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基础知识_房地产典当基础知识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典当基础知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房地产典当基础知识”。

目录

第一章 典当的概念与要素……………………………………………… 3

•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含义…………………………………………………… 3 • 第二节 典当与相似社会行为的区别……………………………………… 4 • 第三节 典当的构成要素…………………………………………………… 5 • 第四节 典当的本质属性…………………………………………………… 7

第二章 典当的特点与功能……………………………………………… 12• 第一节 典当的主要特点…………………………………………………… 12 • 第二节 典当的社会功能…………………………………………………… 16 • 第三节 典当的基本类型…………………………………………………… 18

第三章 典当的地位和作用……………………………………………… 21

•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地位…………………………………………………… 21 • 第二节 典当的主要作用…………………………………………………… 25

第四章 典当实务 ………………………………………………………… 35

• 第一节 有效证件…………………………………………………………… 35 • 第二节 典当物品…………………………………………………………… 36• 第三节 价格评估…………………………………………………………… 38• 第四节 当金数额…………………………………………………………… 39 • 第五节 典当期限…………………………………………………………… 40 • 第六节 息费标准…………………………………………………………… 42 • 第七节 当物保管…………………………………………………………… 43 • 第八节 典当合同…………………………………………………………… 44 • 第九节 赎当、续当和死当………………………………………………… 50

第五章 典当行……………………………………………………………… 55• 第一节 典当行概述………………………………………………………… 55 • 第二节 典当行的起源……………………………………………………… 61

第一章 典当的概念与要素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典当?世界各国的普遍认知和法律解释很不相同,差异颇大。迄今为止,我国大陆尚无明确的立法定义,理论界亦存在争论。

从海外来看,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定义典当时,主要是突出其质押借贷行为,认为典当的本质属性就是以物换钱,故成为一种融资方式。

如《美国百科全书》指出:“典当是以个人财产向典当商质押借贷,当户偿还约定的费用后可回赎当物。”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意指个人财产由典当商占有作为贷款担保。”另美国一些权威著作认为:“典当即以个人财产或者可转让的证券或者票据向典当商质押借贷”;“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土地除外,包括物品、可转让的票据等)都可以典当”。英国第一部典当法--《1872年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指典当商以财物或者动产作押放贷。”《大英百科全书》则说:“典当即典当商接受家庭用具或者个人财物作押向当户贷款。”香港《当押商条例》规定:“当押商指经营贷出款项的业务的人,……并以当押取得的物品作为抵押。”即表明典当是指典当商收取当物而放贷的行为。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典当的定义,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分歧。其一,关于当物所有人的性质问题。一些国家较多地强调应当为个人财产,而另一些国家则对此未做严格的规定。

其二,关于当物的类型问题。一些国家主张当物必须是动产,而另一些国家则认为除动产之外,财产权利也可以成为典当标的。

其三,关于当物设立的担保物权形式问题。一些国家规定当物只能用于质押担保,而另一些国家则笼统地规定当物也可以用于抵押担保。

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近些年来的实践,我们认为: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它专指当户将一定的标的移交典当机构占有换取当金的行为;当户有权在一定的当期内向典当机构偿还当金本息及其他合理费用赎回原当物;但过期不赎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则获得该当物的所有权或以该当物变价而优先受偿。

这里我们可知,典当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它不是直接融资(如股票、债券等),而是间接融资(类似银行贷款);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并非信用贷款关系,而是质押贷款关系。即当户需求资金时,将自己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交付典当机构实际占有作为债权担保,从而换取一定数额的贷款使用。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不在于当户的信用程度如何,而在于当物的价值大小如何。贷款使用期限称为典当期限。当期届满,当户归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可赎回当物;典当机构收取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则应返还当物。当户不赎,允许续当,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该当物便成为死当,典当机构可就死当物品变价处分。这里我们不难看到,典当机构通常有两条营利渠道。一是当户赎当,收取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营利;二是当户死当,处分当物用于弥补损失并营利。总之,以物换钱是典当的本质特征和运作模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典当的内涵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就是,当物类型从动产、财产权利向不动产延伸;典当方式从质押贷款向抵押贷款拓展。换句话说,典当的概念尚未增容,典当的业务范围已经扩大。

第二节 典当与相似社会行为的区别

典当的基本概念表明,古往今来,典当与以下一些人们常见的其他社会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需要加以澄清。

一、典当与卖的主要区别

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卖转移的则是买卖标的的所有权,即买主以钱换物,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从而对该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卖的过程中,卖主对买卖标的所有权的转移通常是一次性的、不分阶段的,前提条件是买主付清价金;而典当在一定的当期内,当户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典当机构并不享有对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在当期届满后、当物死当时,才能获得其所有权,故这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分阶段的、非一次性的。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售给某乙,某乙支付价金20万元给某甲则获得汽车的所有权,汽车成为某乙的财产。二者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买卖行为,汽车是普通买卖标的。而如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典当行作为借贷担保,典当行发放贷款10万元给某甲则成为债权人,但仅获得汽车的占有权,即典当行不得使用汽车,只负责保管汽车。而倘若某甲在一定的当期内还本付息赎回汽车,则汽车的占有权仍归于某甲。二者之间是一种典当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典当行为,汽车是质押担保标的。卖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而典当不转移典当标的的所有权,只转移其占有权。

另外,从二者的行为性质上看,典当是融资行为,属于商业性金融活动;而卖是销售行为,属于一般性商业活动。

二、典当与典的主要区别

当与典都是融资行为,但二者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典转移的则是典标的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即出典人将典物交付承典人占有和使用,换取典金。在一定的典期内,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承典人使用典物不付租费。典期届满,出典人回赎,承典人便收取典金,归还典物;出典人不赎,承典人则获得典物,失去典金。这与典当先转移标的占有权,死当后再转移标的所有权完全不同。而且,典当的标的通常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典的标的则通常是不动产。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典给某乙,某乙支付典金30万元给某甲则获得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在一定的典期内,某乙既可以自己居住也可以对外出租,均与某甲无关,但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典期届满,某甲偿还典金原本30万元即可赎回房屋,而无需另付任何其他费用。二者之间是一种出典和承典的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典行为,房屋是用于典的标的,即典物。典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典既转移典物的占有权也转

移其使用权,而典当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不转移其使用权。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是担保物权,而典则是用益物权。

三、典当与抵押的主要区别

典当和抵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的债权担保。然而,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而抵押则不转移抵押标的的占有权,即抵押人对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仍占有、使用和收益。在一定的抵押期内,抵押人无权处分抵押物,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干预和追索。债务届期已受清偿,抵押权消灭;债务届期未受清偿,抵押权人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实现抵押权。这与典当转移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致使当户在当期内实际上已不能对其使用、收益和处分完全不同。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抵押给某典当行作为借贷担保,典当行发放贷款30万元给某甲则成为债权人,但并不获得房屋的占有权,即该房屋仍由某甲居住。而倘若某甲在一定的抵押期内还本付息,则房屋的抵押性质便归于消灭。二者之间是一种抵押关系,其不完全的钱物交换行为是抵押行为,房屋是抵押担保标的。抵押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抵押不转移抵押标的的占有权,而典当转移典当标的的占有权。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和抵押是类型不同的担保物权。

四、典当与普通质押的主要区别

典当与普通质押都可以用于借贷中的债权担保。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典当标的的占有权转移,这一点与普通质押也完全相同,即二者都属于质押的范畴。然而依法学通说和国际惯例,世界各国和地区根据质押所适用的法规的属性为标准,通常都将其划分为民事质、商事质和营业质三种类型。民事质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商事质指适用商法的质押,营业质则指适用典当法的质押。民事质和商事质(有些国家统称为民事质)属于普通质押;而营业质专指典当,属于特殊质押。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质押,其最显著的标志在于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典当机构,而普通质押中的质权人主体则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而且,普通质押在质押设立、质押标的、质押合同、质权实现等方面也与典当存在许多差异,故二者显然属于质押中的不同类型。

如某甲将一枚戒指质押给某乙作为债权担保,向某乙借款3000元,则双方的交易行为属于普通质押贷款行为,并一般适用担保法律。而某甲将这枚戒指质押给典当机构作为债权担保,向典当机构借款3000元,则双方的交易行为便属于典当贷款行为,并一般适用典当法律。

另外,从物权的角度看,典当和普通质押同样是具有一定区别的担保物权。

第三节 典当的构成要素

典当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商业性金融活动,其构成要素以不同的角度划分,通常包括基本要素和法律要素两种类型。二者兼容互动。

一、基本要素

所谓基本要素,属于典当的一般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经营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行业的特点所发生的业务行为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经营关系由典当行为、典当标的、典当当事人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经营关系。所以,典当经营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经营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二、法律要素

所谓法律要素,属于典当的核心要素。它体现的是一种典当法律关系,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典当运作过程中根据典当法律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故此,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由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典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典当法律关系。所以,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典当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为了加深对典当基本概念的进一步理解,特别是充分认识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在这里,我们有必要把关于典当的几个常见的专门术语搞清楚。

三、典当术语 1.当户

这是指将一定的标的交至典当行作质押而换取相应当金的人,也称交当人、出当人或出质人,俗称借款人。当户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2.典当行

这是指以收取当户所交的一定的标的作担保而发放相应当金的人,也称收当人、承当人或质权人,俗称贷款人、当铺,典当行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

3.当物

这是指当户与典当行双方在实施某种货币借贷行为时,赖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留置典当行用于债权担保的信物,也称当品或典当标的,俗称担保物,即质物。当物一般是动产或者财产权利。

4.交当

这是指当户在典当过程中向典当行给付当物用于质押借贷的行为。

5.收当

这是指典当行在典当过程中向当户收取当物用于债权担保的行为。

6.续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不赎当,而以原当物再次进行典当的行为。

7.赎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内向典当行清偿当金本息换回原当物的行为。

8.死当

这是指当户在一定的典当期限届满后,既不续当也不赎当的行为。

由此可见,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是一种二元化的、独立的法律关系。一方面,它表现为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另一方面,它又表现为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典当法律关系正是这二种关系的统一体。

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典当及典当法律的内容,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典当及典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典当权利和承担的典当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其构成三要素具体表现为:

第一,当户和典当行是典当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必要主体。其中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从事典当行为的单一的、特殊的首要主体,非此则无典当。即典当必须是由合法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进行的质押借贷交易,而其他非典当机构的相应行为则不构成为典当。

第二,在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中,典当行即担保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并返还当物的义务;而当户即担保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在一定的当期内对当物享有所有权和当物回赎权,但必须承担移交当物由典当行占管的义务。在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典当行即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取得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但同时必须承担向当户发放当金的义务;而当户即债务人的权利则主要表现为获得当金,但同时必须承担在一定的当期内按规定清偿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的义务。

第三,当物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首要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担保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而当金则是典当关系产生和存在的第二位客体,它反映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这种关系得以设立的标的,即典当双方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载体。

简言之,当户与典当行之间通过质押借贷行为,形成了法律上的典当关系,即一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和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说它特殊,至少是指这种关系都起止生灭于典当行。双方关系的成立在于“当”;双方关系的解除在于“赎”;典当行正是决定这二种特殊关系成立与解除、发生与消灭的固定场所。这就告诉我们,在典当或者典当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中,作为典当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典当行,始终具有举足轻重的特殊作用。例如:

首先,典当行的主体资格条件通常都由各国法律予以严格规定。这表明,典当行作为依法设立的专门机构,是有权在典当活动中经营货币借贷行为的惟一主体。所谓“民间”典当是不合法的,它充其量只是某些个人或组织采用典当经营模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属于普通质押担保借贷,与严格意义上的典当毫不相同。

其次,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都由各国法律予以严格规定。如不得吸收存款,当物类型和当金数额均受到限制等。这表明,合法典当行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与“民间”典当或非法典当大相径庭。

第四节 典当的本质属性

典当的本质属性集中表现为它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为了深刻理解典当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从而充分认识典当这一特殊的融资方式。

一、典当是间接融资方式

所谓融资方式,一般可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直接融资方式和间接融资方式。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专业市场向资金供给者直接筹集资金,资金取得的方式是买卖而不是借贷,常见的主要方式有股票融资、债券融资、商业票据融资、预付和赊购等,融资手段是发行股票或债券等。间接融资是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中介机构向资金供给者间接筹集资金,资金取得的方式是借贷而不是买卖,常见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典当行贷款等,融资手段是申请贷款等。

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根本区别还在于: 1.资金需求者享有的权利不同

采取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需求者获得的是物权,融资双方形成的是物权关系。如企业通过段票融资所获资金便成为企业的资本金,资金需求者让渡物权的一种即股权。置换资金供给者的另一种物权。即资金所有权。而采取间接融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需求者提供的是债权,融资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如客户向银行贷款、当户向典当行贷款所获资金便成为借款人的债务,即财务负担,资金需求者让渡债权,置换资金供给者所有权的一部分,即资金使用权。

2.资金需求者承担的义务不同

在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没有到期偿还的问题,因为资金是买来的,故无需承担偿还义务。如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投资者一旦购买便不得退股。而在间接融资过程中,资金需求者必须到期偿还本息,因为资金是借来的,故应当承担偿还义务。如客户向银行贷款、当户向典当行贷款,都有期满偿还的义务。

3.资金供给者的收益不同 通过直接融资,特别是股票融资,资金供给者即股票的购买者的收益通常都是不固定的,取决于股票价格的变化,一般与上市公司即企业经营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而通过间接融资,如银行贷款、典当融资,资金供给者即贷款提供者的收益通常都是固定的,取决于贷款息费的高低,借款人无论经营的好坏,都应当支付法定息费或者约定息费。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银行与典当行之间在间接融资过程中的一些区别。

尽管二者都属于间接融资的资金中介方,但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广泛,其负债经营业务庞大,主要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积聚资金,再运用这些资金从事资产业务。而典当行的资金来源比较狭窄,其负债经营业务较小,主要通过增资扩股和少量金融机构贷款积聚资金,再运用这些资金从事资产业务。这表明,在间接融资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主力军,而典当行仅扮演着拾遗补缺的角色。然而,二者都是一国资金市场即短期金融市场上的货币经营主体,各有自己独特的市场定位,并分别占据不同的市场份额。

二、典当是资金价格高的融资方式

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典当从来都是资金价格很高的融资方式。这主要是同银行等金

融机构的贷款利息相比较而言。

其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使典当的法定利率很高。

如我国唐宋时期,典当的法定月息已为四分或者六分,即4%或者6%,明清两代虽有所下降,但也是月息三分。1987年12月,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诞生,当时该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典当月利率是6%,年利率高达72%,不可谓不高。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施行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典当行可向当户收取的综合费用为月费率4.5%,再加上月利率0.5%~1%左右,二者合计一般便可收到月总息费率5%以上。2001年8月生效的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仍维持类似的规定。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858年出台的《当押商条例》几经修改,典当法定月利率才从当年最高的6%降至目前的3.5%,但即便如此,月息三分半也是十分高的,它相当于年利率42%。

