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_广东省语言文字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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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语[2006]19号

关于对我省二类城市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各地级市教育局、语委:

我省自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以来,得到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各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的部署和要求健康发展。深圳市已于今年6月接受省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的评估,并通过教育部和国家语委的认定。广州市也将在今年内接受省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的评估。为进一步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落实《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语[2003]14号)精神,推动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深入开展,省教育厅、省语委决定从明年起,逐步对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开展评估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教育部、国家语委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要求并结合我省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我省接受评估认定的首批二类城市为:韶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惠州、梅州、东莞、中山市。

二、以上城市2007年必须完成自查自评工作,接受评估认定时间为2007年下半年、2008年;其余二类城市2009年完成评估认定工作。

三、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认定的具体操作按《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见附件)执行。

四、各市教育部门、语委要切实发挥好政府职能作用,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积极协调,形成并巩固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立足于日常工作,重视形成性评估,着眼于工作的发展。通过自我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防止突击检查和形式主义,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操作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

评估操作办法

为保证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质量,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语[2003]14),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范围、内容和分工

(一)评估范围为各地级市(不含广州、深圳市)的城区部分,涉及的领域有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

(二)评估主要内容为《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粤教语[2003]14)(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指标项,即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

(三)各地级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我检查自我评估工作;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委负责组织对全省二类城市的评估认定。

二、评估的程序

(一)自查自评工作

1.进行动员部署。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广泛深入进行宣传, 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2.自我检查评估。由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发动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标准》及《〈广东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粤教语[2003]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本市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语委提出接受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二)评估的认定

1.根据二类城市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城市已基本达到评估的要求后,确定评估工作日程安排,并通知受评城市。

2.组织评估组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3.对评估认定意见和评估操作程序进行审核后公布评估认定结果,并报国家语委备案。

三、评估的操作

(一)评估组由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担任组长,评估组成员包括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

(二)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机关,市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一市级局(委、办)、一区政府。

2.学校:随机检查一所幼儿园,一所小学,一所中等学校,一所有师范类专业的院校或高职院校。

3.新闻媒体:定点检查市电视台,随机检查市电视台任一频道的一个新闻节目、一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市党报,抽看该报当年任一期。

4.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一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码头,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三)评估组主要工作

1.听取受评估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介绍;

2.查阅《实施细则》“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标准》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

5.汇总评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

6.将评估认定意见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将评估工作情况向省语委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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