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京建法〔〕2号_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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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2013〕2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推动工程参建各方自主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律与竞争机制,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监管,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对其安全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指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包括安全、质量和绿色施工管理三个方面。

第五条评估工作应通过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状况评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评估信息平台”)

开展。

评估信息平台登录网址为:。各单位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

第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后7日内,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将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七条建设、施工、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分别开展月度自评,并在当月25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八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对其本市范围内所辖建设工程开展季度评估,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九条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应开展季度自评,并在当季末月27日前将评估信息上传至评估信息平台。

第十条各单位应对其评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根据评估结果加强管理,并对发现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依据执法检查情况,结合评估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

对各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市、区县建设-2-

主管部门应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状况评估结果与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实施联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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