在西方国家,典当法定利率高亦为普遍现象。英国早在《1872年典当商法》中就规定,典当月利率最高为2.08%左右,而目前该国实行的现代典当市场化利率,更是已经攀上月利率4%~6%的台阶。从美国来看,该国堪称是全球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国家。1812年纽约市议会通过法律,规定典当的年利率为25%,只有当金数额在25美元以下的,典当年利率才为7%。1910年,美国有17个州颁布了典当法律,分别规定了典当的法定利率,其中最高的是新墨西哥州为月利率10%、特拉华州为8%。最低的是亚利桑那州也达到了4%。而至20世纪90年代,美国所有州都相继修正了自己的典当法律,其中典当法定利率最高的州居然达到了月利率25%,即年利率300%,令人瞠目结舌。

其二,典当行在实践中恶意操作,变相提高了典当贷款的资金价格。

这一点在中国典当业发展史上表现得最为明显。例如,虚本足利就是最典型的一种恶意操作。按照这种方法,典当行在支付当金时,先打折扣,不给实额。如当户应得当金10元,但典当行只付9元,谓之“九扣”。然而在当户前来赎当时,则典当行又按10元计收本息。此例若按月息3分计算,则10元当金应付月息3角,年息为3.6元,外加本金10,合计13.6元,故称“九出十三归”。因是虚本,典当行当金9元实得息4.6元,故年利率高达51%以上。其中有一元钱并未贷出,纯系无本生利。可见,一些典当行正是通过这种虚额出本十足取利的方法,对当户进行巧取豪夺的。旧社会流行的还有“以八当十”、“九八出,满钱入”之类的黑幕等,亦皆属典当行的坑人之举。这些无疑使典当的社会形象不可避免地遭受到严重的破坏。以上所见,典当高昂的资金价格至少是决定其难以融入一国主流融资渠道的原因之一。

三、典当是社会利用化程度低的融资方式

长期以来,作为特殊的融资方式,典当因其资金价格高、社会形象差,故其实际利用程度很低。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对典当十分陌生,有些人对典当的印象,甚至至今仍停留在从小说、影视剧等文艺作品中的点滴了解上。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尽管典当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但由于它毕竟不是一国的主流融资渠道,人们对典当的利用还不可能达到象对利用银行贷款方式那样熟悉和频繁的程度。有资料显示,目前美国共有1.5万家典当行,每10个美国成年人当中每年只有一人去典当行借贷,其余的人都是利用非典当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或融资渠道融资,从而解决资金需求问题。在加拿大,全国共有典当行1200家,每年接受典当

融资服务的成年人口也仅占10%。相比之下,我国大陆典当行的数量本来就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近些年来更是逐渐减少。因此,从典当行的布局来看,典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利用程度化高的融资方式。如目前北京只有4家典当行,上海12家、天津23家、重庆29家,其他大多数省区典当行的保有量一般为三、四十家,全国总共在1100家左右,还有相当一部分地市是空白,这使典当这种融资方式就确实很难获得广大社会公众的了解和认知,更不用说自觉加以利用了。

另一方面,根据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在了解典当的社会群体当中,绝大多数人利用典当融资的机会也并不多。因其典当的目的主要是应急,即为了处理个人或家庭遇到的一些意外事件,如求医问药、失窃遭灾等一时因手头拮据而急需借贷周转;否则不会去利用典当。同时,还有少数人利用典当融资手段,是为了满足其个人的畸型消费或进行销赃犯罪。当然,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中外企业利用典当融资的社会经济现象已有所增加,但目前尚未形成一定的气候,故典当融资方式还不可能因部分中小企业的青睐而得到更广大范围的普及。

再从经常利用典当融资的当户来看,这些人一般是受两个条件的制约而去典当行借贷的,即通过以物换钱的典当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资金需求,否则也不会去利用典当。一是个人经济状况不佳。如在美国,目前家庭年收入5000美元至5万美元之间的典当融资者最多,这些人或者家庭负担重,或者受教育程度低、就业状况不稳定,往往入不敷出,因此只能通过典当融资,以弥补缺乏有效收入来源和其他有效融资渠道的不足。不过,“中产阶级上当铺”的现象在美国也能找到,中产阶级在美国典当市场上已开始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独特融资力量。二是个人银行信用不佳。这里主要是指资产信用,它与个人经济状况密切相关。如美国有相当多的人或者没有银行帐户,或者虽有银行帐户但其信贷额度已经用完,故无法顺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信审查,从而不易获得信用卡或消费信贷,这就迫使他们宁肯把目光投向典当,利用典当融资。

四、典当是未受到公正待遇的融资方式

古往今来,典当存在了成百上千年,但典当也被人们大量地抨击、指责和压制,长期受到很不公正的待遇,这种状况必须逐步加以转变。1.认识理念上的偏颇

我们说,旧式典当的确问题很多,形象很差,给人类社会造成了相当严重的负面影响。如当金额度小、典当期限短、当金利率高、加之典当行恶意经营操作等,致使其历代颇遭人反感。如我国南宋著名爱国诗人陆游曾指出:“今僧寺辄作库质钱取利,谓之长生库(即典当行--作者注),至为鄙恶。”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苏州碑刻记载:“苏州内外,私开小押(即典当行--作者注),重利盘剥者,竞有数百十家。”

然而,典当积极的一面却鲜为人知,未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例如,欧洲最早的典当行完全是作为慈善机构的面目出现的。15世纪60年代,天主教会系统中的方济会在意大利率先建立了非营利性的“公立当铺”,又译“怜悯银行”,纯属公益性、慈善性的社会救济组织。目的是通过向广大城乡手工业者和贫民发放无息质押贷款,以对抗社会上日益猖撅的高利贷。这类典当行只需当户到期偿还本金,后来才逐渐过渡到发放低息质押贷款的阶段。18世纪中后期,奥地利维也纳、法国巴黎等市政机构,也仿而效之开办了政府组织经营的公益典当行,且一直延续至今尚存。19世纪中期,就连美国也相继出现了一些这类慈善性典当机构。难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明确指出:“在这里,我们且不说公立当铺那样的东西。那是一种反高利贷的措施,……意图在高利贷下保护贫

民。”不过,尽管典当业在历史上曾有过自己的辉煌,但由于其不良表现等黑暗面更多一些而致其口碑始终不佳,于是造成至今仍有相当多的人对典当毫无了解或者一知半解,只知其坏,不知其好,尤其不晓得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给现代社会所带来的正面影响和所起到的积极作用。这种状况理所当然地造成一些人认识上、理念上的偏颇。具体表现为?quot;典当行就是过去的当铺。趁人之危、敲诈勒索!“因此,”富不偷,穷不当“,”典当多难为情网!“在他们看来,利用典当融资是件不光彩的事,似乎表明走到了穷途末路;所以宁肯去银行,也不去典当;等等。

以上认识和理念显然都已经落伍。因为,现代典当仅仅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而已,其自身的原始特点并不当然构成其自身的本质缺陷,诸如典当的小额性、短期性、高利性等。相反,这些特点恰恰是典当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较而凸显出来的某种竞争优势。

2.政策法律上的限制

典当的种种特点决定了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到的打压和限制由来已久,很难享受到一个比较良好和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

在我国历史上,由于种种原因,中共在领导民主革命时期于中央革命根据地金融领域里,就对典当业采取了一系列有关措施,表现为各级革命政权普遍对典当实行打击和限制的政策。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通过的《借贷条例》规定:”典当债券取消,当物无价收回。“1932年2月,红军总政治部在关于赣州工作给三军团的信中也指出:”当铺的东西,应当完全无偿的还给城市贫民与城区附近农民,由他们拿当票领回他们的东西。“以上规定表明,中共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在开展摧毁旧金融秩序特别是城乡高利贷的斗争中,是把典当行列为重点打击目标的。在打击典当行的过程中,主要采取无偿发还当物、没收典当行的一切财产等项措施,并以革命政权的力量为后盾来保证实行。

建国初期,中共在金融领域采取了一些利用资本主义、发挥多种经济成份作用的灵活政策。如1948年12月,《中共北平市委关于如何进行接管北平工作的通告》提出:”对于私营银行、钱庄及当铺,暂不忙处理,可以按照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的要求,先规定暂行条例,限令遵守,违者予以惩处。“这里是说,旧式典当不是不处理,而是未到处理时间。

1956年初,中国的私人典当业完全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于是,典当便开始在中国大陆彻底绝迹。

1987年12月新中国典当业复出后至今,典当业所处的政策法律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对我国典当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1996年4月人民银行出台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在典当行的组织结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资金来源,死当处理等方面都给予较大限制,其中有些很不合理。如规定”典当行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明显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如规定”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允许典当行负债经营,实际上是对典

当行的一种歧视待遇;再如规定典当行的服务对象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渗透了太多的所有制色彩;等等。

自2000年6月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以来,由于它制定实施《典当行管理办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故使我国典当业所面临的政策法律环境发生了新的重大变化和改善,我国典当业已经进入了建国以来的一个最好时期。当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新办法当中仍有一些不合理限制典当业发展的地方,诸如禁止典当行跨省建立分支机构、不允许典当行从事寄售业务等,尚有待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章 典当的特点与功能

第一节

典当的主要特点

典当的主要特点是指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其在经营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本质特征。具体包括以下一些:

一、融资性

这是典当首要的特点,即典当的功能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是一种融资手段。当户可以采用典当方式,以借贷为基础,以质押为条件,将当物移转典当机构占有,从而换取当金,达到融通资金的目的。

二、单一性

这是典当最重要的特点,即典当的专有性或排他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作为一种特殊质押,在实践中只担保货币之债,不担保实物之债。典当机构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这种特殊的质押担保关系,目的在于制约典当双方之间以金钱为标的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其他。

三、商业性

这是典当十分显著的特点,即典当的经营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的经营主体--典当机构,作为反复运用典当方式的独立的企业,营利必然且应当成为它所追求的目标。与此同时,典当过程中典当机构在对收当物鉴定、评估、作价、保管、保险和对死当物变价、处分等诸多环节上,亦包含着明显的商业内容。

四、小额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放款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数额往往较小,通常大大小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五、短期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时间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期限往往较短,通常大大短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期限。

六、高利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收益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费率往往较高,通常大大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

七、安全性

这是典当区别于其他金融借贷行为的特点,即典当风险方面的业务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向当户发放当金的风险往往较低,通常大大低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

八、便捷性

这是典当十分突出的特点,即典当一个重要的行业特点。它表现为典当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在融资过程中具有许多服务上的优势。

九、不等价性

这是典当最有争议和最遭人非议的特点,即典当另一个重要的行业性特点。它表现为典当机构在向当户发放当金时,通常都要按照一定的折当比率确定当价,即使当金的实际数额低于当物的实际价值。

以上是典当的一些主要特点,而其中的额小、期短、利高、安全和便捷这五项特点,又是典当古往今来最具代表性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特点。

尤其是典当的小额性、短期性和高利性,不仅是其作为特殊融资方式的经济特征,而且还往往是其法律特征。其一,关于小额性。

在经济属性上,典当行以从事动产质押借贷为主,其日常收当的担保物品的价值普遍偏低。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财产结构逐渐发生变化,但用于典当的高值动产依然比较缺乏,这就决定了典当行对外发放贷款的数额,主要会因当物本身价值不高而受到制约,必定呈现出普遍额度较小的特征。

首先,从语言文字方面看,典当就与低值当物有关,是普通动产质押借贷的一种融资方式。如英文“Pawn”(典当)一词最早分别来源十法语中的“Pan”,意为“长筒裙”;和拉丁语中的“Pannum”,意为“衣服”。这表明,典当与服装作押换钱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和密切的关系,早期人们主要是以服装担保向典当行借贷。据美国19世纪的几项调查报告称,1828年,纽约市的典当行全年发生的典当交易为14.989万笔,其中一半以上的当物是服装,另有不足1/4的当物为手表、首饰和珠宝。1892年,明尼阿波利斯市58%的当物是手表,服装和日用商品大量减少只占14%,但即便如此,该市典当行全年的平均放款额也仅为3-6美元。

其次,从当代典当实践方面看,典当放款的小额性亦十分突出。如美国印第安那州1990年每笔当金数额发放情况为:49美元以下的占76.2%,50~100美元的占16.6%,100美元以上的占7.2%。另据美国百年典当老店--纽约节俭贷款社的统计,该典当行1991年共发放质押贷款5.6万笔,总金额1521.3万美元,平均每笔当金为270美元左右,约合人民币2200元。在英国,目前尽管当物五花八门,如钻石、珠宝、银器、古董、乐器和汽车等应有尽有,但只有相对意义上的高值标的,故典当行的小额贷款性质仍无法改变。如英国排名第二的阿尔比马尔•邦德典当公司,1998年向当户发放的当金数额每笔平均仅在65-67美元之间,约合人民币900元。

在法律属性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典当立法,规定典当行必须遵守的当金上限,着重突出典当行的小额金融借贷特色,这使典当行质押贷款的小额性质打上了法律的烙印,成为在典当交易过程中不得任意突破的法定数额。

据统计,美国典当行发放的当金数额每笔平均为70~100美元,但低的仅为20美元,而高的则可达数干美元或更多。然而,由于各州的典当法律不同,故各州典当行的典当金额上限颇有差异。南卡罗来纳州的典当金额上限最低,该州《典当法》第40章第5条第3款规定:“任何典当行都不得发放2000美元以上的当金。”即典当行只能向当户贷出低于2000美元的款项。《佛罗里达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行发放当金的上限为5000美元,较之南卡罗来纳州要高一些,但同样未超出小额借贷的范畴。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6年最新修正的《典当商法》规定:“典当金额的上限为50加元。”然而近年来该州亦逐步放宽限制,实际上允许一些典当行在典当交易中,将当金上限提高到1万加元。

斯里兰卡早在1942年就出台了《典当商法令》,对典当业的运作依法加以规范。1961年,该国又颁布施行了《1961年人民银行法》,授权银行可以从事典当业务。其中规定,每笔典当交易中向当户提供的质押贷款上限为25万卢比,约合6900美元。这比东南亚一些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国的当金上限高出了许多。

在我国大陆,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典当行管理办法》,都未设立当金的法定数额。

其二,关于短期性。

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一般期限较短。从经济属性上看,这是由典当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综合因素所决定的,其中主要是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即死当后当金回不来、当物出不去。

首先,资金流动风险决定当期较短。典当行属小本经营,一是资金数量有限,二是资金来源有限,这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既要考虑盈利性,更要考虑安全性,从而防止资金占压过多,期限过长,造成周转缓慢、甚至死当后损失大的结局。

其次,商品流通风险决定当期较短。当金属质押贷款,用于债权担保的当物一般为低值动产,这使典当行在发放当金时,必须考虑一旦死当发生后,死当物品会因当期过长而出现市场价格波动、甚至滞销压库的结局。

从法律属性上看,世界各国和地区都执行法定当期,用于保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这些典当期限长短不一,通常以月为单位计算。

关于典当期限,美国50个州和首都哥伦比亚特区的典当法规不尽相同,甚至出入颇大。1998年4月最新修正的《得克萨斯州典当行法》规定:当期最长为60天,到期不赎即为死当。1996年9月最新修正的《缅因州典当法》亦有规定:60天是当期上限,而当户提出续当一次至少31天。据统计,美国一些州立法规定的当期通常平均在60天左右,即使允许当户续当,续当期限也比较短暂。有些州甚至立法不允许续当。在美国,当期最短的一般为30天。如《亚拉巴马州典当行法》、《蒙大拿州典当法》、《密西西比

