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需课作业全_第一次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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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公需科目初级职称学员作业
姓名:田彬工作单位: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已经注册商标和原产地标记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答:
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2.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什么区别?
答:
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
塑、工艺品、编织品等)。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是一种主观概念性的东西.它需要一定的物理载体承载,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3.根据最新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4.论商号权的性质。
答:
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商号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商号权以登记为要件,即商号权以商号登记为成立的要件。同一商号,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的可以排斥登记在后的而独自享有商号的专有权利。商号权作为商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属权
利,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权利属性。
商号权的内容包括:
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使用权以及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专有权。前者是指商号权人有权使用其经登记的商号,且他人不得妨碍。后者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已经登记的商号,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作相同或类似的使用。
商号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号权是通过商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
(2)商号权利人对商号享有专有权利。
(3)商号权依附于商主体从事的特定营业。
(4)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国际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及相关法律冲突就使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要。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直到目前,主要注意力仍放在签订各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条约上。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以及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两大部分:由发明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服务标记专用权、原产地标记专用权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由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艺术等方面作品的权利组成的版权,以及与版权相关联的邻接权。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一些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给予保护的对象,如动、植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等,在另一些国家目前还没有得到承认,但从发展的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会随着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日益深化而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也会随着知识产权的发展而日趋广泛。
进入20世纪后,经过各国政府的努力,现在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都有了国际公约,有些公约是对程序的规定,有些则是对实体权利的规定。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差别已经不大,但仅靠各国的法律还不能达到国际保护的目的,应当订立全面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世界各工业发达国家强烈要求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国际贸易制度联系起来;发展中国家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它们不利,但它们面临的发展本国经济的艰巨任务使它们无法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在这个问题上,它们不得不做出让步。因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86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新议题列入谈判议程。1993年底,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乌拉圭回合最后协议中包括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该协议是对近两个世纪来国际知识产保护制度的总结和发展,它把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同时又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它标志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跨入新的历史阶段。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照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什么是诱助侵犯专利权?
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
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应当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由于不同案件诉争标识涉及情况的复杂性,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注册商标与诉争标识使用的历史和现状等其他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