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退、换、维修管理要求_产品维修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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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退、换、维修管理要求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维护本公司商业信誉,充分体现本公司对消费者“全心全意”的服务宗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品退换、修理是商品销售的延续,认真妥善处理每一件商品退换、修理事宜,是本公司所有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本规定是各品类营运部在处理商品退换、修理问题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退换商品处理原则
(一)商品退、换、修理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实行三个为主,即:可换可不换的,以换为主;可退可不退的,以退为主;责任分不清的,以我方为主。对待退换、修理商品的消费者,要做到“三个一样”,即:态度要一样热情,服务要一样周到,处理要一样认真。
(二)凡商场正常出售的商品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售货凭证。商品退换应按照首先当事营业员解决,当事人解决不了由该品类营运部解决,品类营运部解决不了报门店品质管理部。品质管理部是门店最终处理机构,所提处理意见各品类营运部应遵照执行。
(三)所有商品退换、修理,应有购物凭证。无任何凭证时,消费者能提供的购买日期、商品价格,经核查无误,一般可做换货处理;核查有误,原则上不予退换。
(四)应退商品如遇调价,处理办法为:因商品质量问题退货,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退还货款。
(五)换货时凡属残次商品、不合格商品、修理过的商品,不得提供给消费者。
(六)售出商品在保证期内发生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给消
费者造成损失的或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法》有关规定,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现场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商品质量问题责任的,可与消费者协商,前往国家授权的技术监督检测部门检测,确定其责任。检测费由责任方承担,并依照检测结果办理。后附《产品质量检验单》。
(八)对国家有规定的属“三包”责任范围内商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本规定未涉及的商品,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