州典当法》等,都有类似的明确规定。

另外,美国有些州的典当法律,是根据当物的类型来确定典当期限长短的,其中主要的原因是从典当行的切身利益出发,目的在于考虑当物存放在典当行的时间过长,会由于市场行情的迅速变化而导致典当行处置死当难以变现。如《路易斯安那州典当法》规定:典当珠宝的当期最长可达6个月,而其他当物典当则当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又如《特拉华州典当法》规定:凡当户要求续当的,除服装类当物最长续当2个月外,其他当物最长则一律可续当4个月。

相比之下,美国只有个别州的法定当期为12个月,而斯里兰卡、加拿大却以12个月作为最长当期。1996年施行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典当商法》规定:典当期限最长为12个月。但对于如此之长的法定当期,许多典当行在实际操作中则一般都实行国际通行的短当期。如位于该省境内的加拿大最大的典当行--皇家城市珠宝商贷款有限公司就规定,所有质押贷款的期限均为3个月,3个月不赎可以续当,续当期限仍为最长3个月。另有一些典当行实行2个月当期,且规定续当一次最多7天。

在我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法定当期最长为3个月。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业监管职责后则改为:法定当期最长为6个月。

其三,关于高利性。

典当业通常获利较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经济属性上,仅从典当行的资产业务方面来看,由于典当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其资金回报率相当可观。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典当具有方便、快捷的重要特点和优点,常使当户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融资成功,因而典当交易的时间成本相对较高,同时造成典当贷款的收益较高。另一方面,典当行发放的贷款一般为小额、短期贷款,这使典当交易的服务成本相对较高,于是典当贷款的收益也达到高于一般金融机构贷款的水平。

在典当交易中,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存在着两种收费制度。一是单一费用制,即典当行向当户只征收典当利息;二是多元费用制,即典当行除征收典当利息外,还向当户征收其他相应费用。所谓相应费用,一般包含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的构成。对于典当利息和其他相应费用,有些国家将其统称为财务费用或服务费用,如美国;有些国家则将相应费用统称为典当费用或综合费用,如我国。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收费制度,典当业的高利性质都是不可否认的。

在法律属性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定利率或法定费率亦直接反映出典当业的高利性质,其中又有差别利率(或费率)和非差别利率(或费率)两种具体运作模式。

有些国家实行单一费用制,故其仅以法定利率规范典当交易资金价格,或立法保护市场化利率。如英国自《1974年消费法》施行以来,便不再有全国统一的法定利率,各典当行均根据典当交易状况的变化实行市场化利率。其中,英国本土典当行的利率较低,通常月利率为3%一4.5%左右,而外国典当行在英国的分支机构月利率较高,一般达到6%。然而均受有关法律保护。

瑞典1996年施行新的《典当法》,但并未规定典当利率上限,也未授权政府监管部门规定典当利率,允许典当行实行市场化利率,一般为月利率2%~4%左右。

斯里兰卡实行全国统一的法定利率,该国《1961年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每笔典当交易中的质押贷款月利率为2.5%。

有些国家实行多元费用制,故其常以法定费率(包含法定利率在内)规范典当交易中的资金价格。如从美国来看,美国各地的典当费率极不相同,主要因典当市场大小、当金供求情况、各州法律规定而形成差异。而且,美国的典当费率实行两种模式:

一是非差别月费率。如亚拉巴马、夏威夷、堪萨斯等州均如此,其中最高月费率为25%,最低为3%。无论高低,每月固定不变。

二是差别月费率。如缅因、罗德岛、弗吉尼亚等州皆这样,其中有的州根据当金数额大小决定典当费率;有的州根据典当期限长短决定典当费率;最高月费率达到25%,最低则为1%;一般月费利在二、三分的较多见。

在我国大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期间,均分别立法规定,典当行在典当交易过程中收取典当综合费用,月综合费率最高不超过当金的4.5%。

第二节

典当的社会功能

典当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称为三大功能。其一是它的资金融通功能,其二是它的当物保管功能,其三是它的商品销售功能。这是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所在,亦是干百年来典当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一、资金融通功能

这是典当最主要的、首要的社会功能,是典当的货币交易功能。在典当过程中,该功能总是独立发挥或是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出来。简言之,当户借助典当融资,无论是否出现赎当,典当的融资服务功能都显而易见。

然而,典当的融资服务成本往往较高,通常高于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信用社的融资成本,这使人们一方面享受着典当融资的方便、快捷,一方面又以典当的“高利息”、“高价格”对典当进行抨击,从而掩盖了典当融资功能的长处和光辉,似乎典当等于高利贷,乘人之危,一无是处。

事实上,典当行从事的是贷款“零售”,其交易成本、融资服务成本自然要高于从事贷款“批发”的银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票据业务为主,发放信用贷款居多,交易过程是单一的金融行为;但典当行则以非票据业务为主,主要发放质押贷款,交易过程是复杂的商业性金融行为,故当户接受典当的融资服务付出较高的代价,应说无可非议。

二、当物保管功能

这是典当附加的、居于第二位的社会功能,是典当的商业服务功能。在典当过程中,该功能或者与典当的其他功能同时发挥或者先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出来。简言之,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在赎当情况下,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便随着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同时发挥;而在死当情况下,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则将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消失后继续发挥。

由此可见,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的存在,来自两方面的客观要求。

从赎当方面看,它是典当双方当事人维护自身权利义务的需要。作为典当行,收取当物发放当金、享有占管当物的权利,但同时须承担在当期内妥善保管当物的义务。只有积极发挥当物保管功能,充分保证当物的安全性,才能为当户赎当时顺利返还当物创造条件。相对而言,当户要承担偿还当金本息的义务,同时亦享有回赎完好当物的权利。

从死当方面看,它是典当行弥补自身损失或变现盈利的需要。作为典当行,积极发挥当物保管功能,不仅是为了赎当时向当户返还完好当物,而且是为了死当时能够利用自己占管的死当,物品迅速合理地变现,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实上,典当的当物保管功能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赎当发生,它终结于当户偿债之时;死当发生,它则终结于死当变现之时。

三、商品销售功能

这是典当次要的、居于第三位的社会功能,是典当的商品交易功能。在典当过程中,该功能总是不独立发挥或是晚于典当的其他功能而发挥出来;简言之,当户借助典当融资,只要出现死当,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便会随着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消失而充分发挥。

然而,典当的商品销售利润有时较高,通常高于其他商业机构如商店、旧货店的销售利润,这使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于以典当死当物品变价后的“高价差”对典当进行抨击,认为典当收当时压低当物估价并按估价打折发放贷款,而在处分死当物品时则会赚取高于当金本息及其他费用之上很多的利润,似乎典当等于奸商,敲诈盘剥,巧取豪夺。

事实上,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数额的尺度,是其对本身贷款安全的考虑和对当物死当后市场行情的判断。当物估价过高、当金折当率过高,当户有可能会变借钱为卖货,即趁机制造死当,陷典当行于死当物销售时无价差空间或价差空间过小的不利境地;而当物估价过低、当金折当率过低的现象,在剥削阶级社会的确大量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能保证每笔死当物变价都有高额利润可赚,商品销售成功与否,最终还取决于变化多端的市场。况且,当户有权拒绝显失公平的典当交易。

典当除了上述三大功能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功能,诸如对当物的鉴定、评估、作价等服务功能。而且,相对于一次典当交易来说,典当的三大功能也许不会全部发挥出来,或者有先有后相继发挥出来。

例如,某当户以一枚金戒指向典当行质押贷款2000元,当期一个月。当期届满,客户赎当,则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和当物保管功能便相继得到发挥,而典当的商品销售

功能却并未发挥。再如,该当户在当期届满时未能赎当,但却办理了一个月的续当手续,则在全部典当交易过程中的第二个月当期之内(也可将续当看做是一次新的典当交易过程),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仍不会发挥出来。又如,该当户在续当当期届满时,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则表明死当发生。于是,典当行就将其用于借贷担保标的的金戒指及时变现处理,这便是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继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和当物保管功能之后的充分发挥。

然而,面对多次典当交易来说,由于收当、赎当、续当、死当业务的大量存在和交叉相错,故典当的三大功能便会伴随着典当行每日的全部经营活动,频繁地、不断地共同发挥出来。这是典当三大功能的差异性和完整性的相对统一。

典当的三大功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的核心功能,制约着其他两项功能的发挥。当物保管功能是典当的辅助功能,分别协助其他两项功能而发挥。商品销售功能是典当的派生功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在空间上,只要有典当交易活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和当物保管功能就必定存在;而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只能因死当发生而存在。在时间上,只要有典当交易活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便产生于收当或续当,其发挥过程通常与典当期限同步;当物保管功能则或者与当期同步或者超过当期,因而发挥时间可能最长;而商品销售功能产生于死当,因而发挥时间可能最短。

第三节 典当的基本类型

典当的特点及社会功能,使其具有广泛的社会群体适应性。依据当户的不同层面,即典当行服务对象及贷款用途的角度划分,典当的基本类型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一、应急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应付突发事件,如天灾人祸、生老病死等。这类当户以广大普通社会公众居多。为解燃眉之急,他们往往用自己的金银首饰、家用电器等典当,向典当行押款,因为“急事告贷,典当最快”,所以应急型典当很受老百姓欢迎,属于大众融资渠道之一。

二、投资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从事生产或经营,如做生意用钱、上项目调头寸等。这类当户通常是个体老板、一些中小企业。他们往往利用手中闲置的物资、设备等,从典当行押取一定量的资金,然后投入到生产或经营中,将死物变成活钱,利用投融资的时间差,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

三、消费型典当

当户融资的目的既不为应急也不为赚钱,而纯粹是为了满足某种生活消费,如出差典当些路费、旅游典当些零花钱。这类当户通常是少数富裕阶层,他们并不缺钱,但却十分看好典当行对当物的保管功能,故常在外出之前将贵重物品送至典当行,索要资金不多,只图典当行贮物安全。

在典当实践中,由于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当户结构及需求状况不同所决

定,应急型典当更多一些,而消费型典当较少一些,居于二者之间的是投资型典当。然而无论怎样,各种类型的典当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就在于典当具有不可否认的内在能量,和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之下的自身优势。综观以上三种典当类型,其比较优势即竞争优势和服务优势显而易见,都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

首先是各类典当的整体竞争优势。

其一,单一化优势。从贷款类型上看,典当行与银行一样,均为经营货币的机构,尤其在发放质押贷款方面,与银行大同小异。但同是质押贷款,典当行接受动产质押和内容比较丰富的权利质押,而银行不接受动产质押,只接受内容十分单一的权利质押。简言之,客户可以用自己的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家用电器、汽车等价值大小不一的动产去典当行质押借贷,从而满足自己日常融通资金的需要。目前国内有些典当行还适时开展了个人股票质押,为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获利提供了资金支持。相比之下,银行一般不开展动产质押业务,尤其不向个人提供动产质押贷款服务,这使我国广大社会公众虽拥有许多动产,却无法以此作为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惟一面向个人的质押贷款业务是存单、债券质押,即银行储户可以银行认可的各类存单或债券作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

由此可见,典当行发放动产质押贷款兼做股票质押,完全适应了当前我国个人和家庭财产结构的普遍调整和变化,即社会公众的基本财产结构,一般都是以金银饰品、珠宝钻石等贵重物品、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股票等有价证券相组合形式来体现的。因而,典当行天生的以物换钱的融资功能,最能够直接满足广大客户以物换钱的融资需要。这是银行所不具备的融资功能,至少是目前各类银行所未开展的金融业务,故成为典当行在资金融通方面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

其二,多元化优势。从贷款性质上看,典当行的融资定位包括应急型典当、消费型典当和投资型典当等多种模式。通常所说的典当行“救急不救穷”,就是指应急型典当,这堪称是几千年来典当业的一个特色和绝活儿了。此外,消费型典当用于满足客户获取消费资金的需要,而投资型典当用于满足客户获取生产或经营资金的需要。相比之下,银行发放的质押贷款不可能用于应急,更重要的是银行的质押贷款与其发放的其他类型的贷款相同,往往都限制服务对象、贷款额度和贷款用途。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质押贷款”品种规定:“只对在本行有定期存款的本市居民开办。”“贷款额度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二百万元。”而且在不少情况下,银行贷款通常都是被指定用途的,即所谓专款专用。

这表明,普通公众以个人财产向银行融资是存在许多障碍的。而典当行却能够发挥“认物不认人”的比较优势,一般不限服务对象、贷款额度和贷款用途,全方位开展各种性质的典当。无论客户是出于应急目的,还是投资或者消费目的,只要担保物品即当物来源合法、无权利瑕疵,通常都能实现以物换钱,从典当行手中获取相应数额的资金。

第二是各类典当的整体服务优势。

服务功能是银行与典当行双方各自具有的共同功能。但在某些方面,典当行的服务优势明显大于银行,这也是不可否认的。典当行的服务优势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收当过程中的鉴定评估。典当行接受大量的动产质押,每天都要对收当的物品进行鉴定和评估,以便准确地把握盈亏,防范风险。在这里,典当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一系列鉴定评估服务。是银行所无法提供的。尽管典当行的收鉴评工作是其放贷的组成部分和必要流程,但典当行对所有所当物品辨真假、察优劣、估价值等的复杂劳动付出,却是一种纯服务性工作。它至少能使客户对自己用于典当的物品有了新的认识,通过典当明确了其财产的市场价值和流通能力。例如在香港,人们可以随时拿一块高档手表进典当行鉴评,典当行员工会在几分钟之内报出典当价格,即可以向客户发放的贷款数额。如果客户同意典当,双方便履行必要手续;而倘若客户不同意典当,则这项鉴定评估服务便是无偿提供的。

这表明,典当行的鉴定评估服务已成为其特有的一项业务。尽管有些人从未典当过,但他们却不能不承认典当行鉴定评估服务的存在和作用。在国外,一些有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典当行,往往还为从事艺术品销售的拍卖公司提供高水平的鉴定评估服务。至于典当行为普通民众提供一般性物品鉴定评估服务,更是所在多有。

其二,融资过程中的方便快捷。典当行接受动产质押是其竞争优势,而质押放贷中特有的方便快捷,则是其明显的服务优势。

首先,典当融资手续简单。当户到典当行借贷,不存在冗繁的申请程序。典当行不对当户进行资信调查,不在乎当户的信用程度,一切取决于当户所持有的典当物品的综合情况,诸如真赝优劣与否、市场价格如何等等。这些与银行截然不同。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时,要搞彻底的资信调查,手续十分繁琐;即便发放担保贷款时,也有一系列的清规戒律,致使客户需要过关斩将,才有可能借贷成功。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规定:“借款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名下的本行存单到存单开户所提出申请,如存单开户所未开办此项业务,可向存单开户所介绍的储蓄所提出申请。”这就是说,存单质押贷款原则上是在存单开户机构办理,且有申请程序需履行一些相应的审批手续,这与典当融资在典当行柜台上当面验物成交的简单操作模式相比具有明显的差别。

