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_中国人民银行结算中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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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城特约委托收款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是指同城或同区域内收、付款人,根据双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合同),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向付款人收取某一特定款项的结算方式。

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受托收款银行,付款人开户银行为受托付款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辖内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及通过浙江“一户通”系统办理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第四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使用范围为:

(一)公用事业费;

(二)按规定收取的税、费、基金等;

(三)收、付款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的其他合法收费。

第五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或电子转账系统办理。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六条 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收款人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收款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

(三)付款人为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

(四)缴费人(付款人)较多,结算业务量较大;

(五)收款日期较为固定;

(六)结算金额较为稳定;

(七)收、付款双方事先签订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收取某一费种款项的协议(合同);

(八)付款人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账户内划付;

(九)收款人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和单证工本费;

(十)采用电子转账方式办理跨地区或跨行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第七条 收款人申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时应随附合法收费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范本、结算业务量说明等材料一式两份。收款人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申请经批准后,应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必须经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核,经其管辖行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及时公告各银行机构。

涉及跨地区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转报其上级管理行备案,并由其上级管理行公告相关的银行机构。

商业银行管辖行向人民银行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包括收款单位的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第三章 协议签订及付款授权

第九条 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收款人必须与付款人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合同)”(以下简称协议(合同))后方可使用该种结算方式。协议(合同)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款:

(一)收、付款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的意思表示;

(二)结算的费种名称及其结算委托日期;

(三)付款人指定的唯一结算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银行);

(四)协议(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有效期限;

(五)办理解除协议(合同)手续日与终止协议(合同)日之间必要的时间间隔;

(六)收款人同意遇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付款人可以通过受托付款银行向其发起委托收款,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 收、付款人双方可以直接订立协议(合同);也可由收款人将预盖合同印章的格式合同留置于各银行机构,付款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可在银行机构营业场所签订协议(合同)。第十一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支付采取付款人授权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账户内划付的方式。

付款人与收款人签订协议(合同)后,应立即向其开户银行授权,并出具“委托付款授权书”,同时,随附一份协议(合同)。

受托付款银行也可以作为第三方,与收、付款人共同签订协议(合同),签订时应将付款人委托付款授权的有关内容并入。

采用由收款人将格式协议(合同)留置于各银行机构方式的,付款人签订协议(合同)并向开户银行委托付款授权后,其开户银行应负责将协议(合同)送达收款人。

第十二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合同)订立后,协议(合同)订立各方均可提出解除协议(合同),但必须办理解除协议(合同)书面手续。解除协议(合同)的书面手续必须以送达对方后方为有效。

收、付款人解除协议(合同)后,收款人不得再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该费种款项。

第十三条 收、付款人解除协议(合同)后,付款人必须立即持解除协议(合同)书面材料及其复印件,出具撤销“委托付款授权书”的书面通知,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委托付款授权手续。在终止协议(合同)及撤销委托付款授权后,受托付款银行不再对该费种款项在付款人账户内划付。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填制并送交其开户银行。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字样;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账号;

(四)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五)付款人名称、账号;

(六)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七)委托日期;

(八)费种名称及计费周期;

(九)协议(合同)号码;

(十)收款人签章。

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收取款项的,受托付款银行打印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可以缺第十

项收款人签章。

第十五条 受托收款银行在受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时,应审查下列事项,无误后予以办理:

(一)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是否符合规定;

(二)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

(三)金额、委托日期、收、付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同时,受托收款银行还应审查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是否已按本办法规定批准并备案。

第十六条 受托付款银行在受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时,除对第十五条内容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该委托收取的款项是否已接受付款人的委托付款授权。

未接受付款人委托付款授权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予以退票(信息);对已接受付款人委托付款授权的,受托付款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即按委托收款金额予以付款。

第十七条 采用电子转账方式收取款项的,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收款人内部控制和管理健全,并按规定的报文格式发送电子信息;

