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 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种类_国有企业收购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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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公司治理律师—连会有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公司制理的法律业务,为顾问单位提供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协助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完成国有产权界定,代理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处理国有产权方面的纠纷;制作《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制作《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协助改制后公司制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规章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董事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外部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等独特、周到的服务,让顾问单位有效化解风险,提高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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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概念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为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上市公司有议决权股票的行为。其股票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称为“标的公司”或“目标公司”。
二、种类
依据不同标准,可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种类作如下划分:
1.协议收购与公开收购。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与标的公司的个别股东订立股份转让协议,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公开向标的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股票的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后进行股份转让,以实现收购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2.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部分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全面收购,是指收购人计划收购标的公司的全部股份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
3.任意公开收购与强制公开收购。任意公开收购,是指由收购人自行决定的公开收购。强制公开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具备法定情形时,依法必须进行的公开收购。
转自:中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