其次,典当融资速度较快。手续简单决定用时较少。然而,典当融资高速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典当行员工业务的娴熟。从国内外来看,典当行对于普通金银饰品、珠宝钻石、高档相机、手表等大众动产的鉴定评估技能很高,从接当到放贷,做完一笔典当交易,往往仅需要短短的几分钟时间。在美国,一些汽车专业典当行收当汽车放贷,典当融资的速度也很快。如美国亚拉巴马州的奎克典当行,通常办理一笔汽车典当业务的时间为15~30分钟,深受广大当户赞誉。反观银行,其放贷速度是以日计算的,少则几天,多则十几天或几十天,根本无法与典当行的即时放贷优势相提并论。

第三,典当融资灵活多样。没有地域或国别限制是典当行服务优势的又一集中体现。不像银行那样,客户必须到指定的主办行所申请贷款,典当行来者不拒。出门在外,因故用钱,任何人都可以典当自己随身携带的有价值物品及时融资,解其燃眉之急。如北京的一些典当行,不但为大量的外地客户办理过典当业务;而且还为来京的外国当户提供过典当融资服务。这绝对是国内银行所不便受理的,故成为典当行服务优势的得分之处。

第三章 典当的地位和作用

第一节 典当的基本地位

所谓典当的基本地位,是指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和金融业与流通业中的一种边缘业种和业态,在一个国家、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之下所处的经济地位和所发生的社会影响力。

一、客观地位

典当是人类文明的组成部分,典当业历史悠久,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迄今为止,典当至少已经历了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等人类历史上的大多数社会形态。无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中,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融资需求都始终存在。于是,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便充当了能够满足一些人日常融资需求的有效手段,成为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

古巴比伦(公元前1894一前729年)时期,许多商人为做生意,曾经以粮食、金银和珠宝等典当借贷。在我国唐代(618-907年),典当业也十分发达。据近年来在新疆吐鲁番出土的唐代部分质库(典当行)帐历记载,在一家民营典当行的日成交生意中,当金最低为20文,当物是一条“故白绫领巾”;其最高的当金为120文,当物为“绢一丈四尺”;其他当金数额则分别为50文和100文。欧美国家自封建社会在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相继出现典当后,一直延续至今,其中既有私立典当行,又有公立典当行,致使典当市场得到长期的、多元化的、日益成熟的发育和成长。

典当的客观存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它决不是人为因素或者某种社会政治力量所能轻易否定掉的。如近代法国大革命时期和巴黎公社时期,有关当局都曾明令取缔或者限制典业的存在和发展,但最后典当业仍然顽强地生存下来了。再如我国解放后一段时间内曾将典当赶下历史舞台,然而实际上,典当行为并未就此绝迹,相反只是从公开转入地下。所以到1987年12月,随着改革开放大潮的涌动,新中国典当业便再次复出。

这表明,典当千百年来客观存在的社会经济地位是无法否认的。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更由于它是人们可以有效利用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故典当始终具有特殊的生命力,是每个历史时代有些人不熟悉且从未从事过、但却是另一些人很熟悉且经常从事的客观社会实践。

二、独立地位

在任何社会中,典当都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地位。典当的这种独立地位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典当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能不同步。一般来说,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典当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典当业与社会经济状况的好坏共进退。如我国清代康、雍、乾三朝盛世期间,全国典当业的发展亦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直至嘉庆五年(1800年)达到历史的最高峰,全国城乡典当行约有2.5万家之多。另在美国,20世纪末期是其国民经济连续10余年稳定发展的时期,而美国的典当业也随之日益发达起来。1988年美国全国有持照典当行6900家,至1999年则迅速增加到创历史纪录的1.5万家。

然而,典当业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步的现象同样大量存在。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东南亚一些国家的经济严重倒退,许多行业空前萧条,但此时这些国家的典当业却出人意料地得到发展甚至繁荣。一面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纷纷倒闭、企业破产;另一面却是典当行生意红火、车水马龙,许多人因手中的存款丧失或者债券、股票被套牢,而被迫以实物资产向典当行借贷,以求周转度日,改善自身财富缩水的窘境。

这表明,典当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并非总是正相关的关系。换句话说,经济繁荣时期,典当业具备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经济衰退时期,典当业同样具备发展的环境和空间。典当业的这种特殊的独立经济地位是其他行业所少有的。

其二,典当融资方式与其他融资方式相分离或者相区别,总是独立发挥作用。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典当的历史远远长于其他融资方式、融资机构的历史,集中表现为先有典当及典当行、后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我国来看,南北朝时期(420-589年)已有典当行(当时称质库)存在,而中国第一家民族资本银行是1897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典当及典当行的出现比银行信用的问世至少早1400多年,二者之间的分离显而易见。就是在美国,独立战争前的1657年在纽约已有典当行存在,而美国第一家银行--北美银行却直到1781年才成立,二者之间也相差100多年。

由此可见,典当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过程中,有相当一段时期是独立存在的。其独立地位的取得,在于典当不同于其他融资方式,典当行不同于其他融资机构。因而,这种不同在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仍能成为支撑起典当独立存在的客观经济基础。如前所述,典当行发放以动产质押为主的小额、短期贷款,其服务对象是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一些固定的社会群体,诸如西方发达国家中的贫困人口、部分中产阶级等;我国现阶段中的一些工新阶层、中小企业等;典当涉足的领域往往是其他融资方式所不涉足或者很少涉足的领域。因此,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上存在着五花八门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但典当却仍能适者生存,拥有一席之地,独立地、有效地发挥出其特殊的融资作用。

三、从属地位

典当是一种客观独立的社会经济现象,但由于种种原因所致,典当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国民经济体系中,还处于一种依附的、从属的地位。

其一,典当业具有金融性质和商业性质,是金融业和商业的组成部分,但它只是整个金融业和商业中的一个分支或称边缘业种。典当业是非主流金融业和商业,与金融业中的重要支柱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无法相比;与商业中的重要支柱如批发业、零售业等也无法相比;典当业只能是主流金融业和商业的补充,并依附和从属于主流行业,发挥其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是全球典当业最为发达的国家。1998年,美国典当业的贷款总额高达90亿美元,约合750亿元人民币。然而,这在美国金融领域中仅为沧海一粟,它不可能有比各类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大的作为,而只是填补其他金融机构尚末涉足的融资领域的空白。另以美国最大的典当行--美国国际典当公司为例,1999年全年共发放当金4.40亿美元;而销售各类商品(主要是死当物品)仅为1.59亿美元;前者的业绩不足以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提并论,后者的业绩更是大大落后于其他商品流通主体。在加拿大,典当在金融领域和商业领域中所处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也相当明显,1999年加拿大典当业全年共发放当金9.5亿加元,约合53.01亿元人民币。在新加坡,1998年该国典当业全年共发放当金11.6亿新元,约合56.56亿元人民币,典当业在金融领域中和商业领域的依附和从属地位也同样十分突出。

其二,典当业是是特殊的金融业和商业,这使它能够成为国民经济体系中一个独立存在的行业,但它只是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一个并不重要的行业或称边缘行业。典当业是非主流产业,它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既无控制力也无很大的影响力,与其他产业如工业、信息产业、文化产业、教育产业等都无法相比,典当业只能是主流产业的补充,并依附和从属于主流产业,发挥其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

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典当业并不计入一国国内生产总值的统计范围之内,其政府监管部门亦非严格的专业对口。这就充分反映出典当业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处的实际地位。美国典当业,的监管职能由各州政府的消费信贷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分别行使,而联邦政府则没有全国统一的典当业监管机构。如佛罗里达州是“农业和消费者服务部”;纽约州则是“消费者事务管理部”;等等。英国典当业由英国政府贸易和工业部中的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监管;日本典当业的监管部门是各地公安委员会;马来西亚典当业和监管部门是中央政府的房屋及地方政府部;而新加坡典当业的监管部门是政府律政部。

相比之下,美国银行业由美国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系统监管,证券业由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监管;香港金融业由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金融管理局监管;我国大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也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因为这些行业是一国或地区的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重要的影响力。

四、弱势地位

典当业是具有跨行业性质的边缘行业,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从属地位又决定了其弱势地位,既规模有限的特殊地位。综观世界各国典当业的发展特别是中国近年来的典当实践,剖析典当赖以存在的相关载体,以量化的标准衡量,可以说,古往今来的典当及典当业均属于“三小”性质,即小机构、小市场、小行业。

第一,典当行是兼有金融和商业性质的小机构。更确切地说,它甚至属于“袖珍”机构。因为世界各国的典当行均不大,无论是在资金运营、业务范围、客层规模方面,还是在数量分布、营业面积、劳动力容纳方面,都是如此。如中国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申请经营典当者,其门店须“面积12平方公尺以上”,即12平方米大小便可,说明不怕场地很阔。香港典当行的使用面积也很小,当厅一般在8至10平方米左右。另外,海外的典当行多为私营企业,资本金不多、业务量不大、内部分工不细,属于粗放型的、商业性质很强的金融单元。如在美国,得克萨斯州规定开设典当行需有净资产15万美元;印第安那州则是7.5万美元;而密苏里州仅为5万美元即可。在我国,人民

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规定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下限为500万元人民币;而国家经贸委接手典当业监管职责后,则将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下调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典当市场是兼有金融和商业性质的小市场。

在一国庞大的金融和流通市场当中,典当市场的规模一般都十分有限,其所占的份额微乎其微。这主要是由于该市场需求的程度所致,并且极易受到经济大环境和政策法律环境变化的直接影响。从海外来看,尽管典当机构较多,利用典当融资的人也不少,但这类群体的保有量同样比较稳定,增减起伏始终不大,故典当生意也不可能做得很大。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是该国典当业十分兴旺的一个州,然而辖区内各地的典当市场并不平衡。如1997年劳德代尔堡市28家典当行,一年典当交易7万笔,每家年平均2500笔,合日平均6.8笔左右。另在该州主要城市迈阿密,25家典当行每天成交数干笔,平均每家也就在100笔左右。1995年,台北市1400家典当行共发生典当交易3万笔,平均每天82笔,每家年平均21.4笔,日平均则为负数。这表明,典当市场的确是一个合理化存在的金融和流通市场,但却不可能成为一个高速膨胀发展的金融和流通市场;它能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中的一部分人的融资需要,但却不可能成为所有人都去利用的融资途径和方式;因此,典当市场的规模和容量必然受到需求恒定的制约,其繁荣时不会过度火爆,其衰退时亦不会走向消亡。

第三,典当行业是兼有金融和商业性质的小行业。

国际通说认为典当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迄今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但这个行业又是一个在形态上长不大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典当业甚至可以说是“微型”行业。更重要的是,作为金融业的组成部分,典当业在海外并非都被视作政府金融业,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将其划归为民间金融业领域,如欧美一些国家、台港澳地区等。而作为商业的组成部分,海外一般都将其与旧货业相提并论,如美国的一些州、澳大利亚等。先从借贷角度看,1998年财政年度,美国商业银行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为0.1599万亿美元;房地产消费贷款为1.2303万亿美元;不含其他类型的贷款,这两项之一就与前述1998年美国典当业全年发放当金90亿美元形成天壤之别。在我国,1999年仅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就达1260亿元,这同样是全国1000多家典当行所根本无法望其项背的。另以上海为例,1999年该市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318亿元,而同年该市12家典当行总共发放当金才5.7亿元,二者反差极大。

再从机构数量和分布的角度看,美国现有1.5万家典当行,平均每1.67万人一家,是世界上典当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但美国仅商业银行(不含其他金融机构)就有1.2万家,人均为2.08万人一家。尽管商业银行的人均拥有量略低于典当行,然而若计入二者的分支机构,则美国商业银行的人均拥有量将大大超过典当行。如美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美洲银行,在国内21个州有4500家分行,2000年总资产高达6720亿美元;而美国最大的典当行美国国际典当公司,在国内16个州只有412家分行,2000年总资产为4.176亿美元。另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国和地区的商业银行共22家并下辖138家分行,合计平均每3000人拥有一家银行,这比澳门共有30多家典当行、人均约1.6万人一家的比例还是高多了。

由此不难发现,世界各国和地区典当行业参与整个国家金融领域内融资的机会不多、融资范围狭窄、融资对象较少、融资规模不大。至于典当业在商业流通方面,亦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节 典当的主要作用

典当及典当业在历史上是一个时间跨度很长的融资方式和行业。其历史作用有些已经退化,而其现实作用却正在发挥和加强,主要集中在以下一些领域,包括若干个方面。

一、金融领域内的作用

作为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典当在金融领域内的作用最为突出,是典当最本质、最主要的作用。

1.典当对拓宽融资源道的补充作用

即在与银行业的关系上,是拾遗补缺、调余济需的作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实行多元化融资渠道和多元化融资方式,从而形成自己的金融产业架构并促进金融产业发展。其中银行、股市等属于主流融资渠道,而典当等则属于非主流融资渠道。毫无疑问,在任何情况下,典当都是主流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它不可能超越主流融资渠道发挥作用,当然在不同条件下,典当还有可能会成为一种重要的补充。这一点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十分明显的。

据统计,目前美国2.5亿多人口令,有2500万个家庭、超过7500万人没有银行帐户,这部分人很难从银行等主流融资渠道获得信用卡或消费信贷,故他们的融资需求,往往通过非主流融资渠道进行解决,其中大多数人是通过典当贷款,以达到日常融资的目的。在美国,除了典当行外,常见的非主流融资渠道还包括小额货款公司、信用协会和民间借贷等,它们都对主流融资渠道具有相应的补充作用。这种补充作用的发挥还在于,有些持有银行帐户的人通常也难于从银行贷款。进而言之,同是非主流融资渠道,小额贷款公司的借贷条件并不宽松,客户融资存有难度;信用协会属存贷款互助组织,短期入者先投入一笔资金,方能在急需融资时伸手求援,申请相应的额度。另外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通常利息高还要搭人情。如此种种,便使典当行在非主流融资渠道方面的地位逐渐得到加强,从而成为拓宽社会融资渠道的有力补充。

在我国,尽管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金融业务创新的广度和深度空前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经营范围、金融产品更加广泛,但在许多方面尚有“空白”和“死角”,造成一些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在日常融资方面还远不尽如人意。如前面提到的动产质押借贷,银行几乎不对个人开展业务;银行提供的个人消费信贷也仅限于不多的一些类型,尚无法满足公众各方面的需求;加上银行借贷在手续和时间、额度和用途等方面的种种不便和限制,致使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仍有用武之地和较强的生命力,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多或少地起到了一些弥补不足、调剂余缺的积极作用。

2.典当对发展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

即在与企业的关系上,是支持生产、活跃流通的作用。这一点在我国最为明显。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作用更加突出。

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中个企业3980万家,其中8人以上的企业1000万家,占国内企业总数的99%,占国内就业人数的75%。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至今我国金融体系中还没有一类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致使融资难一直是国

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两个人独资等各类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中小企业的贡献大、获支持小的局面始终未能改变。如1996年,集体及个体工商业贷款仅占国有银行贷款的5%~6%,其中个体工商业贷款则仅占0.46%,比例之低,表明广大中小企业在利用主渠道融资方面,饱受不平等待遇甚至歧视待遇。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步入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的轨道,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一些企业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经营处于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好,它们往往惟以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另外,私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但由于它们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以及商誉、市场等问题所致,造成从银行获贷也比较困难。

