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课程政府信息公开案例_政府信息公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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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课程”之政府信息公开案例
说明:所列案例主要集中在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问题方面,因主动公开的问题在第一次中已探讨。所列案例分为两类:一类是本课件中已描述案情,另一类是在参考文献中探讨的案例。因为课堂时间有限,无法对所有案例及涉及的问题逐一详细探讨,因此,部分案例请同学们阅读相关文献,深入了解。有几篇参考文献没有案例,但有助于同学们理解相关问题。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内部信息是否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思考:内部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还是部分应当公开?标准何在?
1、拆迁许可证存根是否属于公开范围
申请人杨某向被申请人某区房管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建设 项目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存根。被申请人受理并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获取的信息属于内部程序性信息,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
2、清华大学研究生起诉三部委拒绝公开副部长职能分工案
清华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燕为写一篇关于副部长分工的论文,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文化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教育部、科技部等14个部委递交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各部副部长的职能分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给出相关答复,有的部门提出延长答复时间。国土资源部、教育部、科技部拒绝向其公开。国土资源部称可通过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查询。教育部称是内部管理信息,与李燕的特殊需要无关,而且根据规定,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建议通过网站及领导活动中查询。科技部答复称,在部长领导下,各位副部长的分工是机关内部工作协调机制,工作分工随工作的发展和领导职务的变化不断调整。李燕于2011年9月9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三部委公开副部长职能分工。
3、湖北三峡大学学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工资案
2012年9月1日,湖北三峡大学在校生刘艳峰向陕西省财政厅寄送申请表,要求公开陕西省安监局局长杨达才2011年度的工资。2012年9月20日,陕西省财政厅答复:杨达才个人工资收入事项,不属于陕西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前,上海交通大学雷闯曾经寄信给53个中央部门申请公开部长(局长)的工资,或者遭到拒绝,或者没有下文。
4、居民刘某申请公开行政机关的工间操时间表案
2011年8月,居民刘某向广州市某区某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机关工作人员工间操时间表,该机关以工间操时间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理由拒绝对其公开。刘某起诉至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开工间操时间表。
(二)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
会议纪要被认为是内部文件信息,但很多涉及某一重大事项的决定,如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是否应当公开?实践中反映非常强烈。
马国贤等:《涉及原告利益的会议纪要应当公开》,载于《人民司法》2010年第8期。
(三)国家秘密泛化及审查问题:绝对不公开
思考:国家秘密是否就应当绝对不公开?《保密法》存在哪些问题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实践?
1、2008年8月7日,王清向南阳市181个行政部门提交申请,要求这些部门公布以下内容: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名称、履历、分工,以及各部门具体职能、通信地址;2007年、2008年对各项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以及职务消费、公款报销、公务接待、固定资产购置费,购买小汽车费用、公款出国等具体信息;但是,在法定期限内,他只收到了18份所问非所答的回复,其余行政部门都拒绝公开,理由多为“申请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有些单位甚至将王清当成间谍,对其进行跟踪。
2、2009年10月9日,深圳市民李德涛向上海市财政局申请公开上海市2009年度本级部门财政预算。10月26日,上海市财政局以申请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
3、今年1月30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一份是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2月24日,董正伟收到了环保部的公开答复函件,称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属于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环保部不予公开。
(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认定:相对不公开
思考: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如何认定?判断主体为谁?行政机关是否必须进行利益平衡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侵犯?
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开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011年4月,申请人向某区发改委申请公开“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申请人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委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于是征求了所有被处罚单位意见。所有被处罚单位都不同意将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于是发改委制作了《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
参考文献:杨寅:《行政处罚类政府信息公开法律问题》,载于《法学评论》2010年第2期
2、政府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某市某区政府与某企业之间就关于该区矿产开采、及与矿产开发相关的道路建设、环境保护等事项之间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公开两份协议。区政府以企业提出属于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该村民公开。
(五)如何认定三安全、一稳定信息
思考:分析三安全、一稳定条款对信息公开的影响。司法如何发挥其影响?
