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_个人出租房屋税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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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
2008年09月12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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