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_出口收汇核销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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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1、界定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这一制度对监督企业出口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外汇局对出口单位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员管理制度,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均应当由本单位的核销员负责。
2、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出口货物情形下出口单位的外汇核销。
二、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流程
1、获得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2、办理外汇备案登记、同时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领取“中国电子口岸”IC卡。
3、用“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进行网上申领,同时向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
4、用“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进行口岸备案后报关出口。
5、足额收汇,取得银行的收汇核销专用联(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6、及时取得退回的报关单和核销单。
7、用“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进行网上交单3天后,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取得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供退税用。
三、政策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5日 汇发[2003]9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月21日 汇发[2003]1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试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