(二)收款人应按电子转账系统运行的要求,配置相应的设备,并保持良好的系统运行环境;

(三)应经过系统联调测试和模拟运行;

(四)收款人、受托收款银行、电子转账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之间应签订电子转账资金清算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电子转账信息实行编、核押制度,以保证电子转账信息的安全;

(六)受托付款银行除审查是否接受委托付款授权外,还应按规定的要求对电子信息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或退回划款信息;划款成功的,打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分别作银行的借方记账凭证和付款人的付款通知书。

第十八条 付款人在规定的付款日应备足资金,以保证款项支付。

如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支付,受托付款银行作退票(信息)处理,因此而引发纠纷的,由收、付款人双方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遇有下列情况致使付款人付款的,付款人可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受托付款银行向收款人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税款除外),由受托收款银行在收款人账户内划回。

(一)收、付款人之间未订立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该费种款项的协议(合同)的;

(二)付款人未向其开户银行委托付款授权的;

(三)协议(合同)已超过有效期限的;

(四)协议(合同)终止且已撤销委托付款授权的;

(五)付款人账号、户名不符的;

(六)付款费种不明以及超范围的;

(七)计费周期不明确的;

(八)多扣款或重复扣款的。

第二十条 反方向委托收款的收、付款人名称、账号、金额必须与原委托收款有关内容相符。反方向委托收款的收款人即为原付款人,反方向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即为原收款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由原付款人向原收款人发起的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应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办理,不得采用电子转账方式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第二十一条 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原付款人必须向受托

付款银行提交原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付款通知联,除账号、户名不符情形外还必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之一:

(一)收、付款人未签订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收取该费种款项的协议(合同)说明;

(二)付款人未向该开户银行委托付款授权的说明;

(三)原协议(合同)复印件及超过协议(合同)有效期限未续签协议(合同)的书面材料;

(四)解除协议(合同)书面材料及撤销委托付款授权的书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有关费种及计费周期不明或款项已付的证明;

(六)多扣款或重复扣款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原受托付款银行必须对原付款人提交的付款通知联和拒绝付款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确认,并登记后方可办理。原受托付款银行办理反方向委托收款业务时,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和原付款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原受托收款银行。

付款人(原收款人)提出的拒绝付款,银行按照本办法审查无法判明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收款人给付款人的收款收据一般应由收款人负责送达。

如受托付款银行接受收款人的委托代理打印、寄送收款收据,收款人应另行支付相应的邮费和手续费。

付款人如不需寄送收款收据的,应在协议(合同)中作出记载。

第二十四条 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结算业务的,受托收款银行应按规定向收款人收取手续费及凭证工本费。

通过电子转账方式收取款项的,收款人应向电子转账系统的运行管理机构统一支付手续费、凭证工本费等费用。手续费收取按人民银行有关电子转账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凭证工本费由系统运行管理机构转付给受托付款银行。

第五章 变更及撤销

第二十五条 收款人变更委托收款银行,应与原委托收款银行解除委托收款协议,然后向新委托收款银行提出申请,申请时随附合法收费的批文或证明及复印件、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范本、变更说明等材料一式两份。经新委托收款银行的管辖行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公告各银行机构。第二十六条 收款人停止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应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解除委托收款协议。开户银行应及时将撤销申请报管辖行批准后,由管辖行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公告各银行机构。

第二十七条 涉及跨地区的变更和撤销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转报其上级管理行备案,并由其上级管理行公告相关的银行机构。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当事人如有违反协议(合同)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收款人违反本办法擅自发起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影响付款人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而引发的纠纷由收款人自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开户银行可以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或停止为其办理某一款项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第三十条 银行在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过程中,因工作差错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比照《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由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向客户计付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银行在管理、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中,有以下情形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一)允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准入条件的存款人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

(二)准入审查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业务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等合法费用的;

(六)为收款人垫付资金的;

(七)存在不公平竞争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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