有鉴于此,中小企业欢迎典当这种融资方式,甚至成为一些企业惯用的运作手段。

而向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放款,当前已成为中国典当行的又一主项主要的日常业务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由于竞争激烈,营销不易,加上银行信贷压力骤增,致使为数不少的企业因资金不足,生产面临困境,特别是那些经济效益差、贷款风险度高的企业,融资更难。因此,当典当业恢复后,一些企业的厂长便想到了典当行。如印刷厂,为重振企业雄风,走出衰落低谷,决心筹措巨资从深圳引进一套高新设备。但努力的结果是,还差6万元。眼看交款限期日益逼近,如向银行贷款,信誉条件不具备,难有所获;如向兄弟单位伸手,时下谁都缺钱花,爱莫能助;最后,厂长只得抱着试试看的心情来到了一家典当行,经协商,典当行同意以该厂闲置的老化设备作质押,一次性贷给企业6万元,使其如期引进设备,从而救活了这家原本濒临倒闭的印刷厂。

为企业排忧解难,在银行融资主渠道之外做些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开始就成为不少典当行的服务宗旨。北京市阜昌典当行业务章程指出:“办理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机构设备、金属材料、机电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化工产品、运输工具、房地产等。”北京市金宝典当行则把话说得更明白,提出“闲置设备、积压产品、过季商品、多余原材全要,真正做到给急需质押贷款的企业留有充分的当物余地。典当行的经营方针和业务项目,果然受到一些企业的热烈欢迎,故引来不少法人当户上门洽谈生意。1992年度,北京某企业时值年关将近,银行一般只收贷不放贷之际,为给单位职工谋些福利 万元,暂时缓解了困境。北京市阜昌典当行还办理过一宗以酒为当物的业务。原因是京城某单位从外地购进上万瓶天麻灵芝酒,后其库房翻建需要预付施工费,于是该单位便把几百箱酒悉数送来典当行质押,换回现金数万元先用。此例表明,如今典当行的经营范围仍在不断扩大,只要合理合法,有利于生产发展,搞活流通,的确作用很大。

典当行对个体工商户来说,救急济需、方便融资的作用也十分引人注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关予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越来越宽,这使个体经济空前活跃,不少个体户已通过劳动致富。然而,尽管个体户财大气粗,但在经营过程中也有资金短缺的时候。这时,一些个体户便光顾典当行,通过质押贷款满足融资上的急需。在乌鲁木齐某典当拍卖公司,这类当户特别多。一年冬天,一个身穿俄式大衣的人急匆匆闯进典当行,来不及抖落积雪,便向业务员诉说?quot;我是服装个体户,因今天进货差l000元,愿用价值6000元的货作质押。”15分钟后,个体户便手拿现金,道谢而去。

有资料显示,在国内一些典当行的日常借贷中,个人当户一般占全部典当交易量的90%,中小企业当户只占10%;但质押放贷比例却恰好相反,10%的中小企业当户,占到了典当行90%的质押贷款额,有些地区甚至占比高达95%~98%。由此可见,典当是我国一些中小企业完全可以信任和依赖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典当行为它们提供了资金,使其借力发展,搞活了经济。

3.典当对方便人民生活的辅助作用

即在与公民个人的关系上,是扶危济困、救急解难的作用。这一点最集中地体现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应急型典当中。典当行已成为广大社会公众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之一。

在国外,参与典当融资的人口比例相当大。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典当业平均每年直接为3450万社会公众提供典当服务;加拿大每年有10%的成年人口从事典当融资,当户高达3500万人次;墨西哥每年接受典当服务的人口为400万。

另据美国典当研究机构1998年的一项调查显示,美国广大当户向典当行融资的基本原因大致有七个方面。其中面对某种压力和出于未便公开的个人原因居于较高比例,支配着美国当户的典当动机,分别为31.9%和32.4%;声称自己是为了支付医疗帐单的人占到4.8%的份额;而利用典当借贷为购买或修理汽车而支出的人则高达13.5%;另外贷款送礼的为4.7%,自我开销的为8.8%。可见在美国的典当市场上,典当类型的多元化结构同样存在,但应急型典当如面对压力、求医问药、汽车修理等占比最大,达到50%以上;而消费型典当亦有一些,如请客送礼、餐饮购物等。

与此同时,调查中还有一组数据表明广大当户对典当行的依赖程度,即在12个月内这些当户的典当交易次数分别为:1次约占21.7%,2次的24.0%,3次的18.4%,4-6次的17.3%,6次以上的18.6%,足见许多人频繁前往典当行融资。其中平均一年两次以上的就占78.3%,还有近20%的人平均每2个月便去典当行借一次钱。

在我国,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也难免有急用钱一时手头不便的时候,像婚丧嫁娶、求医问药、购房置物、出差旅游及因失窃等意外事故而陷入困境等。那么,向他人举债有碍面子或不可能,到银行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来不及,变卖身边心爱之物舍不得或难出手等,于是,典当就可以成为广大社会公众的一条新的融资渠道,或称“渡水之小舟,过河之小桥”,总比达不到目的被困死强。而典当融资“认物不认人”的特点,经营灵活且方便高效的优越性,最适合广大城乡居民解燃眉之急。这也正是典当“救急不救穷”作用的突出体现。

面向城乡居民放款,是当前中国典当行普遍开展的两大业务之“一。北京市阜昌典当行开宗明义提出,”典当行是经营服务性企业,遵守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以发展经济为目标,诚信当头,方便群众,合理估价,为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人民群众解决临时资金困难提供优质服务。“该行还不无用意地模仿旧式当铺的传统,将一扇屏风置于入口处,上书”便国利民,缓急相通“八个大字。毫无疑问,利民、便民已成为典当行的经营宗旨和贷款目的,也是典当行实际业务操作的基本过程,它使典当行在不少方面做了银行想做而做不到的事情。又如2000年春节前夕,福州市隆达典当行有一天的当户竟然突破了700人次,高居国内典当界榜首,许多人典当融资是为了置办

年货,致使这家典当行门前车水马龙,员工忙得不可开交。类似这种当户爆满、生意兴隆的场面,在上海、广州等地的典当行内也可以看到。

4.典当对稳定社会秩序的保障作用

即在与民间借贷的关系上,是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

民间借贷或称民间信用,在我国具有几千年的历史,远比典当起源早。解放后,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民间借贷仍十分流行,即使是在强调信贷应集中于国家银行的年代如大跃进;*”时期,也从来没有绝迹过。这些年来,民间借贷再度活跃,并且有相当快的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1992年底我国城乡居民个人除去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外,手中尚有现金3000亿元,其中的相当部分又以民间借贷的形式汇进市场经济的大潮,总额已逾390亿元。而至1996年,我国民间借贷总额已高达1000多亿元。当前民间借贷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利率极高,成为不折不扣的高利贷。79年代末期,民间借贷月利率一般在10%以下,而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借贷利率已普通高达20%左右,甚至常有超过月利率30%的。前面说过,民间高利贷的出现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融通资金的迫切需要,但它同时又较严重地干扰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而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对于民间高利贷,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有关部门虽然一改过去那种打击、禁止的态度,而采取引导、管理和改造的办法,但总的来说收效不大。然而典当业恢复以后的实践却证明,典当能够成为在抑制民间高利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定团结方面有效发挥其作用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一,典当行实行法定利率,使部分债务人的融资方向有所改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各方面对资金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然而由于融通渠道有限,如上其他原因,使民间高利贷颇有市场。如四川某个体户欲做药材生意,但苦于缺少资金,于是便以每月12%的高利率向朋友借了5万元,即每日须付利息200元。为了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并尽早还债,他只得起早贪黑,马不停蹄地乘飞机、出租车往来于客户之间奔忙。另有一位个体户则竟以月利率30%的高利借得他人2万元,去做服装生意。结果鸡飞蛋打,弄得本息难偿。诚然,民间高利贷筹款数额往往很大,但典当行贷款利率却有较强的优势与其竞争。90年代初期、政府有关部门曾经规定,典当行的“息费合计,可以高于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25%”。从当时北京的两家典当行来看,北京市金宝典当行的利率(即包括利息、税金、管理费、利润等在内的服务费率)一月期为4%,两月期和三月期分期为5%和6%,而北京市阜昌典当行则三值均仅比前者上升一个百分点,即5%、6%和7%。如此利率,尽管高于银行同期(按最短期6个月计算)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6.75‰(1993年5月15日起调整为7.35‰)数倍,即1~3个月约为0.7%、1.4%和2.1%,但却远远低于民间高利贷,故颇受一些融资者的欢迎。据统计,金宝典当行1992年11月20日挂牌试营业后,仅头两天就成交23笔,贷出当金1.7万余元,来此询问者则络绎不绝,办理业务者更是人头踊动。另乌鲁木齐华西典当拍卖公司自同年9月20日开业半年后,营业额已超过200万元。由于典当利率低,没有超过债务人所能承受的合理负担,因此能够依赖借贷对象的自行转移,挖走民间高利贷的一部分客源,从而使民间高利贷的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削弱。

第二,典当行采取质押贷款,使借贷对象能够免去人情之苦。民间高利贷不仅利率

高,而且亦重人情。因为它是私人之间的一种直接信用,往往必须对债务人知根知底,或是亲朋好友,或是同事知音,否则决不敢冒风险放款。另一方面,借贷利率也往往除了根据淡旺季节、期限长短、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率的高低等因素考虑之外,还特别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所决定。即亲近者则贷之或可能降利,而疏远者则拒贷或加利,致使民间高利贷总是在一定范围的社会群体中进行,债务人往往既付出高息又欠下人情。相比之下,典当行认物不认人,只要债务人担保物品符合条件,则贷款时来者不拒。典当行这种惟当物是从、不讲人情的间接信用特点,使不少融资者深感满意。如在乌鲁木齐华西典当拍卖公司,有一次,一位当户要把一个6.5克的金戒指当200元,言称主要是“不想欠人情”。另一位正准备以摩托车质押借款的当户也说?quot;我们不想向朋友借钱,当点东西换些钱救急,过两天将质押品赎回来就是了。“如今,持有这种心态进典当行的人,格外之多。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狂飚,使许多人已经认识到,即便是原本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纯洁感情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武汉一家典当行曾接待过这样一位个体户,他做服装生意赔了3万多元,起初向其兄张口借钱,无奈兄索高利且还有点不想借。于是迫使这位个体户来到典当行质押贷款。事后他深有感触地说:”兄弟姐妹现在也是各人顾各人的,我去典当行借款,公平合理,起码少欠一份人情债。“

第三,典当行依法营运资金,可以避免民间高利贷造成的各种纠纷。由于民间借贷有利可图,特别是高利贷早已超出了互通有无、互相帮助的范围,纯粹是以赚取高利息为目的的放债行为。在高利贷盛行的情况下,各种纠纷随之而起,引出了一幕幕人间悲喜剧:有借钱不还的、有伪造字据的、有故设骗局的、更有图财害命的,等等。总之,高利贷带来的许多问题已成为社会公害,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之时,针对”利息争执“一类案件,曾专门制定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于1991年8月下发施行,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按前述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月利率计算,4倍之数也就是月利率3%左右。这就告诉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民间高利贷本身所起的限制作用并不大,而只是解决民间借贷引起纠纷时适用。换句话说,月利率在3%以上的民间高利贷国家现行法律既不保护,也不干涉,完全听其自便,任其存在。鉴此,典当行的设立则有助于从贷款形式上杜绝和防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冲突。一般不会因赖帐、造假、行骗等引起法律诉讼。原因是它按照一定的经营规范,依法实行质押放款,使上述不当行径难有发生的余地。

第四,典当行作为融资机构,有利于制止民间高利贷的泛滥。高利贷历史悠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农民因建造房屋、生产投入、婚丧喜庆等,本身资金不足,负债规模增大,针对民间高利贷的强势力,以致银行、信用社也难与之匹敌,并受其影响。面对这种情况,典当行完全能够在与高利贷抗衡方面发挥其融资机构的重要作用。

其一,典当行能与银行、信用社相互配合,依靠整体力量对付民间高利贷。当年马克思曾经说过,公立当铺的产生就是为了打击高利贷。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典当行的复兴,理应且先天具备这种功能。典当行不仅是质押放款机构。而且是间接信用机构,这使它比银行、信用社具有在某种程度上限制、替代民间高利贷的更显著的优势。许多债务人倾向高利贷,一方面是银行、信用社贷款条件严格,经营方式死板,另

一方面是他们长期以来已习惯于直接信用形式,对质押形式的间接信用十分陌生。因此,典当行的出现能够逐步起到使一般债务人利用新型融资渠道、熟悉新型融资机构的作用,从而在加入银行、信用社行列与民间高利贷争夺贷款对象的过程中,共同占据更大的地盘。

其二,典当行能通过自身优势针对民间高利贷的变化特点开展经营。当前,类似钱庄业的借贷形式开始增多,如在安微、吉林等省,一些入既能把钱轻易地集中起来,又能较快地放得出收得回,专吃高额利差,造成农村金融秩序紊乱,行社储蓄严重分流,信贷压力随之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完全能够凭借合法融资机构的地位,最大限度地抵消钱庄业民间高利贷经营方式在贷款方面所带来的影响,通过渐布网点,广泛宣传等措施,在业务上与民间高利贷一争高下,并达到早日排挤它并战而胜之的目的。这是典当行作为银行、信用社以外的新型融资企业,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将我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活动变积极为消极、除弊兴利、扬长避短所能发挥作用的有效途径。

二、流通领域内的作用

作为特殊的商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典当在流通领域内的作用亦很突出。

1.仓储作用

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当物保管功能的具体体现。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必须对各类当物包括各类权利证书进行短期妥善保管,其仓储能力如仓储设施、仓储技术和安全系数的状况,都直接关系到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常履行,这是任何一家典当行都应当具备的必要经营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

早在旧时典当业兴盛期间,典当行便对自身的仓储作用、安全保管功能普遍十分重视。

在我国,典当行房屋的整体建筑形式因时代不同而异。从清末民初或者更早来看,一般都是根据其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繁华闹市,地皮拥挤,同行较多,典当行门脸或许并不很大。房屋建筑面积也相对较小。但城市中信誉卓著、资本雄厚之典当行或位居于乡镇独霸一方之典当行,则建筑颇有持色。

这些典当行,房屋建筑通常是方印式,崇垣环围,窗棂狭小,但都坚固无比。有些建筑还十分高大挺拔,赫然矗立于街市屋群之中,甚是威严。举目望去,人们即使未见标识字号,亦皆知其为典当行。此类深墙厚院,外观宏伟,气派不凡,欲称”当楼“,决非一般小当、小押可比。据1879年到过中国广东省、后曾著有《中国漫游》一书的英国作家戈登•卡明女士在一篇日记中称:”村庄中点缀着典当行,每座均为砖砌的坚固四方结构,约有4层高,看上去就象一个古老的边境要塞“。事实确实如此。这类典当行为了保证自身安全、防备盗贼袭扰及火灾发生,常在楼顶两端贮放石块石灰,有的还备有硫酸瓶之类;在偏僻地区,屋顶设有炮楼的也不在少数,防卫能力甚强;故总给人以壁垒森严之感。就连较小的典当行,也因其牢狱式的大门如铁门槛、栅栏门等令人望而生畏,起码是不太舒服。