1、2008年6月,北京市海淀区居民朱福祥向国家审计署申请公开以下三项
信息:北京市违规使用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北京市未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土地净收益数额、北京市高尔夫球场供地方式与手续等。十天后,审计署做出答复:这四项信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公开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拒绝公开。
2、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文件。
3、朱芒:《什么是或者不是“社会稳定”》,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六)档案信息 思考:档案信息的公开适用《信息公开条例》还是《档案法》?如何认定是档案信息? 案例: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材料是否适用《公开条例》
刘某于2011年4月向某区发改委申请公开“某房地产公司1998年申报的某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发改委进行登记和查找,发现1998年批复该项目的所有材料已全部移交该区档案馆。2011年4月,发改委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但未告知申请人可到该区档案馆查询。复议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材料不在其掌握之中,不属于《条例》公开的范围,不适用《条例》,应当按照《档案法》到档案馆查阅。
(七)历史信息 思考:历史信息的认定标准。案件:2008年5月6日,《公开条例》实施后在湖南省汝城县发生了全国第一起“政府信息不公开案件”。湖南省汝城县原自来水公司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退休职工,因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而将汝城县人民政府起诉至人民法院。汝城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认为,有关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是在2007年作出来的,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2008年5月1日才实施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此调查报告不受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
二、依申请公开
(一)三需要条款如何理解
思考:三需要条款的性质:资格限制?还是获得信息条件限制?存在的合理性? 案例:2008年6月1日,作为任雪花的委托人,律师袁裕来以个人名字向安徽省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任雪花所涉的一件行政复议案件的相关过程材料,安徽省政府予以拒绝。袁裕来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行政复议过程形成的材料与原告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不属于《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判决原告败诉。
(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的范围 案例:申请人于某向某市残联申请公开该市各行政机关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被申请人以自己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为由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复议。
如何理解《公开条例》第37条中“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范围? 高等学校、自来水公司等。参考文献:高秦伟:《对公众获取公用企业信息的思考》,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4期。
2014年1月和2月,财政部先后受理了某省若干公民(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财政部和某省级财政部门对其申请公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缴费数额作出的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共计77件,其中财政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共计67件,某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共计10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如何确定
思考:政府信息的形成涉及不同行政机关,如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如何理解《公开条例》第17条的“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申请人向财政部和某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表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公开某省府地某号征地批复新增费入库金额的政府信息;2.公开某省府地某号文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向财政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政府信息(向财政部申请);3.公开某省府地某号文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向财政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政府信息(向某省级财政部门申请)。
财政部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是:1.向申请人解释新增费的含义,即新增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缴纳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发布,定期调整公布;2.向申请人解释新增费自1999年至2011年三个阶段的不同缴库方式及其相应依据;3.告知申请人财政部依据人民银行报送的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的收入报表记账,无法分辨相关明细收缴信息,因此无法向其提供对应某省府地某号文件缴纳财政部的新增费数额。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财政部信息公开范围。
某省级财政部门在其作出的《关于对某申请公开事项的答复的函》中,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基本与财政部作出的《告知书》相同,并告知申请人:根据人民银行报送的按《政 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列的收入报表登记新增费收入账目;由于登记新增费收入账目不以市政府下发的用地批准文件为依据,因此无法向申请人提供对应某省府地某号文件缴纳的新增费数额。
申请人在其向财政部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认为,《告知书》和《答复函》拒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拒绝接受人民群众对国家财政的监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财政部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财政部和某省级财政部门限期公开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与咨询活动如何区别
案例:申请人孙某于2012年10月向被申请人某市交通执法总队申请公开“明确指定停车场不得收取暂扣车代驾费,总队对此现象有无约束监管的办法”。
(五)申请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认定及处理
1、杨莉诉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原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所属的上海市崇明县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储备要求划拨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而向崇明县人民政府请示时提交的所有材料”。这一申请表述是否明确?
原告在提供的补正书面材料中写道:“„„补正如下:本人欲申请的信息特征描述为:原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为所属的上海市崇明县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储备要求划拨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而向崇明县人民政府请示时提交的所有材料。”
2、朱黎斌诉上海市地税局政府信息公开案。参见陈根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明确的应当告知补正》,载于《人民司法》2011年第18期。
(六)信息部分公开的问题 参考案例与文献:杨寅:《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可分割性原则及其司法运用》,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认定及证明困境
案例:申请人向某市人口计生委申请该市各区2009-2011年度每年因人口超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数量,及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向。被申请人答复: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困境参见:周勇:《政府信息不存在案件证明困境》,载于《行政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
(八)反信息公开制度 参考文献:吴宏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及反信息公开权》,载于《人民司法》2010年第8期。
鲁鹏宇著:《论反信息公开的行政程序》,载于《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郝静:《反信息公开诉讼规则探析》,载于《河北法学》201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