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_发票的抵扣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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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清新国税发„2005‟52号
签发人:李杏为
关于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适用范围问题的请示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我县辖区内的欣益(清远)食品有限公司为台商独资经营企业,位于清新县太和镇周田工业区,主要从事种植或收购加工、销售竹笋、冬菇、木耳、芒果、荔枝、龙眼、开心果、腰果等农产品及海产品、调味品等各类食品(仅限本企业加工用,涉及国家限制或禁止类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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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该企业2003年8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2003年8月27日领取了税务登记证,并从2004年9月1日起临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9月至2005年11月这户企业的产品100%出口外销,2005年12月起每月约有10%的产品内销。根据《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022号)第三条
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和出口企业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出口的,只能申请领购和使用无抵扣联收购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出口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的,可申请领购和使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有抵扣联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的规定,请市国税局明确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适用范围的相关内容:“出口企业”是否包含收购农业产品直接出口的商贸企业和收购农业产品进行加工生产再出口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欣益公司收购农业产品经过加工生产再出口,假如不能领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在办理免、抵、退税手续时难以操作。类似欣益(清远)食品有限公司这类生产企业,产品100%出口外销能否申请领购和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如果企业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能否申请领购和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
妥否,请批复。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人:林肖锋电话:5811166)
(此件只报电子件)
主题词:收购发票适用范围清新请示
清新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12月20日印发排版:陈素英校对:税政管理股林肖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