导抽空看看我给您们的材料,就什么都清楚了。由于受害有时言词激动,认识上也可能有偏差,希望领导和组织对参与此事的执法人员公平严肃的查处,严厉打击滥(越)用职权、违规执法的执法人员。维护党和国家在百姓心中的美好形象。共建和谐社会。谢
谢了!
201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