无独有偶。1965年美国上映了一部著名影片《当铺老板》,观众可以从画面上看到肮脏杂乱的典当行内部环境,而典当行周围则是带倒钩刺的铁丝网,并有武装警卫和狼

狗守护。令人来此典当感到心惊肉跳。但它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典当行必须提高仓储能力、加强安全防范的一些情况。旧时典当行在发挥仓储作用时,往往非常重视内部仓库的建设。

仓库是典当行整体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占房较多、面积较大。仓库一般分成两类,一类是首饰房,另一类是普通房,俗称号房。

首饰房用于保管贵重细软,故构造复杂,要求亦高。通常在典当行院内单辟一两间屋,既作为保管珍贵物品的库房,又是所谓内帐房。内有供收藏玉件、瓷器、座钟等物用的木橱;供收藏首饰、表饰等小件珍品用的屉柜;供存储银钱用的钱柜等。橱屉、柜内又分有各类尺寸不一的小格,避免相互碰撞及便于编号。另外,还有算帐用的桌、椅、橱等。总之,首饰房是典当行之银钱重地,属于禁区,类似现今的银行金库,非得特许不得擅入。

至于普通库房,是专门用于保管当进衣物的地方,它存储除珍贵物品以外的全部财产,一般能占房

一、二十间,有些是二层以上的楼房结构,是典当行内部建筑的大头。所有库房都装满长方形木制货架,自地至顶,高及数米。货架分层分格,每层宽约1米,高约2尺,深约1尺5寸,底装薄板,用于架乘储当物;每格宽度则根据需要确定,不求统一。架柱均标明字号,按次排列,以便寻取。两排货架中间留出走道,相距约容一人出入之地。另外,这类库房还没有折梯、高凳若干,用于提取物品。在从前科学不发达的时代,所有典当行、库房,在建筑设计时都优先考虑到防火、防潮、防鼠、防虫,其基本措施是尽力做到空气流通。因典当行所收押品,系受千家万户之委托,关系甚大,不论绫罗绸缎、布衣寒衫,均有义务善意待之、妥为保管。且保管优良,对人利在物品,对已利在资本,故使库房空气流通,以免物品霉烂、发酵、虫蛀,实为上策。如库房潮湿气重,将会影响衣服的贮存,特别是对于丝织品和高档皮毛制品,稍微处理不当,即会导致典当行本身的财务损失。

光线充足也是旧时典当行建筑设计必须考虑的重点。典当行接当,在乡镇自然多为粗老笨壮之物,但在城市则多贵重物品,珠光宝气、轻裘细罗,鉴别甚难,故如果当厅光线不足或房屋昏暗,便更易导致真伪难辨,甚至收进膀品。而在库房,也只有光线充足才能方便存贮及按号检物。因此,在缺乏现代科技手段的旧社会,典当行在建筑中对于光线的要求是很高的。

正因为典当行具有良好的仓储安保能力,旧时一些富商巨贾、官僚政客乃至小康之家,极好将自己的贵重物品押寄典当行,以求平安保险。这时,他们大多并非出于资金困难,而实为避社会治安不良之举。

即使在现实社会中,国内外有许多客户也十分看好典当行的当物保管功能,专门找到典当行代其存放贵重物品。其目的不为融资,只为保管,属于典当行利用当物保管功能开办的一项中间业务。如英国最大的典当行--哈维•汤普森当铺就在伦敦开办了代客保管贵重珠宝的业务,原因是越来越多的人在出国度假期间,希望典当行为自己的”细软“保驾护航。另如我国无锡市五爱典当行,近来也在国内率先拓展了节日期间代客保管贵重物品的业务,同样是为客户提供典当融资之外的服务。

典当行代客保管,一方面安全性高,仓储技术到位;一方面收费低廉,不增加客户负担;故深受人们欢迎。这与银行开办的保管箱业务相比,后者的租金费用较高,客户承受力有限,且保管箱并不适宜所有动产,是与典当行当物保管设施功能相异的一种特殊仓储工具,缺乏典当行的某些竞争优势。

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典当行的仓储作用、保管能力和安全措施,下大气力提高科技含量、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则更是一条必由之路。

2.营销作用

这是典当所具有的商品销售功能的具体体现。从当前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实践来看,典当行发挥自身特有的市场营销作用,一般是通过变卖、拍卖、寄售和零售等四种运作方式来进的。

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一旦遇有当户不赎而出现死当,就须对死当物品进行处理,或者变卖或者拍卖,最终变现回收贷本息并力争有所盈利。因此,典当行变卖或拍卖的对象全部是当物品,故典当行的市场营销作用也主要是围绕着旧货而发挥,其中死当物品的变卖生意最为红火。

就美国典当业而言,其市场营销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典行的死当物销售主要有两个特点。这就是市场畅通,效益理想。

在市场方面,美国许多人喜欢去典当行买东西。购买旧货美国人来说并没有什么丢面子的问题,何况典当行销售的二手品有些本身还是新的,其性能、质量完全能达到使用标准。然而,最重要的是典当行出卖的死当物价格便宜,故使美国死当的流通市场交投活跃。据美国典当业协会的调查认为,在典当行购买死当物与在普通零售商店买东西,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就是价格相异,典当行通常能向顾客提供低于市场零售1/3或者1/2的同类商品。如在加州比佛利山庄的”担保贷款者“典当行购物,经常可以买到一些物超所值的好东西,一只价值800美元的手镯,大约半价便能买到;价值2万美元的美术馆级真品画作,只需4000美元;一只2.5万美元的劳力士手表,成交价5000美元;一辆价值至少在5万美元的奔驰轿车,仅卖2.3万美元;等等。

为了广泛吸引顾客,美国典当行对死当商品的质量往往提供各种担保,与廉价销售相得益彰。在购买昂贵珠宝之前,典当行老板会给你一份权威部门的鉴定书;购买普通电器和工具时,多数典当行还会提供一定的保修期,使你能够放心地相信商品工作正常;有些典当行甚至拍着胸脯承诺,你在它那里购买的所有死当物都有保证书。

在效益方面,美国大小典当行都从死当物销售方面获得了可观的利润,因而常年累月乐此不疲。如第一现金服务有限公司,1998年度公司总收入957.3万美元,其中死当物销售为537.1万美元,独占56.1%,超过典当综合费用收入381.5万美元的40.78%,成为该典当公司利润的大头。另如玛尔特典当有限公司,1998年度公司总收入为175.7万美元,而死当物销售收入的比例也高达54.35%,为95.5万美元,亦比同期典当综合费用的收入77.4万美元高出23.39%。有资料显示,在美国许多典当行的资产负债表及相关统计数据中,人们都不难发现,典当行的死当物销售始终在典当企业的总收入中排名第一位,其次才是典当综合费用、其他收入等。

这表明,美国典当业在整体上十分重视死当物销售,典当老板们普遍是看到了典当业的两条盈利途径才置身典当业的,即一是收取当户支付的高额典当利息及相关费用,二是销售死当物所获取的可观的商品差价。

至于典当行在处置死当物之外再从事商品寄售和零售业务,虽然目前我国的典当立法尚不允许,但国外早已蓬蓬勃勃地开展起来了。它表明,典当行的市场营销作用是由多元化结构组成的一种综合性作用。其中变卖、拍卖、寄售方式针对旧货营销,而零售方式则新旧商品营销均有涉及。

首先,多元化营销作用是典当行的社会作用。

典当行的多元化营销作用是一种客观存在,其中除了变卖或拍卖死当物品外,从事其他相关商品的寄售和零售业务,对于古今中外的典当行来说亦非常普遍。

仅以当代美国的典当行为例。美国第二大典当企业--EZ典当公司,截至1999年12月共有334家分支机构,其中最大的一家连锁店用于借贷业务的面积为3200平方英尺,约合297平方米;而用于各类商品零售业务的面积也达1800平方英尺,约合167平方米。该公司过去3年来的各类商品销售年度营业额均在1亿多美元,其中1998年为1.123亿美元,1999年升至1.300亿美元,2000年又高达1.399亿美元,分别超过同期典服务费收入5287万美元、5870.2万美元和5747.5万美元二以上。而该公司3年来的赎当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即死物品价值分别为6029.7万美元,7790.8万美元和7180万美元说明该公司每年全部商品销售额不光来自死当物品,还包括其他来源的商品,否则不可能卖价这样高;均冲上1亿多美元。

另据美国典当上市公司之一的美国典当市场有限公司统计,1999年财政年度,该公司的典当服务费收入占公司总收入31.9%,而各类商品包括死当物品在内的销售收入则占66.9%,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发挥的作用显而易见。

以上情况表明,典当行的商品销售对象虽以死当物品为主,但同时也开展其他商品的零售和寄售业务。如零售可以批发或购进新旧货物赚取商品差价为目的;而寄售则以为客户代理销售旧货为主,典当行赚取的是服务费。典当行这种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作用,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客观社会作用。由于典当行发放贷款必须以物质押,即对当物(旧货)进行鉴定、评估、作价,故其能够积累起丰富的旧货业务经验,而零售、寄售、变卖时,又主要是以旧货为交易对象,所以典当行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具有一种天然的客观必然性。即它一方面经营货币从事金融借贷活动,另一方面经营旧货进行商品销售活动,且销售方式多样,零售、寄售、变卖和拍卖四位一体。

这种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作用使典当行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地满足广大客户的需要。客户到典当行可以从事典当交易,以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担保换当金;或者从事商品交易,购买典当行销售的死当物品或其他死当物品;或者将自己打算出卖的物品送至典当行代为销售等等。如此一来,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得到合理扩大,商品销售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就好比现在人们进入银行,即可以储蓄、贷款,又可以由其代收各种费用,消费者进一家门便能办妥几样事,金融活动与商业活动交叉进行,各取所需。

反过来说,如果人为地禁止典当行从事零售和寄售活动,只允许其在一个十分狭小

的范围内经营,实际上是限制了典当行与生俱来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的发挥。其结果必然造成典当行部分社会功能的闲置,使广大消费者只能分头再去找旧货商店或寄卖行从事原本能在典当行就直接完成的商品交易行为。其次,多元化营销作用是典当行的法定作用。

这一点在国外典当立法中十分突出,典当行的多元化市场营销作用普遍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的美国《佛罗里达州典当业法》规定:”典当商也可以从事货物买卖,包括寄售和零售。“而该州早些时候的典当法则曾更加明确地指出:”典当交易指典当行任何买卖、寄售、典当旧货的行为。“另如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1996年实施的《典当商法》规定:”典当商指从事典当并货物买卖的人?quot;在这里我们看到,外国普遍以立法形式对典当行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加以确认,允许典当行从事除死当处理之外的商品零售和寄售活动。因此,国外一些典当行在向客户介绍本企业的经营范围时,往往提到三个英文词汇:即 loan、buy、sell,分别表示发放贷款、买进和卖出货物。其中关于卖出货物的基本方式包括对新旧货的零售、旧货的寄售和死当物品的变卖及拍卖。

国外典当立法不仅对典当行多元化的商品销售功能以具体法律条款的形式予以规范,而且一些典当法律的名称本身就体现出典当行的这种全方位的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如美国爱达荷州的典当法律称为《旧货商和典当商法》,视典当行与旧货商店为一体,法律上承认典当行的旧货买卖功能。华盛顿州叫《典当商和旧货商法》,同样对典当行与旧货商店之间的密切联系充分肯定,允许典当行从事旧货买卖。另在澳大利亚,1998年7月修正施行的典当法律也称《旧货商和典当商法》,对典当行与旧货商店共同的旧货买卖业务予以法律界定,使这两个相近的行业在相同的一部法律中得到必要的规范。

实践表明,将多元化的市场营销作用作为典当行的一项重的法定作用看待,体现了西方发达国家典当立法的健全和成熟,反映出其典当法律对典当行全方位商品销售功能比较准确的认识。相比之下,我国典当立法还远远落后于典当实践,迄今为止始终未能全面认识典当行的商品销售功能及其重要性,甚至明文规定禁止典当行从事零售和寄售业务。如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颁布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业务。自2000年8月国家经贸委接管典当业监管职责以来,其历次提出的《典当管理办法》草案中也同样明确禁止典当行从事零售和案售业务。

对此我们认为,这是对典当行传统固有功能不了解或不重的一种反映。不利于现代典当行向全方位的服务角色发展,实际上迫使许多典当行?quot;地下“发挥其本身所拥有、但却未受到法律保护的多元化商品销售功能,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典当立法方的一个重大缺撼。

建议政府监管部门应当重新认识和全面认识典当行的商品销售功能,从而在典当立法中还其历史的和现实的本来面目,支持和鼓励典当行充分发挥其多元化的商品销售功能和市场营销作用,促进中国典当业的稳定发展。

第四章 典当实务

第一节 有效证件

典当实务包括典当过程和典当技能两方面。本章论及前者。

典当的一般过程是指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从事典当交易行为的过程。在通常情况下,这一过程总是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划分为各自独立的并相互分离的阶段来实现和完成。即表现为典当、赎当和死当三个阶段或者典当、赎当、续当和死当四个阶段。其环节数量的多少因当户的具体典当行为而定。其中,从当户交付当物到典当行发放当金,是狭义的典当过程;而典当、赎当、续当、死当过程的综合,则是广义的典当过程。

作为狭义的典当过程,一般表现为当户以物换钱和典当行收当放贷的交易过程。其基本流程为:当户出具有效证件交付当物。典当行受理当物进行鉴定。双方约定评估价格、当金数额和典当期限并确认法定息费标准。双方共同清点封存当物由典当行保管。典当行向当户出具当票发放当金。此流程可简单归纳为交当、收当、存当三个板块,具体包括八个环节。

一、有效证件的地位

当户凭有效证件典当,是典当的必要法定程序之一,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加以规定。如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9条也规定:”典当物品,属于个人典当的,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单位典当的,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属于委托典当的,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quot;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8条则规定:“向当押商申请将物品当押或申请赎回物品的人,须在提出申请时,就下列事项向当押商提供令当押商满意的资料--(a)其身分证明文件;及(b)其居住地”。由此可见,出具有效证件是当户的义务,而查验有效证件是典当行的权利。

二、有效证件的种类

有效证件是当户典当时提供给典当行表明自己身份或单位性质的法律文件。在我国,个人有效证件一般为身份证、户口本、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单位有效证件一般为各类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等。在国外,当户典当也必须凭有效证件进行。美国《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有效证件是指护照、军人证、本州个人身份证和本州个人驾驶执照等。《俄克拉何马州典当法》也规定,有效证件包括本州个人身份证及驾驶执照、联邦政府颁发的合法证件等。

三、有效证件的作用

出具有效证件的目的,在于使典当行先期做出是否与当户进行典当交易的判断。如有的国家和地区严格禁止未成年人从事典当,将当户的法定年龄界定为16岁或17岁或18岁以上,这就需要通过查验有效证件来确认。

第二节 典当物品

在典当过程中,当户必须交付当物,并转移其占有权至典当行;而典当行必须鉴定评估当物,并与当户形成合意。

一、当物类型

能够充当当物的东西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动产和财产权利,这是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的债权担保标的。常见的用于典当的动产一般包括:金银饰品、珠宝钻石、手表、照相器材、汽车、文物艺术品、家用电器、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和服装等。常务;名曰“房地产典当”,但仍必须依有关法律规定,按房地产抵押操作。如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房地产登记等,这是与动产典当通常仅凭一张当票便可办妥所完全不同的。

进而言之,由于房地产作为不动产,其本身不能移动的特性及根据法律规定决定其抵押时占有权不得转移。然而典当行做空房抵押,将住房清庄、封门收钥匙,却意味着房地产的占有权已经转移,但形式上不能改变房地产依法抵押的性质,即虽转移对房地产的占有仍将该房地产按抵押作为债权担保。这样的举措完全是为了起到一种加强防范典当行借贷风险力度的作用。

尽管“房地产典当”实质上是房地产抵押,但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将其纳入我国典当行新的经营范围之内,允许典当行涉足这一领域。如该办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即立法允许典当行除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典当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房地产抵押交易。这是我国典当业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突破,是典当业务创新的一项阶段性成果。

二、当物条件

在典当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动产和财产权利都能够充当当物。某件标的是否能够成为当物,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自然、经济、法律等各方面的条件。当物的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一些。

1.在自然属性方面。

1)当物性质必须特定。当物不特定便无法实际移交占有。

因此,当物需为特定物而非种类物。如钢材典当,应当明确钢材型号、批量等,而不能笼统、抽象地讲钢材典当;又如汽车典当,必须明确是什么型号、什么车号牌照的汽车等等。

2)当物必须不易损耗。当物损耗太快会造成其性质、形态发生变化、从而使其价值下降,导致无法在死当变

现时充分清偿,这是当物作为典当行发放质押贷款实现担保功能物质上的保障。如以某种鲜活商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腐烂变质,甚至死亡,使其经济价值受到损害;又如以某种药品典当,有可能在典当期间药效下降,甚至产生副作用,同样损害其经济价值;等等。

2.在经济属性方面

1)当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典当权作为一种特殊质权,本质上是价值权。当物具有交换价值才能变现。从而在死当后实现质权。如以一辆报废的汽车典当,因其使用价值低下,故其几乎丧失了交换价值甚至是零价值,所以通常不能考虑将其作为典当标的。

对此,国内外一些典当行都明确规定当物的所?quot;起当价“。如我国有些典当行要求,当物按再次流通可销价评估,至少达到100元或者200元人民币以上者才予以收当放款。而美国《爱达荷州典当法》规定,收当评估价格的下限为10美元。

2)当物价值必须相对稳定。当物属于商品,典当期间自然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典当行收当时,也主要是凭以往经验和各类信息对其未来的价格走势进行判断和预测,故只有当物价值相对稳定,才能尽量缩小主观价格评估结果与客观市场行倩变化之间的差距,从而保证死当物变现时的稳定收益。如近年来移动电话等通讯器材典当,因其价值波动太大,故使许多典当行遭受过损失。另如金饰品典当和汽车典当,目前也会因市场金价下跌、车价严重不稳而导致典当行进退两难。

3.在法律属性方面

1)当物必须无流通障碍。作为商品,当物流通性越强变现越容易,这是不言而喻的。依据法律的角度考查和划分商品的流通情况,社会上一般存在着三类财产,即允许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其中允许流通物可以典当,如公民私有的实物财产和一些财产权利等,一般为金银饰品、手表、相机、存款单之类。限制流通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典当,如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一般为文物、烟草之类。禁止流通物不得典当,如该法第24条第5款规定:”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典当。一般为毒品、枪支弹药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之类。

2)当物必须无权利瑕疵。依据法律的角度划分,应当防止三种资产进入典当领域,即他人财产、非法财产、争议财产,故典当行须从三个方面依法进行判定和把握。一是当物权利明确,必须是当户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而非他人财产,否则死当后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租赁来的财产或正在分期付款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有问题,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二是当物权利合法,必须是当户合法取得的财产,而非非法财产,否则死当后也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非法占有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有问题,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三是当物权利无争议,必须是当户未陷入某种纠纷的财产,而非尚有争议的财产,否则死当后亦无法依法实现质权。如以与他人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典当,因当户权属未决,明显存在权利瑕疵,故典当无效。

总之,用于典当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必须合法、便于鉴定、评估、保管和变现。

三、当物鉴定

对当物进行鉴定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防范借贷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当物鉴定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1.鉴定当物权属

即搞清当户所持当物的来源、方式、手续等,是否正当合法?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33条规定:”任何人--(a)向典当商以典当的方式提供物件,不能够或者拒绝对他成为该物件所有者的方式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b)故意向典当商,对由其向典当商典当的物件是否是他自己的财产的问题,对其名字和住址或者对物件所有者的名字和地处,给予虚假的信息;……都构成违法?quot;这就是说,典当行收当必须首先从法律角度查验当户交付当物的情况,从而杜绝违法典当交易的发生,如赃当、权属

存在争议的典当等。

2.鉴定当物性状

即分辨当户所持当物的真膀、优劣、正误等,是否值得收当?是否存在缺陷行为?通常应当注意三种情况:

一是防止收假。假货典当,以假乱真,鱼目混珠是典当行的大敌。如在收当金银饰品、文物艺术品时,典当行鉴定不力,或无专家“掌眼”,或一旦“走眼”,都会使废品得逞,造成损失。

二是防止收错。尽管当物是真的,但也有品相好坏、质量高低、市场流通潜力大小之分的问题,故典当行必须对相同类型的当物进行精心筛选,拔出上乘之物。如做房地产抵押,房源来历、地理位置、周边环境、内外式样、所处楼层、开间组合如何、很明显都将决定出手时升值潜力的大小与有无。

三是防止收偏。尽管当物既真又好,但却不是自己典当行所熟悉的东西,故典当行也要考虑是否收当。正确的做法是,典当行必须找准适合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经营空间,切实端正业务方向,对不同类型的典当生意进行合理取舍,防止什么买卖都做、什么当物都收;跟风赶浪头,缺乏重点,没有强项,盲目多元化扩张。如一些典当行最适合做金银饰品生意,而另一些典当行则对汽车甚至有价证券更精通等。

第三节

价格评估

对当物进行评估是典当行向当户发放当金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合理确立当物的评估价格,才能根据一定的折当比例核定当金数额。关于当物评估的主体,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规定。

一、典当行是独立的评估主体

印尼《荷属东印度典当业条例》第11条第1款曾规定:“物品入质在未付当款前,应由管理员或办事员,按照总管所定之标准估价。”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我国典当业期间颁布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也曾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但并未具体明确是由典当中的一方还是双方估价,一般认为既可由典当行亦可由典当双方进行当物估价。在典当实践中,仅赋予典当行单方面的当物评估权,难以体现典当中的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保护当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典当双方是共同的评估主体

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8条曾明确规定:“典当物的估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定,”……“新近颁布施行的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也规定:”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这里均指明,当物评估权属于典当双方,评估价格是典当双方约定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得享受凌驾于对方之上的评估特权,从而兼顾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贯彻体现典当交易中的公平原则。

三、第三方是评估主体

针对有时典当双方之间难以产生约定的评估结果或者典当双方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典当物品缺乏良好的评估能力的情况,一些国家和地区便立法,允许典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参与当物评估,从而使其成为新的评估主体。如《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8条还同时规定:”除典当双方进行当物估价外,也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定“。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0条第2款亦同时规定:房地产评估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在典当实践中,诸如开展文物艺术品典当、房地产抵押等业务时,典当双方常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予以协助,授给其当物评估权。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尽管当物评估是一门科学,要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但对于典当双方来说,当物评估的一些常见依据还是应当有所了解的,诸如当物本身的因素和当物流通的因素,具体来说可包括当物现行市价(即再销价格)、当物折旧程度(即目前状况)、当物流通风险(即变现能力)、当物变现成本(即处置费用)等等。

第四节 当金数额

当金数额的实质是折当率问题。典当行发放当金,即质押贷款或抵押贷款,不是根据当物的估价数额一比一地进行发放,而是按当物估价数额一定比例发放。这个比例通常称为折当比例或折当率,它是指当金数额与当物估价数额的比率。折当率的计算公式为:折当率=当金数额/当物估价数额×100%。

一、折当率的作用

折当率是典当双方都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在典当行一方,对当户发放当金不是购买当物,因此不应当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支付当金,而必须按一定的折当率支付当金。因为折当是典当行放贷的特点之一。

首先,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有利于保证资金安全,如死当后有可能通过变现收回当金本息并盈利。

其次,保持一定的折当率或称质押率、抵押率是现代金融机构的担保放贷惯例和立法规定。仅以质押贷款为例。我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于1999年7月曾联合颁布施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其中第9条规定:”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每笔贷款应不超过质押品面额的90%“即质押率为90%,银行最高只能打九折向客户发放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又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1999年5月出台的《个人房贷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质押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载本金和的80%“,即只能打八折向客户放贷。

第三,折当率高风险大,一旦出现死当会加重当物变现的力;但折当率高收益也大,如无死当则息费收入可观。

在当户一方,向典当行借贷不是销售当物,因此不应当指望按当物的实际估价数额获得当金,而只能按一定的折当率获得当金。因为典当行收取当物的目的是作为债权担保,它在典当期限内只转移当物的占有权,而不是为了通过发放当金转移当物的所有权。

故当户应当明确以下两点。

一是当金数额肯定低于当物估价数额,这是典当行防范借贷风险的必要措施,当户不应有太高的期望值。二是当金数额高意味着当户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的负担重,当户应当索要适度的当金即可,不必刻意追求高额当金。

二、折当率的类型

关于折当率,世界各国和地区往往立法进行规定,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法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的上限或者幅度(包括明确上限和下限),由典当双方具体适用。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汽车典当时,折当率的上限为75%,即七五折。另有一些州的典当法律则规定,折当率的上限为50%或者33%。我国1996年4月施行的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曾规定:”当物应当按照现值估价,并按照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这里讲的是打五折至九折。

法定折当率的特点是,便于典当双方依法操作,易排除一些不确定的因素。与此同时,法定折当率的优点是,有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折当率下限的规定,使广大当户在获得当金时,能够充分享有一定的数额保障。

2.约定折当率

即立法规定折当比例由典当双方协商解决,法律不做具体数额的明文规定。如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19条规定:”承当人接收典当物后应当立即向出当人出具当票,并根据典当物估价,按照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全部典当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1条则规定:”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在这里,理论上的折当率是1%~99%。换句话说,当金数额可以等于当物估价数额;也可以低于当物估价数额;无论何种折当比例,均由典当双方进行约定做出。

约定折当率的特点是,法律充分考虑到典当双方的合同自由,不对折当率的上下限做出任何硬性规定,有利于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充分自由协商。约定折当率的缺点是,不利于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因无折当率的下限约束,典当行有可能乘人之危压低当金数额,但当户对于显示公平的折当比率,完全享有不与其成交的自由。

第五节 典当期限

典当期限是典当行允许当户使用当金的时间界限,它同时也是典当行可以占有当户所交付当物的时间界限。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有权赎当;典当行接受赎当后,则有义务向当户返还当物。

按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典当期限亦分为法定当期和约定当期两种类型。

一、法定当期

指立法规定当期的期次或者当期的上下限,不允许典当双方任意选定。又细分为全部法定或部分法定。

其一是法定当期期次,表现为全部法定。即典当双方进行一次性典当交易行为的期限单位,通常以日或月为单位计算。如当户向典当行举债,只能以1个月、2个月、3个月等月为单位划定借贷期限,此处的不同月期限,便为法定当期期次。我国《广东省典当条例》第20条规定:”典当期限分为10日期、1个月期、3个月期。“这里的当期期次是三档,而当期上限是3个月。这里的当期期次和当期上限同时由立法规定。

其二是法定当期上下限,表现为部分法定。即典当双方进行一次性典当交易行为的最长期限和最短期限,通常也以日或月为单位计算。如当户向典当行借贷一次,希望典当期限为2个月,但实际上法律规定最短是3个月或最长是1个月。这里的1个月和3个月便分别是典当期限的上限和下限。

美国各州的法定当期上限均不相同,长短皆有,通常平均最长为60天左右的居多。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的当期上限是:”典当期限最长为3个月“。而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2条则调整为:当期”最长为6个月“。这里的当期上限是法定的,而当期期次是约定的。

有些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定当期下限。如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典当法》规定:”典当期限不低于30天。“而《亚利桑那州典当法》则规定:”典当期限至少90天。“我国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规定:典当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这里的当期下限是法定的,而当期期次是约定的。

二、约定当期

指当期的期次或者当期的上下限均无立法规定,允许典当双方任意选定。突出地表现为是全部约定,而不是像只有当期期次属于约定性质的那种部分约定。

如在美国阿肯色、康涅狄格、特技华等州,均无关于当期期次或者当期上下限的任何立法规定,完全由典当双方在典当交易中自由约定。典当期限也是典当双方都必须正确认识的问题。

从典当行来说;当期长短利弊皆有。

其一,当期长,表现为高利高风险。通常存在着四种可能性。一是典当行获得较丰厚的息费收入,这是典当行追求长当期的出发点和目的。二是典当行的借贷风险增加,长当期会使典当行的当金本息难以收回,因为当期越长,各种不确定的因素也越多。三是典当行的当物保管压力上升,长当期会使当物难以达到理想的仓储效果。甚至会因保管不善致典当行遭受损失。四是典当行一旦面临长当期所造成的死当,在处置过程中会因市场行情变化过快面临变现风险。

其二,当期短,表现为低利低风险。正好与当期长的结果相反。诸如典当行虽息费收入较低,但其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却会回笼较早,有利于加快典当行的资金周转;而其他各项风险亦会有所降低;等等。从当户来说,当期长短同样利弊皆有。

其一,当期长,当户获得典当行货币使用权的时间充裕,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满足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消费的需要,亦会使当户偿还典当行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的41

能力得到有效的积聚。然而当期长,便意味着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息费的负担加重,加上其他一些不利因素,则会因此造成死当。

其二,当期短,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息费的压力虽会有所减轻,但偿还时间的紧迫却会形成其另一种现实的债务负担。

第六节 息费标准

典当以物换钱的特殊融资方式,当户与典当行的典当交易行为是一种商品交换行为。在这里,典当双方商品交换的标的是货币,当户获得了资金的使用权,必须承受一定的资金价格负担,即向典当行支付一定的当金利息,同时还应当支付一定的相关费用,如鉴定、评估、保管、保险等费用。

古往今来,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均对典当息费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

一、单一费用制

即只收当金利息不收其他费用的典当收费制度。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实行这种制度。仅以美国为例,收取当金利息的方式五花八门,大致有以下一些。

1.根据当期长短征收

属于固定比例利息制。如亚拉巴马、密西西比和蒙大拿三州的月利率均为25%,夏威夷州20%,堪萨斯州10%,新泽西州和威斯康星州各为3%等。

2.根据当金多少征收

属于差别比例利息制。如科罗拉多州当金50美元以下月利率20%,50美元以上则为10%;又如缅因州500元美以下25%,500美元以上则为20%;等等。

3.根据交易次数征收

属于非比例利息制。如佛罗里达州最少收5美元;佐治亚州则最少收10美元;等等。

4.根据当物类型征收

属于非比例利息制。如密歇根州规定,凡当物为非珠宝类型,则每月加收0.1美元。

实行单一费用制的优点是,不致使当户产生歧义,因为典当行只收取一种费用,故当户心理上的感觉要好一些。如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1条第4款规定:当押商不得”在本金、利息……款项之外,要求支付或收取任何款项“。然而这种单一费用制的缺陷却是,典当行收取费用的透明度不够,实际上在利息中或许已经包含了其他科目的相应费用,属于收在暗处。

二、多元费用制

即既收当金和息又收其他费用的典当收费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行这种制度。举例来说,一些国家收取综合费用的方式同样五花八门,大致有以下一些。

1.根据当期长短征收

如我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监管典当业期间,均分别立法规定,典当行执行的月利率为银行同期同档次法定利率并适当上浮,而月综合费率则为4.5%。

2.根据当金多少征收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典当法》规定:当金15~20美元至2100~2500美元,当期在90天以下的,可向当户收取3~140美元服务费,利息另付。

3.根据交易次数征收

如美国《内华达州典当法》规定:每次典当交易均可向当户收取5美元手续费,利息另付。

4.根据当物数量征收

如美国《亚利桑那州典当法》规定:每件当物可向当户收取5美元保管费,利息另行。

实行多元费用制的好处在于,每笔息费科目具体,属于收在明处,不致使当户产生歧义。但过多的收费科目却有可能造成当户的反感,认为典当行的综合资金价格太高。

第七节 当物保管

妥善保管当物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大同小异,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硬件设施

美国《印第安那州典当法》规定:设立典当行必须建有仓库,否则不准开业。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规定:”申请经营当铺业者,应有固定之营业场所,并具有防火隔离的设备,面积12平方米以上,钢筋混凝土或水泥砖造,门窗铁造之馅藏货物库房。“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经营典当业,应当”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也规定: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的其他设施。“这里的安全设施和其他设施,便可理解为用于当物保管的库房硬件设施之类。

在典当实践中,典当行一般都依法建立自己的当物保管措施。这既是典当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典当行有效履行当物保管法定义务的必要基础和条件。

二、法定义务

典当融资以物换钱的特点,决定典当行在占有当户交付的当物期间,必须负起妥善保管当物的责任。其重要性在于:一是当户赎当时,应当完壁归赵,向当户返还完整良好之当物;二是当户死当时,应当力争以完整良好之当物顺利变现受偿;二是作为典当行收取当户保管费用的一种必要劳务付出。

对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5条第2款也规定:”当铺业除应具有前项之设备外,并须对货物之防火、防盗、防虫、防鼠、防潮等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22条第l款则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有如物主一般的认真、谨慎和小心的态度去保管典当物品。“由此可见,妥善管理当物是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

三、法律责任

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对于典当行在当物保管过程中因主观上的过错而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明确规定应由典当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典当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末履行义务的行为,则规定免除典当行的责任。

1.承担责任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香港《当押商条例》第22条的规定是:”凡有下列情况,当押商须补偿借款人或当押物品的拥有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或损害--(a)在当押物品赎回期限届满之前,因当押商的过失、疏忽或行为不当而使当押物品--(i)被人盗去、遗失或被人以不正当方法处置;或(ii)遭毁灭、遭损毁或价值受损“。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22条第2和第3款也说得十分明确:”任何典当物品如果遭受丧失或火灾毁坏或火灾间接导致损坏时,当商须负责赔偿之。“”如典当品直接或间接遭受火毁时,赔偿的价目或赔偿额必定要超过贷款数目的1/4。“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凡典当行未履行妥善保管当物之义务时,必须承担不同程度的相应赔偿责任。

2.免除责任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同时规定:”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时,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台湾《当辅业管理规则》第14条的规定则是:”当铺业如因不可抗力之灾害,致货物遭受损毁、灭失时,应于24小时内造列清册,报请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并通知保险公司及当地同业公会或商会,会同查验并封存剩余货物,除仍有号可认者,照旧放赎外,其货物遭受损失,无可辨认,原物主亦无法认明其为已物者,得估价变卖,得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之。“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如典当行虽未履行当物保管义务,但其主观上也无过错,故应当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八节 典当合同

发放当金是狭义典当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主要表现为典当双方完成订立书面典当合同的行为。典当行凭合同向当户发放当金,当户凭合同从典当行获得当金。狭义的典当合同专指当票,广义的典当合同还包括当票与合同的组合形式或者当票外加独立的补充书面合同形式,共计三种类型。

下面简要介绍当票的情况。

作为狭义的典当合同,当票通常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表现为法定当票,具体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

一、当票的基本概念

当票实质上是简明形式的借款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当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我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款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典当是特殊的融资方式,故当票又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诸如其订立的程序、凭证式造型的特点、合同中的法定内容等,均与其他类型的借款合同存在很大差异,成为一种具有独特风格和形式的借款合同。与此同时,当票又是简明形式的质押合同,即典当双方达成的担保用户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书面协议。这表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

二、当票的法律特征

首先是共同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一般特征。

1.当票是书面合同

当票非书面形式不能成立。这既是当票名称含义的集中体现,又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因其为借款合同的一种,而借款合同依法往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且又因其为质押合同的一种,而质押合同也往往依法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另一方面,因其是确立典当双方货币使用权交易的载体,故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立法要求以书面形式出现。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4条规定:”典当商在接收一典当典质时,应当给予典物人一典当票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8条规定:”当铺业应置当票簿,分为正副两联,正联交持当人收执,副联为存根,使用前应先顺序编号,并于填用时记载下列各事项。“以上所指的”票证“、”正副两联“、”填用记载“等,表明当票一律为书面形式。

2.当票是格式合同

当票类似于银行的存款单、保险公司的保险单等,属于所谓定式合同、定型化契约,是指典当当事人一方即典当行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前未与相对方即当户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产物,然而利弊皆有。一方面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避免一事一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并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但另一方面主要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在拟定格式条款时,会更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视或限制相对方的权利。不过,世界各国和地区均立法规定当票的格式,使其在典当交易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3条规定:”当押商在贷出任何款项当B,须向代款人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马亚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第14条也规定:”每位礼申当商须把任何典当物品详细列入政府所规定格式之帐簿并发回一张规定格式之当票予典当人。“英国《1974年消费信贷法》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是:”当户依法典当任何物品,典当商在收当时,须就其所收典当物品向当户交付一张订明格式的当票。

3.当票是双方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这些权利义务通常除部分记载在格式当票的简明条款中,还附加在当票的文字告知中。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的法定当票中,要求在当票背面印刷一项通知共计6条内容,包括当户典当后必须持有当票,当息、当期、赎当和死当处理如何支付和操作等。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中也规定:当票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户须知,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4.当票是有偿合同

即当票是表明当户到期必须向典当行还本付息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05条和第206条分别规定:“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当户。而且,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亦有相似的明确规定。如新加坡《典当商法》第15条规定:“(1)典当商可以就一典质债务;以不超过表二规定的比率获取利息。(2)典当商可以要求并收取该表规定的费用。”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第34条规定:“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约30‰。”以上法律、法规提到的息费,都表明当票是一种有偿合同,当户有义务向典当行返还本金、支付息费。

其次是独立特征,即当票与其他相似合同相比所具有的个别特征。

1.当票是贷款人主体特定的合同

即能够与当户订立当票形式典当合同或称有权向当户出具当票的经营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在我国,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第5条第2款又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第11条则规定:”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由此可见,典当交易中的债权人即贷款人必须是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典当业务、持有各级政府颁发的相应许可证的特殊融资机构,否则不得办理典当贷款业务。而当票中的借款人则是不特定的,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当票是具有双重标的的合同

由于典当是以物换钱的特殊融资方式,故当票中的一项标的是当物,构成典当双方的质押担保关系;而另一项标的则是货币,构成典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质押担保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因为典当的首要客体是这二者。而债权债务标的只能是货币,因为典当的性质是金钱借贷而非实物借贷。这是当票即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借款合同和一般借贷合同的根本特征之一。如一般借款合同虽以货币为唯一标的,但并不涉及质押担保标的,而是或者借款主合同附设质押担保条款,或者借款主合同与质押担保合同分立。又如一般借贷合同,既可以是金钱借贷,也可以是实物借贷。

3.当票是息费标准法定性的合同

无论是当金利率还是综合费率,都由典当法律统一规定,并由典当双方依法执行。尽管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息费标准不同或息费体制不同,然而息费法定却是国际惯例,且一般均体现在当票当中。

三、当票的主要内容

当票的主要内容一般指其法定内容,通常都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加以明确规定。由于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故在当票的法定内容当中,既有借款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又有质押合同的法定内容要素。

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而我国《担保法》第65条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据此,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该办法中的法定内容表明,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确是借款合同与质押合同的高度浓缩组合,其主要内容的核心部分是当物、当金、当期和息费四大项,而这四大项内容也正是借款合同与质押合同中的共同的相关要件,只是专业术语的表达有所不同而已。

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法律均予以认定和采纳。如马来西亚《1972年当商法令》规定:当票必须拥有下列资料:即典当物品详情、典当物品贷款若干、所限利息及其他费用、典当日期等。

四、当票的法律效力

当票的法律效力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当票是一种特殊的、具双重性质的合同,故其又有一些独特之处,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行理解。

1.当票的有效

作为合同的一种,当票的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一般合同有效的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概括了有效合同的条件。因此,当票的有效要件是指:

(1)典当当事人主体合格

如贷款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借款人即当户必须是成年人、健康人等。关于

当户的民事行为能力,美国《密苏里州典当法》规定: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典当;香港《当押商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是:当押商不得收取--(a)……(b)任何未满17岁的人当押的任何物品。”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更是明确指出:“当铺业对酒醉、神态失常、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持当者,不得收当。”这表明,典当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具备法定的典当资格,其订立的当票即为无效典当合同。

(2)典当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故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这同样适用于当票。如在国家经贸委新颁《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当金数额、典当期限等均应当由典当双方约定,即当票内容中的这些重要法定要素,都必须体现典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不能像旧式典当行那样,往往乘人之危,故意压低当价,致使当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明显的侵害。

(3)典当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典当实践中的赃当问题,就是最典型?quot;双违反“行为,即典当行一旦收赃,特别是恶意收赃,不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违反善良风俗、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此,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普遍禁止赃当。如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4条规定:”当铺业登记收当物品,需字迹清晰,不得潦草,其有登记不实或未予登记,经警察机关查属赃物者,以赃物罪嫌移送司法机关法办。“我国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属于赃物的典当物品应当予以扣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应当暂时存,查清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具?quot;双违反”质的当票属于无效典当合同。

2.当票的生效

当票的生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成立,二是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生效。

(1)当票成立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按照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的角度,合同可划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为成立的合同,雇佣合同。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寄存合同。

从典当过程来看,当票作为典当合同,显然属于实践合同,即典当双方当事人必须有实际的交代行为,表现为互相交付标的物,分别为当户交付当物和典当行交付货币,由此进入以物换钱的典当交易程序,否则典当合同不成立。这表明,当票的成立以典当标的物的转移为标志。一方面是当物占有权转移至典当行;另一方面是资金使用权转移至当户。至于典当双方在当票上签字盖章,仅为当票成立的形式要件而非实质要件。

(2)当票生效

当票是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合同的生效通常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合同成立时间即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同步。如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二是合同成立时间不为合同生效时间,成立与:生效二者不同步。合同只有具备特殊要件才生效。如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说,有些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一定生效,只有经过特别程序之后,合同才生效。这些程序一般包括应当依法办理批准、登记、交付、备案等手续。

当票是具有双重性质的合同,尤其具备质押合同的特征,故其成立与生效属于分离形式。如我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76条又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上表明,当票属于必须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这也是典当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本质所在。

3.当票的失效

当票的失效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的终止,即当票中所载典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或称合同效力终止。依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此项规定告诉我们,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续,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即合同终止。其中清偿是合同终止的主要事由之一。由此及于当票,尤其因典当合同的特殊性,当票的失效通常会因以下事由引起。

(1)赎当

即当户清偿债务便意味着当票失效。也就是说,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或一定的宽限期内向典当行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后,典当合同即为终止。

(2)续当

即当户清偿前期典当利息及相应费用后,在一定的当期内,继续使用典当行的当金,此时原当票失效。但对此种情形,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典当立法规定不一,有些典当法律并不主张原票失效。如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如在任何款的贷出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前,借款人欲延续贷款,则当押商在借款人缴付当时应付的利息后,须准许延续贷款,而凡在情况下,须向借款人交付一张新当票。“中国人民银行《典当管理办法》第30条第3款也曾规定:”续当时,应当结清前当利息和费用,另换当票。“然而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对续当后原当票是否更换末做规定。

(3)死当

即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导致当物所有权转移或依法由典当行予以处置。此时原当票失效。香港《当押商条例》第17条第1款明确指出:”除本条例及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当押物品如在当押商贷出任何款项的日期起计4个农历月届满时仍未

被赎回,则成为当押商的财产。“这里是说,死当后当票当然失效。台湾《当铺业管理规则》第20条第2款亦有类似规定:”满期后5日仍得取赎或付清利息更新质当,逾期不取赎或不付利息者,当铺业将原物变卖。“此处同样表明,当票失效于死当发生之时。

(4)挂失

即当户遗失当票后向典当行声明,并办理挂失手续,故原当票失效。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新加坡《典当商法》第28条第2款规定:”任何声称被授权持有典当票证但声言典当票证被遗失、误置、损毁、偷窃或者以不正当手段从其获得,可以向典当商申请印刷的申报表,典当商应当把此表给他。“即当户如遗失当票,可挂失补办,但原当票作废。

第九节 赎当、续当和死当

赎当、续当和死当是广义的典当过程中的常见环节,但却不是当户都必然发生的行为,而只是当户可能发生的行为。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通常表现为五种情况。即当户至当期届满时,1.可能既不续当也不死当,则其必然选择赎当; 2.可能既不赎当也不死当,则其必然选择续当; 3.可能既不赎当也不续当,则其必然选择死当; 4.可能先续当再赎当; 5.可能先续当再死当。

一、赎当

赎当又称回赎,指当户在典当期限届满时偿还当金本息及相应费用,从典当行换回原当物的行为。赎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

1.按期赎当

按期赎当是赎当的基本含义。它表明当期届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在赎当过程中,典当行作为债权人,要收回当金并获得利息及相关费用,同时应向当户返还原当物,但必须保证返还当户的当物完好无损,否则应负法律责任。应户作为债务人,应当首先向典当行偿还当金并支付利息及相应的费用,然后才能以此为条件换回原当物。

2.提前赎当

提前赎当指当期未满,典当双方终止典当交易的行为。提前赎当的关键,在于典当行如何计收当金利息及相应费用。通常有三种情况。

(1)按实际典当期限计收

即按日计收,表现为减收息费。如原典当期限为一个月(30日),提前5日赎当,实际典当25日,则典当行应收息费数额=当金数额×当金月息费率之和÷30×25;如当金1000元,月息费率共3%,则30日应收息费30元,而25日应收息费25元。

《典当基础知识.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典当基础知识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房地产典当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典当 房地产典当基础知识 基础知识 典当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